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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法研究.doc

1、1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摘 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突袭” 、保障人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目前许多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均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关于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定。但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渊源、价值和比较法研究方面仍很模糊。 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渊源;价值;比较法研究;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渊源 证据开示制度本身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舶来品” ,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证据开示的概念,各国解释

2、不一。有的从证据制度的角度进行定义,如美国刑诉法学家大卫?W?纽鲍尔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是发现审前信息、进行交流的重要制度之一” 。有的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定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证据开示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还有学者认为证据开示是一个类概念,指一系列在诉讼中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信息的程序。2 目前,国内学者对该制度的概念也无法统一,有的从制度层面剖析,是一种证据共享制度;也有的从具体

3、行为着手,认为是庭审前相互获取案件信息的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阐释,我们都可以看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是诉讼双方在特定诉讼阶段互相向对方展示所获得的案件的信息和证据,从而为庭审做准备的制度。笔者认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具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过程中相互交换或披露各自掌握的诉讼证据材料,同时依照特定程序或者按照指定要求交换或者自行交换的一种证据开示程序。 二、国外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英国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发源地。证据开示制度被认为是英国对抗制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经过多年来不断改革与发展,形成了现今体系比较完善的证据

4、开示制度,主要包括开示内容、开示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 在开示内容方面,包括控方证据开示和辩方证据开示。因所犯罪性质的不同,控方证据开示的内容又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简易罪的证据开示、两可罪的证据开示和可诉罪的证据开示。简易罪要求控方向辩方提供其将在简易审案件中指控所依赖的所有证据。对于两可罪来说,控方不必提供所有的指控证据,具体来说,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案件事实摘要或控方证人陈述的复印件。可诉罪的开示内容为送交审理文书,具体包括:指控书、证人陈述、起诉书草稿、不使用材料清单等。一旦控3方送达了送交审理文书,辩方准备辩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仔细审查控方提交的证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以评估对被告人指控的

5、强度,从而为辩护设立方向;辩方在接到控方的最初开示后,应当向法院和控方提交辩护陈述。辩护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辩护的性质(无罪辩护或无罪辩护) 、争议的事项及理由、准备提出的法律问题及依据。 在开示程序方面,英国采用的是多次证据开示方式,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次开示。在此次开示中,控方会向辩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然后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将辩护陈述提供给控方。第二阶段中,控方应向辩方展示起诉材料以及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本阶段的证据开示要受到司法审查。如控方未展示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则法庭可依辩方的申请签发命令,强制展示。 在救济措施方面,如果控方拒绝开示证据,经法院审查,其理由

6、不成立,则法院可以强制控方开始证据。如控方再次拒绝,则法院会撤销案件。如果辩方未能提交辩护陈述或提交的辩护陈述有瑕疵(如超过了法定期限、内容不一致) ,那么法院、陪审团在裁决被告人有罪与否时,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此外,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设置了专门的证据开示官员,且由警察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证据和开始证据,表现为向控方或者依控方的请求向辩方开示材料和信息。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经历了从否定到初步确立再到全面发展的阶段。 在开示内容方面,控方开示的内容包括被告人、共同被告人陈述、4证人身份及证人陈述、被告人及证人等的犯罪记录(包括待决指控及缓刑状态记录

7、) 、合作协议(即构成对证人合作或提供证词的利诱的协议、谅解等材料的性质与情况的解释) 、身份辨认信息、专家报告和专家证词、实物和呈堂证物、布雷迪材料(即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 、其他材料(如品格证据材料、电子监控证据材料) ;辩方开示的内容有:证人身份及证人陈述、专家报告和专家证词、实物证据、积极抗辩(联邦规则规定的积极抗辩仅限于不在犯罪现场、精神异常及执行公务三类)和其他证据材料(如品格证据等) 。 从开示的程序上看,证据的开示对于控方来说应当在审前合理的时间进行。美国联邦规则和律协标准均未对此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一般原则的是证据开示应当由控方先进行,在其开示后的合理期限内,辩方再进行

8、相应的证据开示。笔者认为这种顺序是必要的。因为辩方在知悉控方指控罪名及证据之前,难以决定要做何种性质的辩护,也难以提出己方的证人和收集相应证据;此外,美国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持续性义务,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开示后发现或查获新证据,应当告知另一方。要求持续性证据开示的目的在于使双方进行充分的审理预备,同时也避免了阶段性证据开示的繁琐与拖延;美国证据开示的方式主要经历了预审开示、直接开示和依司法令开示。依司法令开示是最后的开示环节,即先前应开示没有开示的内容,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法院发布司法令的方式强制开示,实际上这种开示是违反开示义务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 在救济措施方面,控辩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开示

9、义务,未开示应当开5示的内容,则法庭可作出如下处理:强制开示;延期审理;排除未经开示的证据;宣布审判无效;撤销指控等。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律师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予以处罚。 (三)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 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源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引入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建立。日本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二战后,日本开始仿效英美法系等做法,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确立了“起诉状一本主义” ,由此而来的是辩方的阅卷难问题,于是,证据开示制度应运而生。 在开示的内容方面,日本的法律界和实务界均认可有限制的开示论,除出庭证人等的姓名和住所外,开示的证据只限于已确定在庭审中请求调查的证据文书或证物,其余证据

10、不属于开示范围。在日本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双向开示,且以对方提出请求为前提,双方开示的范围一样,都限于将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为指控根据的证据。11 在证据开示程序方面,日本实行控方的三阶段证据开示体制,分别为请求证据开示、类型证据开示和争点关联证据开示,同时在类型证据开始后,辩方也要进行证据开示,这也是控方第三阶段证据开示的前提;12由于在日本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控方在起诉时仅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书,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不移送,所以证据开示的地点是在检察机关。 在救济措施方面,日本赋予法院对证据开示的司法审查权。如控辩双方未按要求出示证据,则可以请求法院裁断。法院将综合审查了请求的合理性和

11、开示的必要性后,会做出命令开示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法官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出上告。13 6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现行新刑事诉讼法虽未系统的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但零星分布于新刑事诉讼法条中的关于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定也能构架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轮廓。总体而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具有对抗制的相应特点。但法条原则性的规定居多;虽然规定为双向开示但开示内容不对等且主体单一;配套措施缺位如欠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裁措施等等方面都体现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特点及不足。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亟待更详尽细致的法条将其体系化、制

12、度化、规范化。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证据开示制度予以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建立健全证据开示制度有所帮助。 注释 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版,第 309 页。 摘自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 ,第 259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摘自布莱克法律词典1979 年英文版,第 418-419 页。转引自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 转引自政法论坛 。 徐霏霏:我国构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探讨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2009 第 2 期。 宋海妹:刑事证据开始制度研究 ,复旦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0 年 10 月。 7参见秦漫银:证据开示

13、问题不毋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年 3 月。 按照案件是在治安法院审理还是在刑事法院审理这种程序标准,可将所有的犯罪分为简易罪、两可罪和可诉罪三大类。其中,简易罪是性质最为轻微的犯罪,只能在治安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两可罪是严重程度中等的犯罪,此种犯罪既可以在治安法院简易审理,也可以在刑事法院依正式起诉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可诉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这类犯罪应当在刑事法院依正式起诉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孙长永:证据开示的理念和趋势 ,载人民检察2003, (8) 。积极抗辩就是辩方不是简单地否认控方指控,而是以积极的主张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上不成立或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如不在犯罪现场、精神异常等。 摘自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627 页。 11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 ,载诉讼法论丛1998 年第 1 卷。 12马鹏飞: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9 年 3 月。 13李鹏程,徐凯:日本证据开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载人民检察2012 年第 1 期。 作者简介郭?,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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