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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形式及特点.doc

1、1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形式及特点摘 要:契丹族的婚姻主要有两姓世婚、劫掠婚、姐妹婚,异辈婚和收继婚等形式。婚姻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与中原文化的交流中,契丹族的婚姻观念有一些改变,但婚姻形式更多地保留了民族特色,对于汉化程度较高的契丹民族而言,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关键词:契丹族;婚姻形式;特点 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38-02 契丹作为我国北方游牧民族,早在隋唐时期就与中原汉族有了密切的联系。辽建国后,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采取了汉化程度较高的举措,但其婚姻形式却依然保留了许多北方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体现出了自己的特点。 一、辽代契丹

2、人的婚姻形式 (一)两姓世婚 在辽代的婚姻形式中,最为特殊的是两姓互为嫁娶的婚姻形式,它起源于“青牛白马的传说” 。在辽史?地理志中这样记载, “相传有神人乘白马自马盂山浮土河而东,有天女驾请牛车由平地松林泛潢河而下。至木叶山,二水合流,相遇为配偶,生八子。其后族属渐盛,分为八部。 ”1445-446 在契丹族的发展中,这两个原始集团不断蜕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后世所说的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他们通过合作掌握了契2丹族的政权,为防止政权旁落,使得两集团之间的通婚成为必须,并且在法律的层面上加以约束。如“番法,王族唯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2221。纵观辽史可以发现,自辽太祖阿保机至辽天祚帝耶律

3、延禧,至此一朝共有九主,除了辽世宗二后中甄氏为汉人,辽穆宗皇后世系不明外,其他诸帝的皇后均处于萧氏家族。在这些皇后中不乏聪明睿智之人,对于辽朝的发展和壮大起着重要的作用。如著名的皇后有太祖述律皇后和景宗萧皇后等。 (二)劫掠婚 据虏廷事实载, “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谓之放偷。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谨,则衣裳、器用、勒马、车乘之属为人窃去,隔三两日间,主人知其所在,则以酒食钱财赎之,方得原物。至有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持去,候月余日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 。这是宋人对劫掠婚的记载,在此之前唐所编修的隋书也有着相似的记载, “室韦,契丹之类也。婚嫁之法,二家相

4、许,婿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归家。带有娠,乃相随还舍”31882。通过这两条史料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一是这种婚姻形式在契丹族的历史上流行的时间较长,并且文惟简的虏廷事实是基于他在辽的所见所闻而编写而成的,说明在辽朝建立之后,这种较为原始的婚姻形式仍然得到保留。二是这种看似不符合道德和法律允许的婚姻形式已经得到契丹族的认可。虽然契丹人汉化水平较高,但在其婚俗方面仍旧保留了一些本民族固有的特点。三是这种婚姻形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豪强霸人妻女为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豪强霸人3妻女为妻现象是基于自己的权势和地位所进行的,主要是统治阶级对下层人民群众所为。但是劫掠婚的发生并不具有阶

5、级性。它作为一种“事实婚姻”广泛存在于北方少数民族之中,带有原始遗风色彩。 (三)姐妹婚 姐妹婚是辽代契丹社会里很盛行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即姐死妹续和同娶姐妹两种形式。就第一种形式而言,辽初将其定为一项婚姻律文,即鳏夫继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这种情况直到会同三年太宗才下诏:“诏有司,除姐亡妹续之法。 ”149 这种婚姻形式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除,但是根据一些墓志材料,我们发现其作为一种习俗仍在契丹社会中流行。如圣宗太平九年(1029)的萧仅墓志记载:萧仅娶“耶律留守之女,顺容媛丽,懿行柔闲,不永霞乏,失归蒿里,有子二人。再婚其舍,闺华必备,女训爰周,有子五人。 ”

6、4191-192 这两位夫人均出自耶律留守家中。道宗大安六年萧裕鲁墓志载, “次娶耶律氏,北大王帐故静江军节度使陈家奴女,以为继室,亦早亡,续娶次夫人妹,以待巾栉”5238 由此可见这种婚姻形式在辽的社会中,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第二种形式为同娶姐妹。“由于长期实行妻姐妹婚,契丹人形成了一种观念,认为姊妹共嫁一夫易得子”正因为这样的观念,这种婚姻形式在契丹大为流行。道宗才会逼斡特懒(皇后妹)离婚,然后自己纳之。天祚帝的皇后和元妃也为亲姐妹,共嫁于天祚帝。这种古老的婚姻又附会上祈子的愿望,对于契丹族有着很强的吸引力。 (四)异辈婚 4异辈婚是契丹族中一种重要的婚姻形式。正如之前谈到的那样,在契丹

7、族中有“番法,王族唯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的婚姻规定。这种规定使得异辈婚在契丹社会中成为合法的婚姻形式,并且流行于统治阶级上层。 在契丹族的异辈婚中,甥舅婚是最为常见的异辈婚形式。现举几例如下:一是质古是太祖和述律平皇后的女儿。质古嫁给述律皇后弟室鲁,这是甥舅相配。二是后来室鲁与质古生女又嫁给太宗,从母系方面看,此也为甥舅相配。当然异辈婚还有其他形式。如淳钦皇后的孙子世宗所纳的怀节皇后则为淳钦皇后弟阿古只之女,从辈分而论,这是姑侄相配。一般认为异辈婚是原始社会风俗的残存,而且北方少数民族所独有。其实中原汉族中也存在异辈婚现象,它的存在原因也并非单一,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其中皇族和后族

8、共掌大权的政治因素最为主要。 (五)收继婚 收继婚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共有的婚姻形式,并且流行时间较长。如匈奴、乌丸、夫馀,突厥,甚至到十二三世纪的蒙古都保留了这样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分为两种,即“妻后母”和“报寡嫂” 。关于契丹人的收继婚, 虏廷事实中有明确的记载, “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人则不然,知其非法也。 ”但在北方少数民族眼中,收继婚是极为正常的事情。 耶律庶几墓志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其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女一个,名阿僧娘子,长得儿一个,名迭剌5将军”5295。说明契丹人并不认为妻后母是一件耻

9、辱的事情,反而把这种事记入自家墓志之中。契丹族中收继婚还有“报寡嫂”的形式。驸马萧挞不也因“坐昭怀太子事被害” ,其弟讹都斡也曾欲逼娶公主。 收继婚长期在契丹人的婚姻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随着契丹族与中原的交往加深,一些吸收汉族思想观念的人便开始拒绝这种婚姻形式。如“先是圣宗皇帝藩戚间,逼王娶妃,王性介特,辞以违卜。不即奉诏。自是不复请婚,以致无子”5157。 二、辽代契丹人婚姻的特点 (一)婚姻深受政治因素影响 辽代契丹人的婚姻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其直接的表现为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的联世婚姻。这两大姓氏相互通婚,形成两大通婚集团。在辽代九帝中,除世宗两位皇后中有一位是汉人(甄氏) ,穆宗皇

10、后世系不明以外,其余皇后均为萧氏。这种婚姻形式很明显具有政治性,使辽朝的权力掌握在二姓家族手中,形成“宗室、外戚,势分力敌,相为唇齿,以翰邦家”110277 的局面,有利于辽政权的稳定。 契丹贵族为了拉拢汉人,汉贵族为了提高和巩固在辽政权中的政治地位,番汉间常有联姻。辽太宗下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145 这是对契丹族与汉族高层间婚姻的认可。圣宗和景宗时期,契丹高门贵族与汉族的通婚更加普遍,仅刘氏家族就娶了两位公主,一门两驸马的现象还是比较少见的。汉人韩知古家族多与萧氏通婚,尤其他的第五子韩匡美曾两度娶萧氏女,开国功臣耿崇美家族也多与皇族耶律氏成婚。 6(二)婚姻形式留存大量原

11、始遗风 契丹民族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度,但在文化方面仍保留着大量的原始遗风。契丹族婚姻不限尊卑,所以异辈婚很常见,如姑侄婚,甥舅婚。妻后母、报寡嫂是为防止女性再嫁使家产遭受损失而产生的,契丹建国后,这种婚姻形式依然存在。如耶律惯宁死后,他的儿子求哥续娶惯宁的继室骨欲夫人4295-296。随着中原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入,原始的婚姻习俗逐渐得到改善,耶律隆庆死后,他的儿子宗政拒绝收继后母,甚至终身不娶以示抗拒。会同三年(940)十一月,辽太宗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 ,显然是在有意接近中原汉族的婚姻观念。 (三)自由开放的婚姻习俗 契丹作为北方少数民族与中原联系紧密,早期就与唐朝

12、有“和亲”之举,深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婚姻习俗也为之改变,如耶律宗政最终使自己“不复请婚,以致无子” ,反抗收继婚。中原妇女的贞烈观,对于辽代契丹人维持婚姻关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契丹民族的婚姻依然具有自由开放的特点。 对于契丹妇女而言,再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论是离婚再嫁还是夫死再嫁都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史书记载辽代三十六位皇室公主中有离婚记录的有六位,尤其景宗女岩母堇结婚四次,改嫁三次。说明在契丹婚姻制度中女子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反映了契丹民族婚俗的开放特性。 (四)与其他民族通婚的日益发展 7在下层民众中,最初实行的是各民族互不通婚的政策。于靖的武溪集载, “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

13、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 ”由于上层贵族之间通婚不断,处于杂居状态下的下层民众也很难保持同族内的婚姻。在韩绍芳献策解除诸族婚禁后,时有中原汉女入北辽, “垂杨传语山丹,你到江南艰难。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 ”5349。这首民歌正反映了辽朝晚期不同民族的下层民众自由通婚的现状。辽朝灭亡后,契丹人与汉人、蒙古人之间通婚更加普遍,这也是导致契丹族在历史中逐渐消失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契丹族作为兴起于北方的少数民族,其汉化速度较快,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相应举措,但就婚姻习俗而言,在中原文化影响下婚姻观念有所改变,同时更多地保留了民族特色。两姓世婚保障了政治的稳定,豪门贵族间的通婚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为辽朝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脱脱,等.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叶隆礼.契丹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1882. 4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5陈述,辑校.全辽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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