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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1、- 1 -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 30 号)和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 号)的规定,结合普陀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镇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陀山住房困难家庭,统筹兼

2、顾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出租的住房。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优先保障普陀山的规划拆(腾)迁户、夫妻一方为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户和低保户等普陀山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管委会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居办”)承 办。日常管理工作由普陀山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房产- 2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 )承担。委财政局、委建设环保局、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和普陀山镇政府及各社区(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3、相关工作。第 2 章 申请与审核第六条 具有普陀山村(居)委户口,且在普陀山区域内实际工作、生活的常住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普陀山区域内未享受批地建房、实物分房,未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农民联建房(腾退安置房);(二)原住房因规划拆迁、公房腾退后无其它住房的;(三)登记结婚立户后与父母同住,住房面积尚未达到二户最低保障标准的;(四)原住房属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且已生育子女的。无住房的一方离婚满 5 年并取得子女抚养权、房屋所有方再婚满年或再婚满 2 年生育子女的;(五)原住房属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房屋所有方须再婚满 6 年或再婚满 3

4、 年且已生育子女的;- 3 -(六)经政府批准将房屋转让的或被政府回购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住房的。第七条 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在普陀山常住三年以上的新居民,被本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受理:(一)未经批准将原私有房屋以买卖、抵押等形式转让造成本区域内无住房的;(二)父母或子女在本区域内有多套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包含该申请人居住面积标准的;(三)已在本区域内拥有实际居住房屋,但以无房屋权属为由提出申请的;(四)户口因婚嫁迁入,离婚后婚嫁到本行政区域外再次离婚回到本行政区域的;(五)户口因婚嫁

5、迁入未满 5 年或离婚且未生育子女的;(六)逃避服兵役义务的 10 年内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七)根据普陀山居民守法守信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八)其它不予申请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村(居)民,应以户为单位,由- 4 -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村(居)委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核。第十条 申请人属单位非正式在编职工的,需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普陀山镇政府审核。申请人属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的,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租房申请,由所在单位向房管中心提交租赁申请报告,经村(居)

6、委核实并签署意见报房管中心审核。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限期拆除自行搭建的各类临时和违法建筑物,并腾退原居住的其它公有房屋。第十二条 普陀山镇政府和房管中心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报委安居办公室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和承租户型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若有异议的,可以向委安居办申请复核。委安居办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公共

7、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委安居办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进行配租。第十四条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应凭委安居办批件与房管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 5 -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委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制定和配租工作的最终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视房源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三次,具体时间以委安居办通告为准。第 3 章 租赁管理第十五条 租赁面积。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限定标准,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16左右。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户型为 30 户型、40 户型、50 户型、60 户型。已婚未育户、60 周岁以上老年户及 3

8、5 周岁以上的单人户,租赁面积可适当放宽。第十六条 租金标准。由房管中心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核准。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结合普陀山实际,依据相关规定对低保户、老年户等不同群体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减免政策。第十七条 不满 60 周岁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60 周岁以上的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金按重新签订合同时的标准执行。- 6 -第十八条 委安居办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年审制度。会同普陀山镇政府、房管中心等成员单位每年对租赁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继续租赁公共

9、住房资格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待遇。第 4 章 使用与退出第十九条 房管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确需装修的,须向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挪用、损坏公共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中心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

10、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7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管中心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房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11、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置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房管中心可安排承租人 2 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满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8 -第二十五条 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公共租赁房屋需拆迁、维修、改造等,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规划和建设需要。第 5 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委安居办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定期组织

12、相关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的检查。普陀山镇政府及社区、房管中心、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检查管理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行为举报机制。房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委安居办成立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联合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依规对违法占用公租房和违法转租转包等现象进行整治,并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委、镇纪检部门应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部门开展效能检查,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行追责问责,对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租

13、赁违规行为督促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处理。第 6 章 违法违规及失信处罚- 9 -第三十条 承租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对承租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和同户家庭成员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逾期腾退或拒不腾退的,记入普陀山居民守法守信积分制管理档案,承租人和同户家庭成员自退回

14、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资格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和同户家庭成员 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普陀山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7 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普陀山世居人员婚嫁本区域外户口未迁移,户籍地和嫁入地未享受批地建房、实物分房、房改政策且子女未成年的,离婚后返回原籍,实际工作、生活满 5 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无房户,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 普陀山世居人员婚嫁本区域外未婚子女同户且户口未迁移丧偶满 6 年,并在本区域外未享受(含继承享受)批地建房、实物分房(集体联建房)的,实际工作、生活一直在普陀山的,凭相关证明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居民),在本区域内居住用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管中心提出申请,视情以集体宿舍形式租赁。具体申报办法由房管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 法未尽事宜,由委安居 办提交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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