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分析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既危及我党执政能力,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公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低、公共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是腐败主要原因。 腐败成本公职人员公权力 腐败直接影响执政党的执政效果,最能引起老百姓对执政党的反感,是政治上最大隐患之一,所以各个执政党和国家政权都在执政的过程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和法律,用以控制腐败现象,打击贪污腐化人员。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因素增多,人们在争取各种利益的时候,有的则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是
2、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已经成为现代一个很大的问题。对此我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已经把腐败问题当做今后相当长时期抓的重大事情列入国策。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追本溯源,分析腐败的原因,是加大实施腐败行为的难度和风险,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思路。 一、公职人员的待遇低,意志不坚定者难以抵御各种诱惑 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理念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国家,在人们观念中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很高。而我国的社会现实是,与很多工作在私营部门人员的收入相比,公职人员的薪金
3、水平总体上较低。当面对各种巨大诱惑的时候,很多人心理产生了各种想法,意志不坚定者难以抵御这种诱惑。一些人便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这一“稀缺资源” ,以非法收入来弥补合法收入的不足。甚至明码标价,产生了权力寻租,傍大款的现象,利用公共权力创造腐败的机会。 公职人员的薪金、福利待遇低,一方面使从事腐败行为而被开除的风险无法对公职人员构成有力的威胁。因为即使被开除,腐败者也很容易在私营部门找到在各方面优越于目前待遇的位置。客观上造成公职人员为腐败行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承担的风险都很低;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利用他人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贿方的腐败成本。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不足,政府干预过多,公权
4、力过于集中,为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经济市场化不充分,我国政府公共权力干预的总量大,类型多,领域广。目前许多政府行使管辖权的领域本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甚至在一些地方,某些公共权力行使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存在自行扩大行政权力的范围,而且有的地方某些行政权力的设置,法律依据不充分。例如,广州市某部门上报的 13 个审批、核准事项中有 8 个是根据部门文件,甚至是会议纪要制定的,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大量的、不必要的公共权力的存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大量的政治资本和机会。 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转型时期,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
5、、科学、高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形成。我国对公职人员如何运用公共权力,缺少系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及评价的法律依据。致使实施腐败行为少了许多阻碍,行贿方无需为打通很多的环节而耗资巨大,便可一路畅通地实现其不法目的,既降低了腐败成本,又使腐败行为不易被发现。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乏力,腐败的安全系数大,预期风险小 腐败是一种暗中滋长的犯罪,从来都难于被揭露。而且, “腐败往往是一种两厢情愿的行为,受贿和行贿双方都不会认罪,除非他们彼此闹翻” 。目前我国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和纪检监察等,但由于缺乏科学、实用、有效的机制和制度,这些监督机构并未很好地发挥其应有
6、的作用,且没有形成合力。大多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查处并不是基于监督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而是基于群众的举报或者偶然的因素。作案次数多、时间长而被发现较晚是目前已被查出的高官腐败案件的共同特点。成克杰的严重腐败行为始于 1994 年,直至1997 年败露;胡长清的腐败行为始于 1995 年,直至 1999 年案发;李乘龙的腐败行为始于 1991 年,直至 1996 年案发裁被查处。 现有的监督机制下,对于一些“位高权重”的阶层,缺乏有力的监督,使这一阶层的人实施腐败行为更容易且不易被揭露,增大了腐败的安全系数。例如,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丛福奎一人同时分管河北省的计划、经济、财政等多个重要部门
7、,如此多的权力集于一身,使他能超出其职责范围,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 “帮助”私营企业主解决贷款、担保单位或承揽工程等方面的问题,丛福奎因此得到的好处是在 5 年中疯狂敛财 1700 余万元,竞无人察觉。因缺乏必要的监督,腐败分子便可以形成足以抵御监督的关系网,易于形成群体腐败,又进一步加大了腐败的安全系数。沈阳市穆、马窝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案都是如此。 在现有监督机制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的情况下,公共权力运用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以及对群众监督权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很难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些腐败大案被揭露往往出于偶然,也增加了腐败的安全系数。胡长清案发于昆明“世博
8、会”中作为带队团长“失踪” (到广州与情人鬼混) ,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才被发现的;陈希同是被无锡的“案中案”牵出来的;丛福奎是厦门远华案中港商丛某为了立功而提供的线索。 总之,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一定的历史发展时期,腐败不可能杜绝,只能最大限度的将腐败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我国腐败滋生蔓延是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转型时期各种因素综合作用所致。在现有体制下,公共权力过分集中为公职人员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较多的机会;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使腐败行为易于实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加大了腐败的“黑数”及对腐败打击不力,一定意义上纵容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是腐败成本低的主要原因。与之相适应,我们必须树立“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观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而提高腐败成本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丛福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纪实.检察风云,2003, (1). 4胡鞍钢,过勇.转型期防止腐败的综合战略与制度设计.管理世界,200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