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国防工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军民结合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发展和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报科技部批准,由江苏省军工学会设立,面向军民结合领域的科技奖项。第三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授予在军民结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四条 江苏省军工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军民结合
2、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处理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向学会领导机构推荐候选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的专业评审小组( 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审小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候选项目的初评。第五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属社会力量设奖,奖励项目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周期为每年一届。第六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和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七条 江苏省军工学会下设“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 负责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
3、新奖相关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八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奖励范围是军民结合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及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一)完成军民两用科研和技术开发,取得对经济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有重要实用意义的最新成果;(二)自主开发创新并完成具有广泛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实现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三)成功进行军转民,进行再开发、再创新,对行业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成果。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第九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申报参评项目成果,须填写申报书 ,并由所在(会员)单位在申报书中签署申报意见。非会员单位及个人申报参评项目成果,完成推荐程
4、序(填写推荐表),再填写申报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第十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研究工作已完成且没有争议的项目。申报成果应用的项目必须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科技发明和技术创新项目应通过科技查新,并取得省、市级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第十一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 5 人,必须超过的要阐明原因并报审查后方可申报。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保密项目,不得申报。已解密或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
5、技创新奖接受相关院士和以下单位推荐:(一) 江苏省国防科工办、各市国防科工办;(二) 解放军军事代表机构;(三) 江苏省军工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四) 江苏与军工有关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五) 江苏省军工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六)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限额推荐(院士推荐数额不限)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五条 申报和推荐材料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报送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第十六条 由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由江苏
6、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终审。评审方法采取专家评分,评审委员会评议和表决的方式进行。对初审获奖项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组织评审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调查,验证其真实性。第十七条 经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定项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30 天,无异议后,最终由学会负责人签批。第十八条 评审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按军民结合技术创新、军民结合经济社会效益、推动军民结合科技进步作用和知识产权情况等四个方面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
7、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先进,有重要技术创新,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军民两用技术的推广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军工行业进步和产品结构有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 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由江苏省军工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一条 江苏军民结
8、合科技创新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
9、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第二十五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第二十六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奖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江苏军工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