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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doc

1、1论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大量形成,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的数量愈来愈庞大,优势愈发明显,地位愈显重要,作用愈加广泛。但是,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导致了在作为档案提供利用时其法律凭证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何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使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档案人士的努力方向。一、电子文件作为法律凭证存在的问题分析 1.法律空白 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法律凭证能否被认可,要看法律是否赋予它作为证据的资格。我国的证据法对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按照我国 1989 年颁布的行政

2、诉讼法第 31 条,1991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各列举了七种证据,电子文件证据不在这三部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一份证据清单之列,所以在我国电子文件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从法规体系上看,目前我国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缺乏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只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法律中偶有涉及,档案法规中几乎找不到明文规定。 关于其法律效力的问题,大多对此认可的学者也只是持着这样的观2点:因为我国不存在普通法系国家类似的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限制和摒弃,所以,只要将电子文件证据纳入到现有的证据体

3、系,或增加新型证据,就可解决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问题。 但是,就我国关于电子文件相关法律的制定来看,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来对电子文件的证明能力给予支持,所以说,电子文件的凭证性在法律上还有较大的空白。 2.技术限制 一般电子文件作为一种证据,确实存在着技术缺陷。电子文件的特殊性质内容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使电子文件不如纸质文件那么直观和易辨别真伪,使电子文件真实性难以辨认,而且电子文件的易变性,容易被人更改不留痕迹从而也难以辨别其真实性。虽然已有一些技术可以防止对电子文件的伪造、涂改,但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传统的文件、档案,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文件更有被非法截获或更改的可能,使人对其内容原貌难以信

4、任。计算机硬、软件技术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档案必须不断适应新的“生存环境” ,不断地变换载体、格式,因而无法通过载体、格式的鉴定来判定。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传统的字迹鉴定技术无法分辨电子文件是否真实。电子文件对背景信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对元数据进行采集。 电子文件相比于传统文件在凭证作用、法律价值上的劣势从根本上说就是由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不足以克服其弱点而引起的。技术上的弱点最终要靠技术的发展来解决,所以说,电子文件的保护技术、鉴定技术3还需要有较大的提高。 3.管理缺陷 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之所以具有凭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严格的

5、管理制度、管理法规,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档案部门的信任也使人们不再怀疑由档案部门出具证明的档案材料,在作为法律证据时,其证明力度高于其它证据材料。 但对于电子档案这种新型的档案形式,其特性也决定了再按传统方法将电子档案集中于档案馆(室)保管,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都缺乏十分规范的程序化管理,缺乏严格而科学的标准体系和业务管理制度,一些标准、制度虽已制定,但全面推行也尚需时日。 电子文件的管理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管理,而完善的电子文件管理方法和必要的管理规范标准尚在探索之中。因此,档案部门如何对电子文件管理施加控制,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威,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电子档案凭

6、证价值的实现。 三、保证电子文件法律凭证性的建议 1.法律保证支持 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首先取决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探索,2005 年全国人大十届十一次全会通过了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 ,它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但是,仅仅一部电子签名法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的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确保电子文件的凭证性。目前,已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有关电子文件地位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犹他州 1995 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 、伊利诺斯州的电子商务安全法 ,总统

7、克林顿于 2000 年 6 月同时以电子签名和传统签名的方式签署了美国的电子签名商务法案 。而英国从 1996 年至 1999 年先后提出了五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动议,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加拿大统一法律委员会于 1999 年提出了统一电子商务法(草案) ,并于同年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 ,通过了统一电子证据法等;阿根廷于 1998 年制定了关于阿根廷政府内的认证机构的规定 , 公务部门公钥体制标准的总统令等等。 这些外国或国际组织制定颁布的有关电子文件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电子文件法律凭证性的确立、立法的进程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们可以根据电子文件自身特性,结合我国国内电子文件

8、发展的具体情况,借鉴他们的做法或内容,从而更好更快建立起一套确立我国电子文件法律地位的法律体系。 2.技术保证前提 随着电子文件的广泛应用,信息安全技术显得特别重要,电子文件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档案工作者应积极采用有关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加密技术。电子通信系统中采用了“双密钥码” ,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破解出原文内容来,无5法对它进行篡改,从而保护了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签名技术。目前,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一种是数字签名。 消息认证。消息认证技术可消除使用者的所使用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

9、好如初” 、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的疑虑,即可以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 身份验证。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最常用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证来代表身份。通行证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所用电子计算机系统知道,若不合法,将被拒于系统外。身份验证技术可用于电子文件访问权限的控制。把文件制作、更改、阅览、使用的权利限定在适当范围内,可防止不相关的人员随意接触电子文件,提高电子文件信息的安全性。 防火墙。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他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

10、。但是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 3.管理保证关键 要使电子文件具有证据作用,在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颁布和电子技术不断更新的前提下,档案部门如能真正实现电子文件形成过程的规范性、归档程序的合法性和保存位置的权威性,加强电子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到“归属”实行有效控制,使电子文件形成时有“出6生证” ,归档时有“合格证” ,保管后有“身份证” ,以供司法部门进一步核查,那么电子文件就完全能够取得与纸质档案相同的证明力,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这种规范化管理的电子文件,实质上就成为一种档案,而

11、档案作为证据是有很强的证明力的。因此科学的电子文件管理是保证电子文件法律凭证性的关键,档案部门必须在确保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电子文件的形成以及归档都是必须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所以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就提升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对于电子文件的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计算机软、硬件的应用层,否则是不可能找到出路的。电子文件管理的解决方案应该深入到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设计和实现这一层次上去,档案工作者必须参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开发设计,做好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分析,满足电子文件管理的需要。并且要注意结合法律对电子文件审查判断鉴定的要求完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真正能使电子文件拥有完全的法律凭证性。 (作者单位: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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