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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doc

1、对我国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摘要:待罪是典型的侵犯公民婚姻家庭犯罪,也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亲告罪之一。刑法学界对虐待行为争议颇多,各国刑法典也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虐待罪;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针对当今社会中家庭虐待案件的发生,本文将虐待的各种手段、特征进行深层剖析,准确把握虐待罪,并对虐待罪的法律规范提出改善意见,

2、使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得以切实体现。 一、虐待罪的构成 (一)主体、客体要件 1、主体要件 虐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缘关系

3、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4)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主观、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虐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对于虐待的动机,不论出于什么,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客观要件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具体包括: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4、,不论其内容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 ,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二、虐待罪立法中的问题 (一)逻辑矛盾 “情节恶劣”说明实施者的行为已对他人的人身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有受刑罚惩罚性。出于对犯罪客体的保护,执法者应积极依职权行使公权力去纠正错误,维持正义,然而,刑法将“情节恶劣”的虐待案件归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是实体法

5、上的一对矛盾。 刑诉法第 170 条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列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应享有不同保护层次的各种法益在程序上划一,从程序法的角度上无从体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积极性。 (二)缺乏可操作性 “告诉才处理” ,要求被害人承担告诉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由于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难为外人所知悉,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很有限,因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虐待罪行的发生和接续。 根据刑诉法第 171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

6、未成年人受虐,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弱势者,现在再要求其承担举证的责任,本身存在着太多不现实的客观因素;由其他家属、邻居举证,可能又以间接证据为主,并不能充分反映被害人所受到过的伤害。 三、虐待罪的立法完善 (一)适用条件 改变“告诉才处理”的适用条件,将“虐待情节轻微”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构成要件,并将提出告诉请求的身份资格作扩充性解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二)追诉规范 对“虐待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的追诉应按照完整意义上的检控程序进行,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追诉阶段,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最大限度的保障

7、弱势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用自诉的方式,要求自诉方承担举证的责任。 (三)量刑方法 虐待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出现法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致使被害人重任、死亡) ,区别情况:若虐待结果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被害人不甘心再受虐而自杀,仍按虐待罪处罚;若虐待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严重损害而导致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四)新增罪名 在家庭虐待案中,基于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自救能力相对有限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所受法律的保护应有别于其他成年的家庭成员,在“虐待罪”当中应加设一新罪名:虐待未成年人罪。成就本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者应在“虐待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潘新哲,杨华.关于虐待罪问题的探讨J.理论探索,2012 年 02期 2沈玮玮,赵晓耕.家国视野下的唐律亲亲原则与当代刑法从虐待罪切入J.当代法学,2011 年 03 期 3高仕银.传统与现代之间:虐待罪“家庭成员”概念新论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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