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摘 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文章通过透视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民间借贷中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适用选择,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问题透视;对策 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面临经营难、融资难的困境,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而爆发于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业已引起全国关注。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这一“灰色金融”市场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同属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银行系统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借款纠纷,但如今
2、的民间借贷已不再像过去主要局限于家庭或熟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具有了金融属性,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需要认真加以应对解决。 一、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问题解析 (一)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从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的比重来看,2008 年比重为 5%,2009 年为 9%,2010 年、2011 年达到 1213%,2012 年、2013年达到 1516%,增长势头明显。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2件中所占比例为:2008 年 14%,2009、2010 年均为 30%,2011 年
3、25%,2012 年 22%。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活动日渐活跃,经营方式日渐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2008、2009 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而 10 年来,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根收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度加大,客观上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二)案件标的额逐渐增高 某市一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为 300 万以下,前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从 2011 年来的情况看,一两百万元以上标的额的借款案件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几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三)借贷主体和
4、与借贷目的变化 借贷的主体不再像以前主要限于亲属、熟人之间,通过中间人介绍赚取高额利息的借贷逐渐增多,借款目的也从家庭生活消费为主逐渐转向生产经营为主。最近一段时间,很多高额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房地产领域,一些中小房地产投资者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另外,一些流通性小型企业、生产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民间借贷的比例也在增大。 (四)专业放贷所占比重逐渐增多 一方面,大量的典当行、担保行投入到民间借贷领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借款金额往往较大,约定利息标准也较高,但就本地区的情况看,此类机构借款利息一般不超过法律规定基准利率的四倍。另一3方面,一部分专业放贷个人发放高利贷,约定利息很高,并且
5、普遍存在将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比如实际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但借据金额为 12 万元甚至 15 万元。而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法院一般要求双方提供实际借款凭证以证实借款金额,但很多情况下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借款,现金交款与银行转账形式混合,因此借款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另外,诸如家政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等民营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放贷的现象也较多存在。 总体看,民间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融资的一种常态渠道,而根据我们掌握的案件情况看,本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没有出现像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的民间借贷大面积资金链断裂、崩盘的情况。但也注意到了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可能带来的
6、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有些甚至是高利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有些借贷属于饮鸩止渴,虽然解决了一时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往往超出了其盈利的空间。另外,民间借贷没有规避风险的手续、借款合同设置不合理,经济纠纷此起彼伏,而有些暴力催款情况的存在,影响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解读和适用选择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 90 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保护债权者的应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 年再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
7、可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41999 年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四种无效情形,因此,依主体分类,在认定借款行为的效力上,法官只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可信,就能认定有效。对于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只要不属四种情形,也同样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践中计算利息,可按以下几种方式: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可参照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
8、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通知借款人还款前,但没有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的利息,借款人则可以不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放款人通知对方借款人,要求偿还逾期利息,借款人按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意见(试行) 第125 条规定,不保护公民间的借款复利计算行为;其后颁布的借贷案件指导意见中又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 4 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计复利”的问题,应使用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 7 条,也就是说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内,可以计算复
9、利。现实中,一些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能力,因此,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借用,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这种方5式应理解为正常的借款,这种计息不属于复利计算。而近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只要总利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四倍可与计算复利。 (四)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罚息)与违约金 根据法释(1999)8 号与法释200034 号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金融机构有关计的标准计算,并随之变化而改变,即为原利率基础上上浮 30%-50%。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金、利息(正常息) 、逾期息(罚息) 、违法使用
10、贷款的违约金等条款,那么民间借贷可否同时计算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呢,实践当中,法院一般掌握只要两者相加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予支持。 (五)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处理问题 实践当中,企业间借贷的情况比较少见。依据 1990 年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违法了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但该通则属部门规章,而从法律法规层面,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合同法实施以后,认定合同无效应当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两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与现今经济形态已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若严格按照该解释规定,返还本金,收缴利息,也
11、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实践当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在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对以正常经营运转为目的企业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 (浙江省高6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就规定: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 ,而对于涉及高利贷、欺诈等不正当目的的借贷,可依据合同法第 52条的其他规定,认定为无效。过去一直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而现在资本结构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再
12、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上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对个人放贷,对企业放贷则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放开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整个资金拆借过程中,国有资金的安全性很难得到保证,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将是国家利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必须相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六)非法集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11 月 22 日颁布的有关法律解释规定,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经营许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承诺收益率或有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机构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称
13、为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没有对外大张旗鼓的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相关人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非法与合法的直观标准,是资金使用用途是否合法,假如7将筹集的资金作贩毒、赌博等非法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筹资人员虚构事实集资,或者假冒民间借贷进行诈骗,那就是非法的。也可以看收贷、放贷的方式是否合法,若是扰乱社会及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或者通过利诱、人身威胁等多种方式进行追偿,以非法手段来操作放贷,强迫借款方支付高额利息,那也是非法的。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或者结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筹资,私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的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个人或者机构,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特定的公民借款。这里, “不特定的”和“特定的”对象是区分非法与合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 2梁亚等.“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以温州“跑路潮”为背景J.南方金融,2012. 3杜兴涛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障碍分析和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11. 作者简介林诗原(1988) ,男,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8 级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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