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大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大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3322 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大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系指学校通过立项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拨付给我校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第三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第四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单独核算,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 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和人员工资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2、,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教育及培训,创新创业理论研究,创新创业实训平台建设(软、硬件),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新创业信息化建设。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负责单位(课题组负责人)填写吉林大学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第七条 项目审核。经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论证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确定项目立项。第八条 资金拨付。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开具项目经费拨款单,并将拨款单送达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实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3、,明确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项目评价及监督。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对于未达到立项时要求的,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取消该项目部分(全部)经费支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吉财社2013322 号文件相关 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凭证验收栏签字加盖财务印鉴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加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财务印鉴,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各项目负责人须将个人财务印鉴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在项目经费使用时须与之对应)。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