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武威市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 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 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2年第 350 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年第 2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 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年第 50 号),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是指 运
2、用 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 四 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2 第 五 条 武威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 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六 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
3、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 七 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以下 统 称 受托机构 ) 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 八 条 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发放及回收 的相关业务, 银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 第 九 条 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 住房抵押担保 业务 ,服
4、务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 3 第 十 条 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 十一 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 商品房购房贷款 、 二手房贷款 、 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 异 地贷款 ( 本地缴存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 )、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公寓、公租房 等购房 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与 条件 第 十二 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 包括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 个体工商户 及其雇用人员
5、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 十三 条 中心推行共同 借款人 制度。 借款人 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 借款人 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 借款人 。 共 同 借款人 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 即 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 , 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 第 十四 条 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4 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 十五 条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
6、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 十六 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连续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 3 年以内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的相关 合同和证明文件、首付款发票(首套 20% 二套 30%)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异地缴存职工应是本地户籍, 所购房屋 须 为本市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
7、。 第 十七 条 借款人及共同 借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 近 5 年,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中因伪造、变造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被中心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5 (二) 借 款人或共同 借款人 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质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 借款人已使用此购房合同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取选其一); (四) 借款人或共同 借款人 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 , 余 额在 10 万以上的; ( 五 )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 系统 ,存在连续 3期(含 3 期)累计 6期(含 6期)以上的逾
8、期不良记录; ( 六 )借款人或共同 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 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存在 连续 3期(含 3 期)累计 6期 (含 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 七 )借款人或共同 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 内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费、手续费,以银行盖章为准),存在连续 6期(含 6 期)累计 12 期(含 12 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八)被纳入 失信 被执行 人员 名单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第三章 贷款额度 、 期限 、 利率 第 十八 条 夫妻双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60万元
9、;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6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45 万元。 第 十九 条 贷款额度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 (一)借款申请 人及共同申请人 首次 购房 的 ,贷款额度不得 高于 总房价款的 80%; ( 二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二次 购房 的 ,贷款额度不得 高于 总房价款的 70%; ( 三 )异地缴存职工及无雇工个体缴存者,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 70%; ( 四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申请贷款额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过其共同收入的 60 ; ( 五 ) 不高于 借款 夫妻双方 及 担保 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之和的 5 倍; (六) 借款人距退休时间
10、不足三年的,对其公积金担保 贷款额度进行测算,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与预计缴存额度之和; (七)影响贷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剩余房款、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进行测算对比后,取最低值。 第 二十 条 中心 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 债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 、贷款额 等 进行 全面评估 测算, 确定可贷额度 。 7 第 二十一 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 1 年,最长期限为 30 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 5 年。 第 二十二 条 公积金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1、 公布 的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 利率调整, 新利率于 利率调整的 次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十三 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未 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 的 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 30%执行。 第 四 章 贷款 担保 第 二十四 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公积金质押担保和住房抵押担保两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 二十五 条 担保方式为 公积金质押担保 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质押担保人 应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 须经中心认可
12、并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 条件, 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承诺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 第 二十六 条 担保方式为 住房抵押担保 的, 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 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 贷款; (三) 以 他 房抵押的 (只适用于本地缴存职工) ,须征得他房产权人 本 人的同意 , 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 贷款; (四)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并 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 抵押担保期限和贷款期限一致, 房产在抵押期
13、间,未经抵押权 人 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抵押担保。 (五)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的新购商品房不需评估,按开发商出售的价值估值。二手房贷款或以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的, 参照税务部门以路段划分的计税参考价估值 。 第 二十七 条 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 五 章 贷款程序 第 二十八 条 公积金 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受理初审贷款复审贷款审批。 贷款终审审批由 中心授权管理部负责人执行。 9 第 二十九 条 符合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 借款申请
14、人 可向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 料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第 三十 条 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 三十一 条 对初审合格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核实有关情况,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签注意见提交审批。 第 三十二 条 对复审合格的贷款提交管理部审贷会审核,经会议审核通过后由 管理部负责人执行贷款 终审审批。 借款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完整 后 , 受理网点应当 在 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 ,并告知 借款 申请人。 第 三十三 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
15、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和 抵押担保合同。 第 三十四 条 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交受托银行 及时 发放贷款 ,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 六 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 三十五 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按月等额本金 还款和按月等额本息 还款 ,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10 (一) 按月等额 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 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利息逐月递减。 第 三十六 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
16、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每月通过借款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 三十七 条 借款人贷款期满一年以后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 使用自有资金申请提前还款 的 ,每年可申请多次 。 第 三十八 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 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公积金结 清贷款,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申请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第 三十九 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按期还款的,中心将在还款日起延续 5 天进行补扣后,将其欠还本息转为逾期贷款本息。 第 七 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 四十 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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