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 土地管理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或措施 1 非法占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
2、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 不良 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元 以下 罚款 2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3、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罚款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 其规定 2 破坏 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治理 , 可以并处罚款。并处 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破坏一般耕地 5 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 1 倍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 5 亩以上不足10 亩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 倍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的,处以耕地开垦费 2 倍的罚款 3 破坏基 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
5、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破坏基本农田 责令整改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2 倍的罚款 3 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
6、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 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细化 处 1000 元 罚款 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7、: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 5 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 10 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 30 亩 处以非法所得 15 以下 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5亩以上不足 10 亩,或者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其他土地 30 亩以上不足 50 亩 处以非法所得 15%以上 25%以下 的罚款 4 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8、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 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一般耕地 30亩以上不足 50 亩,或者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不足 100 亩 处以非 法所得 25%以上 40以下 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 5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 处以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 6 擅
9、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 5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
10、或土地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7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1.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
11、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5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擅自将基本农田不足 5 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 10 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 30 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 15 以下 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 5亩以上不足10 亩,或者一般耕地 10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其他土地30 亩以上不足 5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 15%以上
12、25%以下 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一般耕地 30 亩以上不足 50 亩,或者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不足 100 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 25%以上 40以下 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 30 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 5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亩以上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 8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
13、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6 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不足 5 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 10 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 30 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 5 以上 10%以下 的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 5 亩以上不足 10 亩,或者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不足 30亩,或者其他土地 30 亩以上不足 50 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 10 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 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 1
14、0 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 30 亩以上亩,或者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 15%以上 20%以下 的罚款 9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土地复垦费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
15、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吊销采矿 许可证 7 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4.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0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16、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细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责令交还土地,
17、并处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足 5 亩 处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元 以下 罚款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5 亩以上不足 10 亩 处 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元 以下 罚款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10 亩以上 处 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元 以下 罚款 8 1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8、,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 占用土地 5 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 10 元 以下 罚款 占用土地 5亩以上 10亩以下的 处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19、元 以下 罚款 占用土地 10 亩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 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罚款 13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 条件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并处罚款的,按下
20、列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一般耕地的 处土地复垦费 1 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基本农田的 处土地复垦费 2 倍的罚款 9 二、 矿产资源管理 序号 违法违规 行为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4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2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 2.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矿产资源开采
22、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露天开采面积不足 100 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足 100 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 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0%以下 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 4 万元以下 罚款 10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23、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开采面积 100 平方米至500 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 100 吨至 500 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0%以上 40%以下 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 罚款 露天开采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或者
24、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大于 500 吨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 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8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1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初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 4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二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 4 万元以上 8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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