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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研究.doc

1、1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研究2013 年 3 月 26 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暨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当前要重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认真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科学设置各类人员员额比例,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制定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逐步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分类管理制度,使广大检察人员各归其类、各展其才、各得其所。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以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等不同,依据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以便进行考核

2、、培训、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从而最终达到人岗匹配,实现人力资源有效整合的目标,以更好地完成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使命与任务。对检察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是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 一、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界定及性质 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界定依据,应当立足于促进检察业务专业化,促进检察业务人员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一切为该专门职责提供辅助工作的人员均为辅助人员。 2013 年 3 月 1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以下简称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2革意见 ) (中组发201311 号)指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

3、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是不能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主要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各种服务的综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即在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做一些辅助工作的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主要从事与检察业务有关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如整理材料、整理卷宗、打印文书、去看守所提人等等。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

4、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二、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比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 ,专门增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5、根据检察工3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检察官的职位数额应当受到严格的控制。在检察人员分类框架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需要通盘考虑,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 (一)确定员额比例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 70%、75%、80%和 85%左右。其中,检察

6、官、检察辅助人员分别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类检察人员员额配置参考方案为: (二)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 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职务层次设置、职数和需要使用特殊职务名称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三、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制度的构建 4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制度是由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录用、任免、考核、培训、

7、奖惩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指出: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办法,根据其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规范。 (一)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基本职责 检察辅助类人员的基本职责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1. 检察官助理 (1)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3)制作审查报告

8、及有关法律文书;(4)接待来访,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进行初步审查;(5)监视检察监督对象的活动,向检察官报告检察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6)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临时代行检察员职务,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2. 书记员 (1)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2)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3)统计案件、保管案卷;(4)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3. 检察技术人员 (1)接受指派,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2)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

9、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检察辅助人员享有的权利 (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10、 (四)担任检察辅助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6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参考文献 1 卢金增.全国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举办N.检察日报,2012(6). 2 马震.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法专项编制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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