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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doc

1、1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摘 要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及其生命力的保证。我国目前对于司法公信力实践过程尚有不足,文章试图寻找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体系的方式和要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考察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式。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一、基本问题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包含了双向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在于司法过程和结果对于公众的信用,另一方面在于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任。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在市民大众、法律工作者心理上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从内容角度出

2、发,司法公信力应当包括有正确的司法判断力,强大的裁判说服力,公正的司法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信力建立的基础一般分为三个方面。首先,现代宪政制度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政治基础。正如汉米尔顿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识,而只有判断。 ”1司法独立的程度越高,其受到民众尊重和欢迎的程度也越高,法官就越发能够自主公正地做出裁判,社会公众也就更加容易信服司法裁判,对2司法机关的支持、信任以及对法治的信仰也就越与日俱增,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望就越来越高,司法权威局面的形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

3、就水到渠成了。其次,现代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催生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从而成为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法治社会的形成,会在新的层面上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公正有效、富有权威的司法系统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第三,理性化的法律意识、崇尚法治的法律信仰、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等,是增强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人文基础,同时也是司法具备公信力所必须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信用至上的观念,自觉维护

4、正当司法行为的权威性,才能使得司法公信力得以生存和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呼唤法治的情绪持续高涨,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公众一方面欣喜于法治的逐步健全,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也促使人们对司法抱有更多的期待。但现实是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部分公众对司法表现出不信任、不遵从。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缺失,意味着法治不能充分实现,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法律制度来解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3(一)历史原因 在我国 5000 余年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代

5、表性的中华法系精神。其德主刑辅的思想和息讼止讼的观念造成了无论是上层的君主官员还是下层的百姓都喜欢予以解决纠纷为最高目的,而对于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并不关注。 “灵活”解释法律来达到平衡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没有形成尊重司法的历史传统。其次,行政兼理司法的现实也将行政权与司法权混同,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其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断案,惊堂木、 “明镜高悬”的牌匾也使得政府办公场所与法庭的职能重合。 (二)体制原因 审理行政化与救济的地方化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体制原因。我国法院仍然秉承着“法院负责”而非“法官负责”的理念,2重要案件、复杂案件经常需要进行讨论、合议。实行讨论和合议当然对审理案件

6、有积极的影响,但消极因素也很明显很难保证比如院长、庭长的意见对具体的承办法官没有更强的暗示与影响。部分地方法院还会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先定后审,这无异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已经严重干扰了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程序,使得法院的判决不能够“一锤定音” 。一些人对于裁判的不满意,不是反思自身的过失或者诉求的不合理,而是企图通过网络舆论、行政权力等多方面对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三)社会原因 造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社会原因也不容忽视。首先,市场经济使得4传统社会中的个体变成有特定利益的经济个体,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导致社会信用下滑,3社会信用的下降一方面导致争议

7、和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法院压力大增,办案质量下降,使得人们的权利无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司法供给的不足导致了人们对司法的不满,长期以往必然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其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审判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然也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由于缺乏官方信息的发布和解释,一些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对判决的误读和曲解,其距离专业的司法解释必定存在一定差距。加上部分媒体希望博取眼球和戏剧化的效果,对此类报道的审查和传播缺乏应有的审慎意识。此类失实报道会引起公众对的猜疑、误解,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对法官的物质保障缺失也造成了部分法官的心态失衡。 三、提

8、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与幅度 第一,应当完成司法的去地方化。首先,应当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分开。打破目前行政区划对司法区划的束缚,不但有助于提高法官办案自信,而且能够破除长久笼罩在司法权上的行政阴影。其次,独立法院财政和人事任免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将法院经费预算列入国家预算,与地方财政并列;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负责院长和法官的任命,并报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以上种种,旨在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独立法院的人事与财政权,一方面减少法院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后勤保障所可能造成的腐败;另一方面也提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底5气” ,建立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有力维护司法公信

9、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要完善人大代表监督制度。目前,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一般表现为个案监督,此种方式打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笔者认为,由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行使审判权,人大并不能保证其对个案的认识比司法机关的认识更准确,也难以保证在人大监督的过程中不产生新的权力干预和腐败现象。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一种宏观、整体性的监督,重点关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情况而非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本身。具体的司法过程自然有上诉权等方式予以保证。 (二)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法院本身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4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促进法院和社会的沟通,增强司法透明

10、度。发言人可以对公众关注的法院重大事宜进行客观、权威的解释与报道;可以与媒体更深入与直接的沟通,避免媒体获取的信息由于缺乏官方释明而造成的准确度、可信度的缺失。对媒体则应当规范对审判工作的监督。5一是明确采访范围,媒体应当更关注审判的程序与过程是否合法,而不应当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评头论足。二是司法报道专业化。应当由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过程的人员进行报道,同时,还要邀请法律资深专家把好政策关、法律关。 (三)营造全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风气 首先要转变全民的的信用观念。由于社会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制度信任已经取代了人格信任。现代司法的专门化使司法公正依赖的不再只是包青天式的人物

11、,而是依靠制度的有效运转,这就要6求全民转变观念,缓解对制度化的司法运作表现出难以把握的焦虑,6转而自发地维护和相信制度化运作后的司法结果。而不是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压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其次,要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告诉大众司法的重要性以及局限性,使人民在解决纠纷时,正确选择最为有利、最为高效的方式进行,例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降低市民的诉讼成本。最后,要强化公众程序正义理念,特别是明确司法既判力的法律权威。法官、律师、媒体都有义务向市民大众宣传生效法律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威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既

12、判力的重要载体,其具有强制性,不可随意推翻。稳定的司法程序、严肃的司法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机制,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不理解就动辄推翻生效裁判,致使终审不终,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C.纽约麦克莱恩,1788. 2郝铁川,傅鼎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J.法学,1995, (7):4. 3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4. 4苏力.法律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5. 5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J.人民司法,2004, (7):67. 76邵培仁.传播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5-86. 作者简介王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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