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摘 要】为惩治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某些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确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实务适用该解释过程中,具有随意或泛化的趋势,为准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要件,文章从“协助”的含义、 “协助”的主体、 “协助”的内容三个方面探讨相关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辨别要素。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职务犯罪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
2、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的组织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托或指派。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方可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何为协助?协助的双方主体是谁?协助的内容及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在具体案件当中不无疑问。尤其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列举了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行政管理工作相2对明确。但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至此,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又陷入了困境。 本文试图从上述几个方面,进一步解析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 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仅列举了村民委员会一个组织。除此之外,还包括哪些村基层组织。按照 1982 年 1 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94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农村基层组织纵向上包括乡、村两级,横向上包括党的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几个方面。 按照宪法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村为范围、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自
4、治组织这一自治共同体,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途径。在机构设置上,村民自治组织除村民委员会外,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专门的事项,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个层次。此外,还设置诸如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妇联、团支部、民兵排、老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等等。 所以,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我们应该从广3义上来理解,即指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包括狭义的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还
5、包括其下设的各委员会、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村党支部。 (二)协助的认定 “协助”的词义为:帮助;辅助。浙检会(研)20057 号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认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 “委托”的词义为:把事情托付别人或别的机构去办理。 “授权”的词义为: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此处的“授权”是否等同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授权” ;“委托”是否等同于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中的“委托” 。如果概念一致,那此时的村民委员会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成员当然可
6、以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如果概念含义并不一致,那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权又从何而来?当村民委员会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又怎能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因此,此处的“授权” 、 “委托”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协助是否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后而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注意规定,只是对内容进行了列举明晰。村民委员会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是否具有行政委托。这和浙检会(研)20057 号的解4答具
7、有一致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拟制规定,其中协助的理解,只能在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帮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具备行政管理权,只能在相关政府官员构成职务犯罪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 综上分析, “协助”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下,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果在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具有职务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三)协助的双方主体的界定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在政府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下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授权
8、或行政委托的主体。行政授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即行政授权的主体系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当法律明确授权后,村民委员会即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村民委员会获得法律、法规的行政授权后,在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职权,自己对外承担
9、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不是行政机关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5权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前提是受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没有法律依据,或行政委托中受托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委托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村民委员会接受依法行政委托后,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部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协助的主体分别是委托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 (四)协助的内容即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10、二款的解释时列举了如下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即(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最后一项兜底条款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上述六项具体行政工作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具体认定时如何确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即协助的内容行政管理工作确定问题。 概括上述六项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既然是行政管理工作,即不是村民委员会自身的村集体事务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其次,这些行政管理工作
11、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相对人,而且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该村民委员会对应行政村的村民。因此,在认定其他行政行为时,也应参照上述共同特点,以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 6三、结语 在认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时,不能仅从主体身份出发,而应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为依据,具体确定其职务犯罪主体资格。首先,该协助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要么具有行政授权,要么具有行政委托;其次,具体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符合相关授权或委托条件及范围等要素,协助行为在授权或委托范围之内;最后,协助的内容必须是国家行政事务工作,并非集体事务工作。只有符合上述行为条件,村民委员会等基础组织成员在行使该行为过程中,发生侵吞、挪用或者索要、收受财物行为的,才能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新华词典M.商务出版社,2001 年修订版. 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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