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协议书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教育厅制江西省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协议书甲方: (县、市、区卫生局)乙方: (学生姓名)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考生身份证号码:丙方: (培养学校)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卫人字20106 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签订的前提第一条 乙方为本县(市、区)参加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品行良好,诚实守信,遵 纪守法,有志于从事农村卫生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 认为乙方符合定向培养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
2、医学生。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根据定向培养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培养学校。待乙方医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后,第一年安排到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轮转,然后安排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年。第三条 负责考生政治思想、招考资格审查,确保生源质量。第四条 定期向丙方了解乙方在校受教育的情况,关心乙方的学习和生活。第五条 保证乙方毕业后享受赣卫人字20106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政策待遇。第六条 在乙方服务期间,负责对其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必须按省高招办 2011 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
3、向专业填报志愿,同时签署本协议书。第八条 享受赣卫人字20106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并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 毕业证书(本科生须同时取得学位证书)。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第十一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退还全额学费,缴入国库;不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予办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5 年内不转递毕业生档案;全省县级以上单位 5 年
4、内不予入编录用。第十二条 毕业时同意将本人的档案、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料由丙方交给甲方,并按时到甲方报到。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时,应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根据乡镇卫生院定向医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五条 将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寄送甲方,一份留存,一份存入定向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 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第十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
5、习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并按赣卫人字20106 号文件规定将乙方的档案、毕业生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格交给甲方。第十九条 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乙方出具出国证明、转学等手续资料。五、附则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方、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 字后生效。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丙 方(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