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及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在 ,共 间 ,房屋面积 平方米,场地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资金的交纳期限,房屋租金 元 /月,场地租金每平方米 元 /月,全年合计人民币 元,承租方每年分 次支付,支付时间及金额 。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修缮房屋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承租方应积极协助。 第五条
2、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房屋,承租方须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承租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除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由于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其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房屋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 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1)由仲裁机构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财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