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失业保险条例节选1、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
2、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4、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
3、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6、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 3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2 年不满 3 年的,领取 6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 年不满 4 年的,领取 9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4 年不满 5 年的,领取 12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6 年的,领取 14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 6 年以上的,每增加 1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 14 个月的基础上增加 1 个月,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
4、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7、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代缴。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 7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 1 人发本人生前 10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 3 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 24 个月
5、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10、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 1 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 60%计算,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 1 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 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1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12、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