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沉默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置法律于不顾,采取刑讯逼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国在完善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文章主要从沉默权的基本内涵入手,通过对沉默权的基本概念、特征等方面分析,讨论在我国能否适用沉默权,并预想如何构建沉默权制度及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讯问;沉默权制度建立 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开始的认识莫过于从电视中所看到的欧美侦探影视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作为呈堂证供”然而,这里的沉默所包含的并不是刑事诉讼中沉
2、默权的真正内涵。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变革,特别是 1998 年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沉默权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当前法学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讨论十分热烈,而沉默权制度也在发展并趋向完善的道路。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来说,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晚,广大的民众并没有真正或完整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建设体制。加上沉默权制度目前在中国只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并没有用于实践中。因此,有必要弄清楚沉默权的基本问题以及能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一、沉默权概述 2(一)概念 具体来说,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沉默权,它是一项充分保护当事人人权的制度,是现代法制权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
3、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或拒绝陈述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不利于自我定罪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沉默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沉默权是一项刑事诉讼权利,只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沉默权制度的适用问题;2.设立沉默权的目的是防止侦讯人员以非法、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迫违背自己的自由意志陈述其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并陷入自证其罪的境地;3.沉默权的权利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的公民甚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不能成为其权利主体。沉默权的主体
4、是特定的,是受到刑事犯罪指控的自然人;4.沉默权的义务主体是行使刑事追诉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严格的说,这些义务主体掌握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沉默权可以自愿放弃,即只有被讯问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时,司法人员才能继续对被讯问人讯问;6.沉默权制度只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阶段。从沉默权的相关概念中可以看出,设立沉默权的立法意义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定的自我保护外壳,抑制在犯罪嫌3疑人、被告人身上有可能发生的肉体和精神上的“强迫行为”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沉默权制度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来说,它是一项具体
5、体现,其实质表现在:(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协助追诉机关证明其有罪。而司法人员无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或者拒绝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时,对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或折磨精神的手段。 (2)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它所禁止的只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于自己陈述而采取的强迫非法的手段。 二、沉默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沉默权制度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不是单独存在的,下面就沉默权与相关制度或原则的关系作具体的阐述。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制度紧密相关。要真正弄清沉默权的内涵,就要清楚
6、地知道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学者有不同的观点:1.相同说:易延友的沉默的自由中写到:“在证据理论上,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之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2.不同说:周国均总编认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的内容之一,沉默权又是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突出和补充。 ”明确地说,沉默权与反对自证其罪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刘根菊教授也认为两者在产生的先后顺序、词语表达、内容、适用的对象和国家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等方面有区别。 (二)侦查讯问与沉默权 4按照英美法律的规定,为了侦破刑事案件,警察有权传唤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并对其进行讯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
7、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关于自证其罪的问题时,其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从而可以看出,沉默权是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虽然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对人权保护,体现自由意志,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但是相反的,它又给警察破案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某些老奸巨滑的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正因沉默权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使人们往往认为除了刑讯逼供,警察、检察官等讯问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采用其他获得口供的方法。而口供对于人类数千年的法制文明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口供曾被认为“证据之王” 、 “证据皇后”
8、 ,人们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司法人员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以定案,从而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情形。虽然。随着世界上一些国家确立了“沉默权” ,特别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减弱了口供在定案上的作用,让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并注重其他证据的作用;虽然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地进步特别是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侦查,再加上司法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使得取证能力大大增强,对于某些常见的犯罪,可以根据先进的侦查手段获得客观证据去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侦查技术在完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抗侦查
9、工作,而且阻止司法人员的侦查工作。从而导致破案的进程缓慢。因此,口供的5作用我们不能忽视。 由此看来,讯问人员在因获取口供而采取的刑讯逼供行为与我们所要确立的沉默权是否有关系呢?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与确立沉默权制度没有必然的本质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则按“抗拒”对待,行使刑讯逼供的做法仅仅是某些司法人员理解政策和执行法律时的错误所致,政策本身并没有错。另外在诉讼中,在侦查程序中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等都提供了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而无须依靠沉默权制度。即使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事实上也无法完全杜绝刑讯逼供
10、等侵权现象的出现;还有的学者则认为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沉默权的确立与刑讯逼供现象有着本质的联系。执法人员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而采取的暴力、威胁等手段和精神上的折磨。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具有片面性,从沉默权的产生过程来看,沉默权似乎就是为了对抗讯问而产生的,它们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从侦查讯问的角度来看,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侦查人员滥用权利,减少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但是,极端地实行沉默权也给讯问设置了障碍,犯罪事实难以查清,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这也是不可忽视的。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全面认识,不能认为确立了沉默权就是否定了侦查讯问,也
11、不能认为确立了沉默权,侦查讯问将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无法查破积案。应当认识到,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选择沉默或者选择供述。甚至谎供,都是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应当查明的情况,这些情况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重要意义。正像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6并不意味着它就会开口陈述一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坚持沉默权。 三、沉默权制度的发展状况 沉默权在英国和美国确立后,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进步和民主诉讼的发展,不仅世界各主要国家开始接受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而且也被联合国许多重要文件和区域性的人权约法加以确认和维护。可以这么说,国际社会对于沉默权的确立和支持已经达成基本共识。 事物是不断变化和
12、发展的,沉默权制度的内容并没有固定下来。随着世界和平安全的发展,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沉默权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那些严重的犯罪人员利用这些弊端逃脱惩罚,使刑事诉讼中的惩罚目的彰显不出。因此有许多国家都对沉默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而这方面最典型的国家为英国和美国。 (1)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英国在 1994 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修改,从 1995 年开始实行了改变。现在的做法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
13、护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按照此规定,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不开口,而到了法庭审理时才进行申辩,陪审团就会据此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2)美国的例外规定。美国在“米兰达规则”实施后的 30 多年中,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使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承认,僵硬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规则”是不现实的。因此,后来美7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承认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 综上所述,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然而,它伴随着对配套制度较高的要求条件下,并可能对控制犯罪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因
14、此,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司法资源不足,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的国家来说,沉默权的确立必然会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我们在考虑其制度的设立时应当注意:既要解决理论问题,但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太远;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又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通过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不断完善沉默权,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它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易延友.沉默的自由J.中国律师,2000, (1):50. 2谢佑平,江涌.沉默权的类型化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4). 3刘根菊.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J.中国法学,2000, (2):50-52. 4毕惜茜,肖文奇.侦查讯问中沉默权问题的经济学研究J.时代法学,2006-8 第 4 卷第 4 期. 作者简介徐秀红(1978) ,女,湖北工程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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