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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探析.doc

1、1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探析摘 要文章从弱者保护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基本原则的原因出发,阐述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确立弱者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最后分析了目前国际民商事法律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适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弱者;保护;民商事法律 所谓弱者保护原则,就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原则。1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指导整个法律活动,是法律活动的出发点,是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枢。 法律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制的基础,对法律规制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它对没有形成系统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进行指

2、导,同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广的覆盖性。如何确定一个法律基本原则呢?当法律规制中出现一些无法系统解释的法律活动时,这些活动的解决正指向同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又属于法律原则体系中的一部分时,这一部分的法律原则就应当作为法律基本原则出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对这些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制,从而达到对这些法律活动进行填补漏洞、修正方向、更改不足、系统解释等目的。 一、为什么弱者保护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根本价值要求弱者保护原则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2本原则,是法律活动的出发点 法的根本价值是通过法律规制使法律对现存的和将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评价,从而作用到这些社会关系中,实现法的

3、评价作用,从而实现法的价值,具体来说包括秩序、自由、公平、效率、正义等等。而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要求对于社会关系中的弱者一方进行保护,从而使弱者一方在法律关系的实现和维护中得到必要的法律支持,形成符合法的根本价值正确评价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出现一些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情况,这些当事人属于“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这些情况属于法律规制中没有形成系统理解的情况,普通法律规制无法对其进行指导。同时,这些情况又属于法的根本价值中公平、正义的指向对象,法的根本价值中,公平、正义要求对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民商事法律关系形成公平、正义的结果,

4、而这些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的根本价值的评价。因此,对于这样的“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应当对这些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平衡畸形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造成弱势地位当事人的自然和社会原因要求弱者保护原则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导整个法律活动 造成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原因主要包括年龄、身体残疾、精神缺陷、特别社会关系等,具体来说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被监护人、被抚养人等。这些当事人属于特殊的当事人,不属于普通当3事人的范围,其特殊的自然原因造成其处于弱势地位的结

5、果,这些自然原因相较于普通当事人虽属于特殊原因,但其在弱势当事人中却显现为普遍性,是弱势当事人之所以成为弱势当事人的具体原因,具有广泛性。这些自然原因本身是固化的,难以逆转的,因此也确立了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法逆转性。正因为如此,弱者保护原则应当存在并固定下来,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平衡法律关系的“救命稻草” ,从而完善这类民商事法律活动。 造成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因契约关系产生的不对等、因市场占有情况严重不对等、信息技术水平严重不对等、权力配置严重不对等等情况。这些社会原因广泛存在于契约缔结、市场竞争、交流合作、商务往来之中。这些活动虽然是普通的民商事活动,但由于这些不对

6、等情况出现,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参与的普通民商事活动成为一种“结局已确定”的民商事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商事活动的平等性、活跃性和流动性都因此无法实现,民商事活动就会成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游戏,民商事活动的活性就会被损害,从而不利于正常民商事活动的进行。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自身完善,要求弱者保护原则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枢 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其具体表现虽多变,但是其核心内容不会改变,就是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平衡关系。弱者的定义范围较广,且常发生变化,随时代发展会生成不同新的内容,为维持这种平等保护和平衡关

7、系,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必须确4定弱者保护原则来完善其本身的法律体系,保持其核心内容不会发生改变。 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完整的、公平的、长期适用的法律体系。弱者保护原则作为弱者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保护基础,应当是成为完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具体的一部分,这样才能保证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弱者保护原则作为调整不平等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杠杆,应当是公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弱者保护原则作为一个长期发生效力的法律原则,存在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当是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中长期适用的一部分。基于弱者保护原则如此的重要性,其应当被视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枢,发挥

8、重要的核心作用,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 二、在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确立弱者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一)弱者保护原则可以应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使再详备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毫无遗漏地包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有其具体的、不同的背景、原因、影响范围和预期结果,任何一个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是实践中出现的独特而又具体的法律关系。对于这样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些具体法律条文都无法穷尽对其正确认定和规制。而弱者保护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可以对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定义和认定,认定其真实的法律含义,

9、对其进行完整的、合理的规制,以达到“查漏补缺” 、“明察秋毫”的目的。 (二)弱者保护原则可以使原本法律关系5双方差距较大的现实得以改善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是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然而,由于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自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成立时即双方当事人差距甚大的不对等、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现行的国际民商事法法律体系下。这种情况是与理想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预期相背离的。弱者保护原则可以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该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提高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已经产生较大差距法律地位的法律关系,平衡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利

10、于形成更为理想的、平等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弱者保护原则是实体正义的胜利 弱者保护原则是对实际上存在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不平等情况下弱者进行保护而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2实体正义要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在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过程中正当和正义,选择法院适用时正当和正义,选择适用法律时正当和正义。而由于弱者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时即处于绝对的弱势,其无法对适用的法律、适用的法院、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行选择适用,选择适用法律、适用法院的只能是强势的一方,因此必然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在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实现。弱者保护原则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这

11、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重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通过一些方式方法赋予弱者一方当事人相关法律权益,使弱者一方当事人重新对民商事法律关系掌握主动权,使实体正义得以实6现。 三、目前国际民商事法律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适用出现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弱者保护原则中的弱者范围未能明确界定 弱者保护原则虽然要求国际民商事法律对弱者通过立法、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等方式进行适当的保护,但是较为尴尬的是目前的弱者保护原则并未能完全将其适用对象弱者的范围予以确定。 一般来说,弱者是因为一些自然条件或一些社会原因而产生的一方法律当事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弱者的外延有了很大的延伸。非自然条件和社会原因的其

12、他各方面原因造成的一些弱者群体不断出现,而弱者保护原则无法对这些群体进行甄别,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弱者保护原则中适用的对象,从而造成了一些事实上的弱者不能适用弱者保护原则进行保护的结果。另一方面,一部分事实上不属于弱者的当事人借助弱者保护原则,打着弱者保护原则的旗号,要求适用弱者保护原则调整其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自己不公平、不正义的目的。 因此,就弱者保护原则中的事实上的弱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尤为值得重视,应当设定一个明确且可行的标准对弱者的定义进行确定,确定弱者的内涵和外延,划分清楚弱者和非弱者,明确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对象,合法合理地适用弱者保护原则,以免弱者保护原则被无视或滥用。 (二)部分

13、强势当事人抵制弱者保护原则 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弱者就必然有其相对立的7强势当事人。部分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对弱者保护原则持抵制的态度。由于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会影响到甚至威胁到原本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因此部分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必然会对弱者保护原则持否定态度,并对其进行抵制。而在一个国家中,掌握国家话语权的一般又都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会运用其影响力阻碍弱者保护原则在本国的确立,或采取措施规避弱者保护原则,从而使得弱者保护原则无法在该国得以承认,更毋庸说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对对立的强势当事人各方面进行施压,限制强势当事人

14、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滥用。与此同时,补强弱者在不平等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加快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工作,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积极适用弱者保护原则为弱者争取正当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弱者保护的方式方法较少 弱者保护原则的实现必须通过保护弱者的具体方式和方法的具体实施才能得以实现,而现在实行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对弱者保护的方式方法规定较少,主要通过冲突规范、连接点设置、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等方式落实。这样的现状大大削弱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使一部分对弱者的保护无法在现行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下得以实现。因此,为使弱者保护原则能够广泛地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为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得到合理的保障,必须加强对弱者保护方式方法的研究,充实弱者保护的具体方式方法,创新弱者保护的8具体方式方法,扩大弱者保护的适用范围,完善弱者保护具体方式方法的法律条文立法,从而达到改善弱者保护原则实现的法律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曲波,马金儒.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J.商业时代,2010(17) 2马悦.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三). 作者简介李雪松,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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