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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招投标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DOC

1、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实现“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 2014 3 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 2015 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是指对被评价企业的投标行为和标后履约行 为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考

2、核以进入宜兴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施工工程项目为载体,考核对象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信用评价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负责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开发及日常维护,协助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在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 第二章 投标行为评价考核 第六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投标行为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满

3、分 100 分,由市招管办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及时进行记录扣分。 (二)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制度,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至合同备案全过程的各环节由项目监管人员即时考核计分。如遇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扣分情形,应当追加计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次扣分 的,原则上只记最大分值。 (三)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每年汇总一次,于每年度的 1 月份对投标人上年度( 1 月 1日至 12 月 31日)的扣分作相加累计计取,扣完为止。年度汇总分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 3 月 1 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记分

4、程序 (一)市招管办对投标企业的日常考核扣分实时同步至宜兴市招投标网“会员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企业。投标企业应确保“会员系统”中联系人手机的畅通。 (二)投标企业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系统”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 议。 (三)市招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 (四)对投标人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新的年度汇总分公布前处理结束。 2 第三章 标后履约行为评价考核 第八条 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 日常考核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5、详见附件 2),或者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形成的合同要约,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工程进度、 质量、配合与服务、整体履约等情况,在每年 1 月份对施工企业上年度整体履约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施工企业在 1 月份之前已合同履约完毕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完成该项目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施工企业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施工企业进

6、行履约评价。 第十条 履约评价信息采集:建设单位除现场采集施工企业履约信息外,还应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行 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的采集,以及跟踪审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反馈的各类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准确采集记录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3 文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二条 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日常考核应当在发现或认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后及时在宜兴市招投标

7、网“会员系统”中扣分,系统同时以 短信方式告知履约评价对象。施工企业应确保“会员系统”中联系人手机的畅通。 (二)施工企业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扣分结果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系统”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建设单位收到施工企业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施工企业。系统以短信方式提醒建设单位会员系统中的联系人相关申诉事项,联系人应确保手机畅通并及时告知具体考核人员。 (四)对施工企业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前处理结束。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计分方法 (一)年度综合履约评 价采用百分制,由建设单位按照评价表(详见附件

8、3)进行考核评分。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分应当100-施工企业年度日常考核扣分之和。 (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 4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 1月 15日前完成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工作,并将书面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招管办,同时将评价结果录入“会员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汇总 (一)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综 合评价分按其在本市所有工程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计取。 (二)市招管办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按年度汇总并向社会公

9、布,自每年的 3 月 1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调整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内容和计分标准,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标准,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招管办通过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年度发布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招投 标市场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中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参考依据。在资格审查和评

10、标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时,按投标行为评价分,标后履约行为综合评价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如有),同时参考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考核评价,按一定权重比例合成后得出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具体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5 第十八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 理、评优评先等环节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招管办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对

11、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2.标 后履约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3.标后履约行为年度综合评价表 6 附件 1: 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投标行为考核采用扣分制,总分 100 分,根据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情况,根据具体情形予以扣分。 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5分。 ( 1)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的; ( 2)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的; ( 3)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

12、送达投标文件的; ( 4)递交(或上传)了投标文件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包括迟到)或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 (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7)投标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每次扣 2 分。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每次扣2 分。 4、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约谈的,每次扣 3 分。 5、无故拒绝在已查实的符合性检查记录或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每次扣 3 分。 6、使用过期或失效证书

13、、证件参与投标的,每次扣 3分。 7、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 投标的,每次扣7 5 分。 8、投标人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次扣 10 分。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每次扣 10 分。 10、投标人不配合评委询标或确认或故意拖延的,每次扣 3分。 11、投标人在质疑、投诉中查无实据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或上访的,每次扣 5 分。 1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每次扣 3 分。 13、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每次扣 5 分,情节较重的,每次扣 10

14、分。 14、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每次扣 10 分。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每次扣 10 分。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每次扣 10 分。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每次扣 10 分。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每次扣 10 分。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8 每次扣 10 分。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 打印的,每次扣 10 分。 21、不同

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每次扣 10 分。 22、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每次扣 10 分。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每次扣 10 分。 24、隐瞒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情况,隐瞒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虚报、瞒报与投标有关资料的,每次扣 10 分。 25、因 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每次扣 10分。 26、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16、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每次扣10 分。 27、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次扣 10分。 28、不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每次扣 10 分。 29、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每次扣 15 分。 30、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每次扣 20 分。 9 3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每次扣20 分。 32、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每次扣 20 分。 33、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次扣 20 分。 34、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暴力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或单位,或开标、评标现场的,每次扣 20 分。 3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每次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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