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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帕哈太克里乡红色纪念馆建设项目.DOC

1、1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红色纪念馆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搬迁人:喀什市人民政府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 55 号业主单位:喀什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周跃武 联系电话:0998-2823640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四楼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联系电话:0998-2897163实施单位: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人民政府地址:喀什市明宇路法定代表人:米娜瓦尔阿不力孜联系电话:13899190159依据喀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 号)、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喀市政发20

2、123 号)和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红色纪念馆建设项目 二、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 号)等相关规定。三、征收目的: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满足经济旅游社会发展需要。四、征收范围:涉及帕哈太克里乡、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五、征收时间: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17 年 6 月 5 日。2签约期限:2017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7 月 8 日。6、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1、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按评估价予以补偿。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基准价的 100%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缴纳土地征地款的,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 号)执行。 3、农民宅基地合法面积的确认参照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 号)相关规定执行。合法宅基地补偿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 号)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宅基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4、经营用房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持有国

4、有土地使用证且注明用途为商业,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点一致,且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并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已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 60%予以补偿。5、征用农民耕地的,按市国土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6、该项目涉征范围内房屋核实工作由规划、国土、执法、房产等部门依据喀什市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喀市政发201383 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受委托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七、征收补偿的方式1、货币补

5、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3600 元补助;属承租土地的承租人,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享受每平方米 600 元补助。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后续安置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和土地分配、安置要求。八、搬迁补偿费用(一)搬家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及违法建筑),原则按 1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一

6、次搬迁补偿费。九、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最高奖励 100元。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完全拆除,由实施单位验收并出具证明提交征管中心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征收奖励金。十、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十一、不予补偿情形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7、补偿费用行为的;4(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十二、本方案由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017 年 6 月 5 日监督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98-12388-3、0998-2830909、0998-2579764、18160320010通讯地址:喀什市纪检委信访室(喀什市人民东路 55 号) 、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四楼)。举报信箱(悬挂地点):市委、市政府门前。 网上举报信箱:。 (市征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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