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下称条例 )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惠城区人民政府指定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等;(四)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五)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六)与被
3、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法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八)组织协调房屋评估和拆迁工作;(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法制、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司法、人社、民政、教育、工商、税务、信访、安监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配合工作。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
4、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 征收程序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六)户口的迁入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
5、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办法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下同)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6、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资金概算。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备案。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银行设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与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应当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专用账户,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
7、管。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资料,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应载明批准征收目的、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禁止事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 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
8、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建设年份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测绘。第十七条 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调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摸底时,应同时调查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包括建筑的建设主体、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汇总相关资料。(二)公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调查内容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坐落、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建筑
9、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并注明公示单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调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三)认定。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认定由被征收人说明房屋来源,经当地村(居)委会调查,并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认定。第十八条 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由产权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实际用作工业或商业经营的,应提供以该房屋为登记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所缴纳的持续纳税凭证) 。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
10、少于 5 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认定单位重新审核。第四章 补 偿第十九条 合法的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条 有产权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包括以下项目:(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二)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四)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限时搬迁奖励。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
11、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5 日内,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惠城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名录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或抽签前 3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12、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公开摇号或抽签时,应予现场公证。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价值:1、 “住改商”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 70%给予补偿。2.、 “工改商”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
13、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 60%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房屋的,其价值按以下规定确认:1、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 50%给予补偿。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办公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的 7
14、0%给予补偿。3、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其他房屋,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扣除完善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内的家电及生活用品搬迁补助、有线电视移装、固定电话移装、空调拆装、热水器移装、网络移装、太阳能热水器移装、管道煤气移装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两次搬迁补助。(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12 元/,不足500 元的按 500 元补助;(二)有线电视移装费:468 元/台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 元/部(不含
15、分机) ;(四)空调拆装费:300 元/台;(五)热水器移装费:200 元/台;(六)网络移装费:200 元/户;(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500 元/台;(八)管着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支付。第二十七条 过渡期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货币补助。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6 个月计算过渡期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助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计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为止。过渡期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过渡期补助标准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市政府 86 号令)确定的地区分类范围。
16、其中:三类区包括江北、江南、桥东、桥西、河南岸、小金口、水口、龙丰街道和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补助标准为:15 元/月/;四类区包括横沥镇、芦洲镇,补助标准:10 元/月/;第二十八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一惠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计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为止。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对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 6 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其它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其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按照其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得到下列其中一项奖励。(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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