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摘 要】自从政府干预成为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以来,围绕如何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讨论一直众说纷纭。文章以如何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为落脚点,通过对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缘由的阐释,说明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重要性,并提出创新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法律规制的办法。 【关键词】政府角色;经济法责任;法律规制 市场经济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却无法摆脱市场失灵的困境,政府干预经济逐渐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由此,经济法律制度产生并发展起来。目前,政府介入市场经济、干预市场活动已为各国政府所实践并成为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关于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问题始终难以形成有
2、效规制。 一、问题 纵观社会生活,凡属于经济法中的经济行为,无一例外的有政府干预的痕迹。政府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承担着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和对具体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经济法职责。政府对其经济法职责的违反产生了政府在经济法中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无责任则无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责任作为法律权利的必要保障和法律义务的自然延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和实践来看,政府在经济法中拥有运用财政2或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的权力、对经营者的市场活动和组织行为进行监管的权力、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的权力等等,但与之相对应的,政府作为经济职权行使主体,因违反行使经济职权的程序或不履
3、行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在经济法中承担责任却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规定。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的不足助长了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阻碍了政府经济职权的发挥,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效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十分必要。 二、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缘由 在探寻如何有效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之前,理清规制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缘由具有重要意义。缘由是研究一个理论问题的起点,在理论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类似于理论研究中的核心范畴,但又因在时间顺位上处于“首发站”的位置,从而与一般的核心范畴又有所不同。 从经济法的角色设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代
4、表者的身份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赋予政府经济职权的重要原因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克服市场自身无法避免的盲目性、滞后性,以及市场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存在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失灵、负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经济周期等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限制个人利益的无限扩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效果。 然而,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政府的经济职权永远都是一把“双刃剑”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3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原本为了发展经济、规范市场的政府干预,却往往变成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根源。正如市场不
5、是万能但我们还得依存于它一样,政府也有非理性效率的一面,可我们还得依赖于它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失灵,或者说政府失范行为的存在,使得应当如何建立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政府在经济法中承担责任的法律体系成为经济法研究的应有之义。 三、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的法律规制 既然政府干预经济必不可少,而政府自身又具有无限扩张的非理性倾向,那么经济法必须为政府违反行使经济职权的程序或不履行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设立健全的法律规制。 (一)政府的角色责任 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主体的角色不同,其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各异,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自
6、然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角色责任” 。正如上文所说,经济法为政府设定了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和代表者的角色,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以政府在经济法中所扮演的角色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相比,存在自身的特性。 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具有社会公共性。政府违反经济职权,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损失的广度和深度将是不可预计且无法估量的,有些甚至还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因而,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设4定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为了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其违法责任必然具有社会公共性。 (二)现行经济法规范中政府责任存在的问题 基于经济法中政府角色责任所具有的社会公
7、共性,在对政府的违法责任进行法律规制时,我们需要针对这一特性设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经济法规范中仍存在其他问题。 首先,由于人们对于行政法过于泛化的理解和对于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定位上的错误,导致人们对于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不清,从而出现了把政府承担的责任统归于行政责任,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与行政责任相混同的问题。实际上,政府具有多种“角色” 。政府在经济法中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是调制经济的行为;而行政法控制政府行为的目的是防止行政侵权,其行为是单纯的行政行为,这与调制经济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是因政府对其经济职权的违反而产生,是限定在经济法范畴中的,这
8、与政府以控权论为基础的行政责任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与行政责任间的差异。 其次,政府在经济法中,尤其是在市场规制法中,对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规定以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主。此类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尽管追究直接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忽略对政府在经济法中直接责任的法律规制。当然,我们应注意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形式。鉴于政府本身在社会生活中的5特殊地位,难以运用传统的责任对其进行资格上的处罚,也无法对其处以自由罚,若是经济上的不利后果,最终仍需纳税人“买单” ,因此需
9、要特殊的责任形式。 最后,经济法对于政府在宏观调控中违法责任规制的缺失。在货币政策方面,以人民银行法为例,该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职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更不用说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究的问题。在财政政策方面,以政府采购法为例,虽然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并且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大部分都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的规制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具体的采购活动,决策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度尚未建立。其它宏观调控法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要么是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替代政府责任,要么未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决策责任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对于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在受损主体不特定的情况
10、下,如何追究政府在经济决策中的法律责任仍需要研究。 四、创新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法律规制 现行经济法规范中的政府责任存在诸多问题,从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出发,创新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法律规制。 首先,公益诉讼可以解决政府在经济法中责任的诉讼问题。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这一概念体现出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和原告范围方面的突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这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6但是针对政府在经济法
11、中责任公益诉讼仍然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建立新型诉讼机制,使得政府在行使经济职权的过程中,可以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政府行为过程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侵害之虞为诉讼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政府在经济法中相应责任。 其次,目前我国经济法规范中对于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主要追加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归为政府不履行经济职权的行为、政府滥用经济职权的行为和政府超越经济职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和强制三种。与之相对应的,政府强制性责任包括实际履行和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职权行为。政府惩罚性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对于直接工作人员的处罚以及要求政
12、府集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等。政府补偿性责任可以包括补偿性赔偿、决策失误时的政府补偿等。要说明的是,政府集体承担经济法责任在国外一般表现为内阁成员的集体辞职,这种方式在我国缺乏适用的政治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规制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决策失误时的政府补偿,指的不是对特定主体的补偿,而是当主体不特定时,政府的不当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等手段及时承担补偿性责任。 五、结语 我国经济法在面对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时一方面希望有效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却始终无法设置出有效的责任形式。而在这一领域中,一旦政府因各种因素在宏观调控中出现违法
13、行为,所造成的对7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无法估计,甚至影响久远。所以,如何将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责任纳入法治轨道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具有重大意义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法孟德斯鸠,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 薛克鹏.经济法综合责任论质疑J.政法论坛,2005, 7:177-182. 7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2003(4): 13-24. 8 蒋悟真,冯辉.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框架团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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