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杭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创新型经济,根据杭州市委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的若干政策意见(杭政办函20142 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经认定后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接受本 办法的管理与监督。一、认定对象1、示范企业在杭州市或各区、县(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税收缴入市级或各区、县(市)国库,以开发、生产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文创产品,或为文创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其研究与发展投入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较
2、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企业形象。 二、认定条件2、申报认定示范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 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文创产品,或为文创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2)企 业领导 班子重视 科技创新,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3)具有大 专 以上学历 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 30%以上;(4)建有相 应 的技术开 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5)企 业年总 收入应在 500 万元以上,其中文创产品或为文
3、创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 60%以上;(6)企 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 3%;(7)近 3 年内,企 业获 得专利、版权、著作权共达 6 项以上;(8)有 严格健全的生 产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信用等级达 A 级(含)以上;(9)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3、示范企业将采取自主申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有关部门评审,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认定相结合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1)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
4、写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文创办初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由当地宣传部门或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2) 组织评审: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递交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3) 认定命名:经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命名。4、申请认定示范企业的
5、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1)本 单位工商 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税 务部门登记证(复印件)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材料;(2)本 单位情况 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 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3)由会 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有效的上月份财务报表;(4)本 单位技 术开发费 的提取和使用证明;(5)本 单位的文 创产品或 为文创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产品销售收入证明;(6)本 单位专职 的专业 技术人员的证明;(7)本 单位研制或生 产
6、 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文创产品,或为文创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8)本 单位 银行贷款证和信用等级证明( 复印件);(9)知 识产权 相关证明材料;(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四、监督管理6、 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示范企业的建设发展;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逐级管理的工作机制。7、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有效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8、 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对示范企业发展建设进行督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五、 附则9、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10、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