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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当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探讨.doc

1、1我国物权法当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探讨摘 要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与当下物权法相比具有相悖思想的理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理论分析,登记并不具有公信力,并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想法决策,这种理论将不动产的交易变得更加简便。文章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进行了探讨,并且针对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理论构造;第三人 目前,我国在对登记对抗主义的探求中还存在缺陷,在登记对抗理论中各种如对抗实质等具体问题的讨论还缺乏更深层次的探究。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很长的使用时间,特别是在对航空器等方面的转移应用后,登记对抗主义也正式地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关于地役权的相关条款。1当下对登记对抗主义的

2、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登记对抗主义的理论 登记对抗主义目前在国内外都被广泛的应用,尽管我国一直在对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有反驳意见,但是我国依然将登记对抗主义与相关法律做了有机结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在体现了交易方便简洁的同时能让当事人考虑是否登记,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所有权。2登记对抗主义尊重了自然思想,认为物品所有权应该随所有者意愿更改,2登记与否取决于第三人和主体对个人想法的考量。结合民法表达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将自身意愿作为主导来支配所有物,不需要其他复杂的程序,仅需要当事人做出的决定是

3、当事人本身在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需要对此类行为给予相应的权利保护。这种形式下的所有物归属权的变更要件并不受特定形式规范,而是单纯地由当事人的想法来表达出真情实意的一种行为。如果某种物品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就必须进行公示。很多问题显示出,只有登记才能与非当事人意愿进行对抗,也是第三人和当事人均衡利益的妥善表现。 二、我国的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的登记对抗主义在物权法出现之前并没有正式应用到其他法律条令中,而在该法推行之后,登记对抗主义才真正地明确了使用规范。中国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非只在物品所有权上可以使用,其使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到了债权方面,债权可以通过借记并且产生相应的效

4、力。3从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债权的对外效力由登记产生。我国的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对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在一些很重要的不动产方面都有登记对抗的规定出现,由此看出,我国对登记对抗主义存在着明显的重视,登记对抗主义也走进了我国法律的方方面面。 三、登记对抗主义中物权变动的内部关系 登记对抗主义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外历史性革命的影响,所以其具有很多优势内容,比如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最大化的尊重,这也与民法中的规定相符,并且登记对抗主义下发生的交易具有简单快捷的优点。与此同时,登记对抗主义也存在着相应的缺陷,比如登记对抗3制度不能很好地完成与相关理论的承接和与相关法律条例的结合。根据所有权观

5、念,对所有物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对所有物的归属权进行自决,除所有物归属人的意愿外不需要其他形式。所以,物权变更在内部关系上来讲,就是当双方当事人均对某项决定产生一致意见时,该决定可以生效而不取决于是否登记,所以,意思主义也是登记对抗的另一个名称。 四、登记对抗主义中物权变动的外部关系 在对物品归属权进行变更时,一定需要进行公示,主要的根据是一些物权的效力及功能,这也是物权变动外部关系的体现。4在对物权进行归属实现时,势必会产生第三人的对抗力,否则将会造成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被他人侵害的隐患存在。因为登记对抗主义下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对物权进行变更,为了杜绝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对当事

6、人权益的侵犯,并且对第三人主张当事人物权,公示的原因也在此,所以在物权对抗性中,公示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外部效力的范围等与当事人进行物品所有权改变时是否登记有直接关系。登记和物品所有权变更的搭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当事人完成了物权变更,而且进行了真实的登记;当事人完成了物权变更,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当事人以前进行过物权变更或者没有进行物权变更但是发生了虚假登记。如果当事人的登记为真实登记,那么物权变更具有同等的内外部效力,而且具备清晰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理想状态,也不具有讨论价值。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关于第三人的范围的准确论述和深入研究,通常理解为,在一4般情况下

7、有违法行为等不符合条件的人为第三人,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来确定这一说法。 对抗效力不存在于没有登记的物权中,从受让人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完成了物权改变,进行登记就只是单纯地可以获得跟第三人对抗的必须条件。5一旦第三人不出现对抗情况或第三人没有权利进行对抗,并且第三人已经知道了物权进行变动的事实,那么如果发生侵权情况,则权利取得者所得到的一切合法赔偿均具有有效性,并且还继续拥有登记名义的让与人对第三人进行各种权益主张不被允许。也可以理解为,在不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受让人的获得的权利会受到法律保障,而且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6而对受让人还有一定的不利因素,就是如果受理人需要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在

8、很大程度上会因为缺乏登记的必要条件而不能获取相应的法律维护。 从让与人角度考虑,出让人因为在名义上实现了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在表面上拥有权利,于是就会使第三人产生信任,从而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从某方面说享有法律保护。但是正因为这部分原因,所以很有可能发生出让人在过程中寻求个人利益的事件,所以在发生第三人损害之前的权利拥有者的权利时,对于出让人只应该负责一些债权性的补偿,这种补偿的负担并不对出让人的其他利益获取产生干扰。五、我国物权变动规定的整合检讨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民法观念来说,登记生效及对抗两种模式各有千秋,然而这两种制度各自适应的法律环境却截然不同,所以在我国整体5的法律环境中这

9、两种模式具有相同的应用性,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一个体系两种运行方式的情况发生。7我国是在物权中加入与登记对抗主义相关的内容,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来表达出物品所有人的个人意愿,对当事人方面的利益权衡提供了方便。在我国将登记对抗主义引入到本国的同时,使登记对抗主义在本国的法律中有了明显的结合,但是与此同时,在接受外来信息时也体现出了一些移植信息与本国法律的本身存在的相悖点。8 物权法中就改变物权的标准和物权发生变动的必要条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而且还发生了一些类似于将形式、意思两种主义的适用范围产生交叉的情况,这就造成了物权法中第二十四条的不确定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

10、国家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在各种方面都逐渐向完善化发展时,登记对抗主义也逐渐显现出了其在各个方面的不足。虽然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引进其他国家的理论,但是还需要在具体的逻辑性方面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特有的登记对抗理论,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发展需要。 六、总结 随着各种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在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加入之后,展现了我国物权法与其他新思想的结合,当然,我国物权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比如在物权法中对不同概念产生交叉意义现象的发生,但是对相应法律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通过对各种案例的分析和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合理意见,相信在相关人员的

11、不断努力下,我国的各种法律一定会走向趋于完美的道路,并且能6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J.法学家,2010,1(5):49-56. 2王淑华.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11):83-89. 3杨代雄.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物权法第 24 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12):124-136. 4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385-387. 5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5(23):114-115. 6吴一鸣.英美物权法一个体系的发现J.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4(5):182-183. 7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J.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11):83-89. 8高圣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议、立法例即经典案例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张敏,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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