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摘 要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关键词网络时代;社会稳定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和特点 当今时代,网络飞速发展,极大地缩短了时间限制,打破了地域空间的阻隔,虚拟的网络空间可以使人们第一时间零距离接触。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更加畅通了人们的言论渠道,网民们借助网络平台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反映民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2、计报告指出,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3.38 亿。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常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舆论监督” 。凡是通过网络表达涉及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等信息内容的语言文本、声讯、照片均是涉检网络舆情。其表现方式主要为:新闻评论、BBS 论坛、博客、播客、聚合新闻(RSS) 、新闻跟贴及转贴等,如云南“某教育科长死于检察院事件”新闻、评论、转贴,如检察机关打“黑”新举措。涉检网络舆情有真实的、虚拟的,有正面、负面和正负混杂的信息,往往是真伪夹杂,泥沙具下。而现阶段涉检网络舆情从正2面报道的内容来分析都具有开放
3、性、公正性。目前很多检察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界展示自己良好的形象。而来自其它网站的新闻、评论、转贴,从负面报告的内容来分析多数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或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的行为被网络曝光,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隐蔽性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使其利用网络宣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 (二)随意性和互动性 网民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约束。网络舆情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另一特点是缺乏媒体“审核人”的角色。在网络上,任何一个人都能不经过审核直接
4、发布信息。网民在网上或隐匿身份、或现身说法,纵谈国事,嘻怒笑骂,交流思想,甚至对骂。关注社会、民生,多元化的交注为民众提供了宣泄的空间,也为搜集真实舆情提供了素材。 (三)突发性 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如“贫困县女检察长开豪车” ,网络舆论引发其它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有时会一夜“成名” 。 (四)直接性 通过 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民情直接上达,网络舆情还具有无限次即时快速传播的可能性。在网络上,只要3复制粘贴,信息就得到重新传播。相比较传统媒体的若干次传播的有限性,网络舆情具有无限次传播
5、的潜能。网络的这种特性使它可以轻易穿越封锁,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 (五)偏差性 互联网舆情是社情民意中最活跃、最尖锐的一部分,但网络舆情还不能等同于全民立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跟贴、论坛、博客的出现,中国网民们有了空前的话语权,可以较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感受。但由于网络空间中法律道德的约束较弱,如果网民缺乏自律,就会导致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出现,比如热衷于揭露检察机关的不足之处、甚至扩大事实,谣言惑众,引发非理性群体的盲从与冲动等。 二、提升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理性认识涉检网络舆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
6、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要以民为本,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网络舆情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它是民众表达民意的一种渠道,不能“堵” ,只能“疏” 。民众之所以采取网络的途径来表达他们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或不满的情绪是可能因为他们平常的申诉渠道受到了阻碍或者所表达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得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这种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有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利用网络舆情上传一些歪曲的事实,煽动网民的情绪,借此宣泄对司4法机关的不满,加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其中,形
7、成网络舆情一边倒的情况。针对以上不同情况,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影响所带来的压力,及时反应冷静分析和区别对待。 (二)建立处置机制,及时应对网络舆情 一是加强网络建设,配备专门人才。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网络化建设,特别是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网站运行的人力、资金、设备等,同时配备专门人才(网络舆情监测员、网络评论员) ,建立健全检察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打造精品门户网站。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预警、研判制度和重大涉检网络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网络舆情监测员、网络评论员每天第一时间关注、分析涉检网络舆情,保证网络舆情监督平台发挥作用。 二是建立涉检网络舆情逐级报告制。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处
8、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专门人员发现涉及检察院尤其是关系到本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供其参阅,由单位领导们进行正确甄别筛选,分清舆情性质,科学评估舆情风险,决定是否需要报其他司法部门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上下左右相互召开通气会,形成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应对涉检舆情的合力,沉着有力地应对涉检舆情。 三是不断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网络舆情爆发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敏感点”发现、 “热点”预警、 “爆发点”的掌控是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各级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当涉及自己的网络舆情出现后,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公诉、监所、批捕等相应部门按预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到位
9、,作针对性处理,避免手忙脚乱5的现象出现,致使事态难以控制。 四是开展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舆情引导就是对监测到的网络舆情动向,通过网络信息评论员进行网络舆论导向,发挥“舆论领袖”的积极作用,对日常舆情进行引导。一方面可以开展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贴、跟贴发表引导性评论,发布正面观点。根据传播学规律, “舆论领袖”在影响受众的态度方面作用明显,尤其当网络出现海量信息时,网民往往会无所适从,这时候他们更需要权威的“舆论领袖”的声音作为自身决策的依据。 五是建立涉检舆情处理问责制。突发事件仅仅依靠正确的现场处置工作而没有适时问责机制,不能最终平息社会公众的情绪,不能警醒世
10、人,也可能使处置阶段的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而完善的问责机制不仅可以使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稳定社会公众情绪,而且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需要。对于因网络突发事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在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适时问责,积极挽回社会影响,给群众一个交代,还社会一个公正。 (三)严格公正热情执法、规范文明执法、积极主动应对涉检网络舆情 一是要严格公正热情执法。检察机关要强化检察干警学法律、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意识,严格进行法制观念、执法水平的教育和考核,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考核制,在
11、检察干警中真正确立起党和人民6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执法时要不偏不倚,本着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办案,不徇私情,突出抓好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和涉检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一些热点案件,如司法腐败案、涉及民生的腐败案:卫生系统采购腐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粮食直补款的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等关系民生的案件。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文明执法。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努力用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规范文明执法要做到:1.强化执法意识,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2.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3.完善执法
12、机制,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4.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及评估体系,促进规范文明执法环境的实现和发展;5.优化执法环境。提高和维护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塑造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既铁面无私又文明热情的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四)要做好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 及时做好检务公开,抢占舆论高地,把握涉检网络舆情导向,及时、客观、透明地依法公开涉检舆情针对的热点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还事实一个真相,使一些涉检网络流言不攻自破。笔者认为,要做好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加大公开力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凡是与检察职
13、权相关而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都应当公开。二是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检察机关网站建设,建立与完善网络信息发布制度,对网站新闻、消息从线索提供、7初稿采写,到审稿签发、网上发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网络宣传工作顺利进行、健康发展,无失实、泄密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检察院门户网建设规范管理。门户网站是检察院的“脸” ,对于这张“脸”的修整,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针对涉检网络舆情可以网上给予正面引导,提供法律咨询的形式,将涉及本检察院的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依法的害群之马,应该按照检察纪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避重就轻、姑息迁就、包庇护短。 总之,正确的检察监督权力观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民的前提和保障,是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基石,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的有力保障,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树立正确的检察监督权力观,大力加强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及坚持改革开放的大局中有着极其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李胤,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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