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 年 12 月 3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发布 2004 年 7 月 1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修订)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二、审批范围利用市管(国有中型、重点小型和市立项建设的及跨区县的)灌溉水源新建灌区工程的建设项目。三、申报材料1.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申请书(原件 3 份);2.灌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 3 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 1 份)。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到水利
2、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3.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4.水利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申请人参加;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联系方式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 197 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