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军事法“义务本位论”再解读【摘 要】在“权利本位”受到追捧的今天,军事法领域依然奉行着“义务本位论” 。义务本位的观点既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也有正义的道德性。其正义的道德性来源于政治领域“社会契约”的群体自治属性。同时,军事法“义务本位论”并没有剥夺和抛弃权利,符合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秩序和效率的价值观念。 【关键词】义务本位;社会契约;群体自治;秩序;效率 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人逐渐从社会群体中突显出来,个体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之对应,作为社会管理科学的法律同样将个体权利逐步提升到相当的高度。在倡言法治的今天,以人为主体的“权利本位论”已占据着绝对主流的地位。我们当然得承认,法律对人的尊
2、重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顺应着文明发展的潮流。 在法律被认为是控制社会的“精良武器” ,法治被奉为国家治理的圭臬今天,军事领域法治化已成必然趋势。然而,如同军事领域本身的特殊性一样,当法治进入军事,其秉承的“权利本位论”似乎并没有被奉行,相反, “义务本位论”却被提出并与传统的军事思想与现实的军队建设思维所融合。这一矛盾之处,引起不少人的质疑,甚至一些本身对此有着深入认识的人,在“权利本位论”的浩浩洪流前亦有所动摇。 其实,军事法“义务本位论”并非洪水猛兽。它源于政治,服务于军事的特殊性,而且,并非与现代法治“权利本位”的立场水火不容。 2一、何为军事法“义务本位论” (一)军事法“义务本位论”的
3、基本内涵 所谓军事法“义务本位” ,即“在法律所确定的军人法律地位中,亦即在军人军事权利与义务、非军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军事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或者主要方面。 ”这在两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与普通公民不同,法律首先着眼于军人的军事义务。为了军事利益的实现,法律规定了军人必须首先履行军事义务,而不论履行军事义务能否完全享受得到权利。在激烈的暴力对抗中,军人为了履行军事义务,其牺牲常常难以补偿。面对这种不可恢复的权利损失,法律同样首先着眼于义务的履行。其次,军人的军事义务是军人的军事权利和与军事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的前提。军人军事权利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军人的特殊身份密切相关。而这种特
4、殊身份的确立和拥有,完全取决于进行军事活动、履行相关军事义务。换言之,军事义务确定了军人身份,一旦因怠于履行军事义务而使身份遭到剥夺,其军事权利和与军事相关的权利义务亦无法存在。 (二)军事法“义务本位论”的持论基础 为什么要在军事法中确立“义务本位”?学者们大都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军事行动的高效、集中统一的要求决定了必须在军事法中坚持义务本位。如果说权利乃是个人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自治,那么义务就是个人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强制。由于当事者对于同一事实的必然不尽相同的权衡,意思自治下必然产生不同的反应。而在意思强制的条件下,排除了多样性权衡和多样性反应,将意思集中,将行为同一,3达到高效、
5、一致的目的。这样我们发现,义务本位与军事活动的本质要求有着先天的契合,逻辑上,也就有了必然的正当性。 二、军事法“义务本位论”的“群体自治”解读 前文对“义务本位”持论基础的简单概括,揭示了“义务本位论”的正当性。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这样的正当性是在逻辑上的。这种“机械式”的冷冰冰的逻辑推理因缺乏诸如“正义”等价值因素而易招致反感,受人诟病。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在军事法之中找到当代理性文明的精神。 “战争只是政治以另一种手段的延续。 ”军事活动体现着政治意图。在人类生活的原初状态里,个人如原子般独立存在,同时享有着最纯粹意义上的所有自然权利。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
6、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于是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社会关系,并逐渐演变发展为今天的社会模式。在这个共同协作的过程中,人们放弃了部分自然权利,服从于一定的社会义务,由此获得生存及发展。 “人类由于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
7、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 4如果说早期人类之间的协作是为了抗御自然的威胁,那么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社会群体(诸如部落、氏族、国家、民族、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之间的冲突。从历史经验看,我们悲哀地发现,人类自身的各个群体之间的相互凌虐所造成的损害,远比自然灾害造成的大得多。所以人类社会的治理亦即政治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行为。而军事行为作为实现政治意图的终极手段,其中最为本质、也最为极端地体现了政治的属性。在政治生活中,人们让渡出自身的部分自然权利而结合在一起, “结合的形式,使她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
8、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军事领域中,和平时期,人们让渡出自身部分权力,服从一定的义务,将自己置于集体意志之下,形成因结合而强大的力量,通过“震慑力”来卫护包括自身在内的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战争时期,人们更是让渡出自己绝大部分甚至所有权利来求得自身所代表的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军人权利的限制与义务的产生亦源于政治,不过变现的更加激烈和极端而已。但即使激烈和极端,其实质也如政治一般是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性行为。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 ”不难看出,军
9、人义务的负担,不仅仅是“机械式”逻辑推理的应然,更具有社会正义的道德性价值。 当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如此激烈和极端的义务负担为何只加于群体的部5分成员之上?其正当性何在?当我们探究一下普通公民向军人的转化程序,我们会发现,军队征召公民入伍,均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在这种统一标准的适用下,不合标准者,分担更多普通政治领域的义务;符合标准者,被随机选择(现实中当然不是如“抽奖摇号”一般随机产生,但其录用过程实质上蕴含极大的随机性)进入军队,余者分担其他普通政治领域的义务。和平时期,兵员征召的规律性持续涵盖了个人的所有适宜与不适宜阶段,又因统一标准的适用而被特定个人随机负担;战争时期,因战
10、争发生对于个人的随机性,同样被特定个人所随机负担。由此,我们发现,特定个人对军事义务的负担乃是群体义务的随机性分配。因其随机,故无不正当。 三、军事法“义务本位论”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关系 在法治精神渗透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权利思想一再被强调的今天,似乎军事法中的“义务本位论”是那么不合时宜。其实,军事法中“义务本位论”有着它存在和合理性,同样契合现代法治精神,我们完全不必唯恐避之不及。 (一) “义务本位论”并非对权利的抛弃 从本文第二部分我们可以看出,军人义务的承担是为了包括自身在内的群体权利的实现,其义务负担的终极目标仍然是权利的实现。同时在负担义务的过程中,军人其他领域的义务有所减弱,相关领
11、域的权利被加强(如军人优抚) 。此类行为都证明了在军事法领域坚持“义务本位论”绝非对权利的剥夺与抛弃,而是尊重与卫护。 (二) “义务本位论”体现了对现代法治价值的追求 6现代法治追求诸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 “义务本位论”通过对军人义务的规定,保证来自各个不同的地区和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经历、分散的个体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指挥。只有统一指挥和集中管理,才能使全军上下左右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保持强大的战斗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必要条件,是军事法领域中以义务为本位所追求的价值,也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 王伟贤,刘柬良.政治现实视野中的军事法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5). 4 田龙海,朱国平.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3(2). 5 许江瑞,方宁.国防法概论M.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8). 6 克劳塞维茨.战争论M.译林出版社,2012(4). 作者简介:郑规军(1986.04- ) ,男,仡佬族,贵州正安人, 南京政治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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