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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政策.doc

1、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1 页 共 7 页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知识产权政策 ( 2004 年 9 月 12 日第十次工作会议通过 实施 ) (2008 年 3 月 29 日第二十四次工作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知识产权政策 文件(“知识产权政策”) 规定了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工作组”)的与制订 AVS 技术标准的整个过程及其所产生的标准文档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通过签署 AVS 会员协议, 会员书面承

2、 诺该会员及其 关联者及其 工作组成员同意并遵守本 知识产权政策 的 条款。 第三条 本 知识产权政策 是 AVS 会员协议 的必要组成部分 ,并通过引用纳入会员协议 。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对于 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中使用并且在 AVS 章程、 AVS 会员协议和 AVS 章程细则中已有定义的词语,其含义应遵从有关文件中的定义。以下词语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中定义为以下含义: 1、“符合部分”仅指有关产品或服务中实施并符合最终 AVS 标准的所有相关规范性要求的特定部分,这些规范性要求应当在最终 AVS 标准中明确公开,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或服务能够实现该最终 AVS 标准所定义的解码、编码、发

3、送数字媒体或识别和实施权利管理。 2、 “必要权利要求 ” 是指 根据 授权或公布 专利 的所在国法律,被 最终 AVS标准 的 符合部分 不可避免地侵权的该 专 利 中的某一权利要求,且仅限于该权利要求。 专利 的某一权利要求被不可避免地侵权,是指该侵权不可能在实施 最终 AVS标准 时通过采用另一个技术上可行的不侵权的实施方式予以避免。 必要权利要求 不包括,并且许可也不适用于 :( 1)不符合上文规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即使该权利要求包含在同一件 专利 中;( 2)在 最终的 AVS 标准 文档中引用或以参考方式包括在内的其他标准中涉及的权利要求;( 3)制造或使用符合 最终 AVS 标准

4、文档的任何产品、服务及其部分时可能必要,但没有明确地在该标准文档中描述的实现技术。 3、 “ 专利 ”是指许可方或其 关 联者 拥有的或者在无需向非关联第三方付费的情况下有权许可的,在任何国家授权的任何专利、可执行的发明证书、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公布提请异议的任何可执行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但不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 。 4、 “规范性参考文件 ” 是指 并非由工作组制定而是通过引用包含在 最终 AVS标准 中,而且为了遵循包含该 参考文件 的 最终 AVS 标准 就必须符合该引用内容的文档或标准。有助于理解、实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最终 AVS 标准 的文档或标准,如果与其相符合并

5、非为遵循 最终 AVS 标准 所必须要求的,该文档或标准不属于规范性 参考文件 。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2 页 共 7 页 第三章、 提案 第五条 本工作组意识到,允许会员保留对其 提案 中的知识产权的权益有利于鼓励会员提出 提案 ,进而有利于制定先进的技术标准。因此,任何 提案 中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交 提案 的会员所有 。 提出 提案 的会员保留申请专利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 。 第六条 每个 会员 同意 许可所有其他会员和工作组仅限于为了制订 AVS 标

6、准 草案 的目的而使用该会员 提交 给工作组 的 任何 提案 中包含的 该会员及其关联者的任何 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或其他非专利知识产权 。上述许可应当是 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 和 全球 性 的许可 。 第七条 会员 不应在知晓的情况下 提出违反其对其他会员 或其关联者、 或第三方保密义务的 提案 , 或在 提案 中 包括其他会员 或其 关联者 、 或第三方的含有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材料 , 除非事先得到其他会员 或其 关联者 、 或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就本条款而言,会员是否知晓仅限于该会员的工作组成员和 提案 的作者是 否实际知晓 。 第八条 只有当 规范性参考文件 可

7、以公开获得时,该内容才可以被包含在 AVS 标准草案或 最终 AVS 标准 中。为了本条目的,只有在以下情况, 规范性参考文件被认 为是可以公开获得 : 1、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可公开接触的渠道(付费或免费)获得其中文(或英文)的内容 ; 2、 除与有 形 规范性参考文件 的复印和分发有关的限制之外,评估该 规范性参考文件时无须受到其他 的限制即可以获得 该 规 范性 参考文件 ; 3、 评估该 规范性参考文件 没有受到实施方面的限制可以获得该 规范性参考文件 ;并且 4、 不必 要求请求人证明某种资质,例如是某一特定组织的会员,就可以获得该 规范性参考文件 。 如果符合某一 规范性参考文件 要

8、求使用特定的测试套件,该测试套件也必须可以公开获得 。 第四章、 专利技术 第九条 工作组原则上不反对在 最终 AVS 标准 中采纳专利技术。但是,在权衡是否在 AVS标准草案 中采纳某一 提案 时,专题组可以考虑已经提交的对专利的 披露声明。为利于 最终 AVS 标准 的商业应用,专题组在权衡技术性能和实施成本实质性相同的竞争性 提案 时将采用以下规则: 1、 在相关的专利披露中没有包含潜在的 必要权利要求 的 提案 ,或者有关潜在的 必要权利要求 适用 RAND-RF 的 缺省许可义务 的 提案 一般通常应当得到优先考虑; 2、 当每个 提案 都有专利被披露时,专题组将优先考虑承诺提供更优

9、惠许可条件的提案。 在适用上述规则时,专题组应当仅考虑专利披露声明中提供的信息。 第十条 工作组 组长 需要就提交批准的 AVS 标准草案 中可能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情况向有关的政府标准机构报告。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3 页 共 7 页 第十一条 在签 署会员协议时,每个会员 应该 对 最终 AVS 标准 中采用的任何技术所涉及的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的 必要权利要求 确定 缺省许可义务 。除非会员根据第十四条(涉及 提案 中包括的 必要权利要求 )或第十八条

10、(在“ 审阅期 ”)的规定选择了不同于其缺省许可义务的许可承诺,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应当按照其 缺省许可义务 对其 必要权利要求 提供许 可 。 第十二条 会员 可 以从以下 缺省许可义务 中做出选择: 1、 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一 AVS 标准草案 期间 会员 参加 了该专题组,而该AVS 标准草案 其后成为 最终 AVS 标准 ,那么对于与该 最终 AVS 标准 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 员可以选择: ( 1) 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提供免费许可(“ RAND RF”); ( 2) 参加 AVS 专利池 (“ POOL”); ( 3) 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 RAND”)许可。

11、 2、 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一 AVS 标准草案 期间 会员并未参加该专题组,而该 AVS 标准草案 其后成为 最终 AVS 标准 ,那么对于与该特定的 最终 AVS 标准有关的任何 必要权利要求 ,会员可以选择: ( 1) 按照 RAND RF 条款许可; ( 2) 参与 AVS 专利池; ( 3) 按照 RAND 条款许可; ( 4) 无许可义务(“ NO LICENSE”) 。 第十三条 会员有权自行决定采用与其确定的 缺省许可义 务 等同或更优惠的条款 (优惠程度依本条如下规定 )对其部分或所有的 必要权利要求 进行许可。 为了本条的目的,第十二条中规定的 缺省许可义务 和 第十四条

12、中规定的与 提案 相关的许可义务按照优惠程度从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如下: 最优惠:按照 RAND RF 条款许可或者参加 AVS 专利池 第二优惠:按照 RAND 条款许可 最不优惠:无许可义务 第十 四 条 为了方便工作组决定是否采纳一个特定的 提案 ,以及根据第十条准备与 AVS标准草案 相关的专利报告,每个会员在提交任何 提案 时,应该做出相应披露,并且书面承诺, 对于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因为 该特定 提案 得 到 最终 AVS 标准 的采纳而获得的与该 最终 AVS 标准 (以及 后继 最终 AVS 标准 的某些部分,这些 后继 最终 AVS 标准 的部分必须 是为了向前兼容 采纳该特定

13、提案 的 最终 AVS 标准所必需的 ,也仅限于该 最终 AVS 标准 要求向前兼容的 部分 ) 有关的 任何 必要权利要求, 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将就该 必要权利要求 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许可: 1、 对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 RAND RF 条款或通过 AVS 专利池进行许可 。 2、 对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之外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 RAND RF条款或 RAND 条款,或通过 AVS 专利 池进行许可。 第十五条 每个会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 , 在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 必要权利要求 的该会员和其 关联者 的 专利 和公布的 专利申请 及时 并持

14、续地 向工作组进行披露 。 没有选择第 12 条第 1 款( 1)或( 2)或第 12 条第 2 款( 1)或( 2)规定的 缺省许可义务 的会员 还必须在 实际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该会员或其 关联者 的可能包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4 页 共 7 页 含 必要权利要求 的未公开的专利申请。 为了本条目的,会员实际知晓应当仅限于其工作组成员和 提案 作者(如果有的话)的实际知晓范围。在任何情况下,本知识产权政策要求的披露义务都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会员进行专利检索。对 本

15、条的解释和应用应当符合诚信原则,会员不得故意对其参与 AVS标准草案 制定的人员隐瞒有关事实以规避本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就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而言,会员必须披露以下最低限度的信息。 1、 对于已批准的专利及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披露,必须包含 : ( 1) 专利权 人 和 /或申请人的身份 ; 以及 , ( 2) 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2、 对于 会员 或其关联者 未负有对第三方的在先保密义务的 未 公布 的专利申请的披露 ( 1)应当说明 存在 可能 包含 潜在 必要 权利 要求 的 专利 申请, 并且 ( 2)由会员自行决定,可以 标明相关的 AVS 标准草案 的部分 。 本

16、款规定不禁止基于自愿对未 公布 的 尚未授权 专利申请 做出 更广泛的披露。 在一项已被披露的未公 布 的专利申请得到公开时,会员必须对上文所述与已 公布的专利 申请相关的其他辨别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除了根据 第六条提供的许可,根据本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专利许可的所有承诺应当适用于所有会员及其 关联者 ,以及所有实施 符合部分 的第三方(以下合称“ 被许可人 ”),并且应当就提供许可的会员 及其关联者 所拥有的 必要权利要求 向 被许可人 提供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许可的、全球性的许可,以制造、委托仅以被许可人的名义制造、使用 、进口、许诺销售、租赁、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 符合部分

17、。 会员及其关联者(“ 许可人 ”)没有义务就其 必要权利要求 向 被许可人 提供许可,如果该 被许可人 没有在事实上承诺就自己的 必要权利要求 按照 RAND RF, AVS专利池或者 RAND 的条件向该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许可 。 如果 许可人 选择按照 RAND RF 或者 AVS 专利池的条件对其 必要权利要求 提供许可,而 被许可人 仅仅愿意按照 RAND 的条件许可自己的 必要权利要求 ,那么许可人有义务向被许可人提供其 必要权利要求 的许可,但是该义务可以通过按照 RAND 的条件提供许可而得到满足 。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许可条款可以包括防御性中止许可的权利。 第十八条 工作组在将

18、 AVS 标准草案 提交 标准化机构 批准之前,应给予所有会员 不少于90 天的“ 审阅期 ”,以便会员审阅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 除会员已经根据本知识产权政策第十四条的规定承诺了许可义务的 必要权利要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5 页 共 7 页 求 外,如果会员在“ 审阅期 ”期间或结束前披露一个或多个特定专利,会员可以就上述专利中包含的 必要权利要求 声明承诺其许可义务为第十二条第 2 款规定的四个选项之一。如果会员在“ 审阅期 ”结束时没有做出声明,将适用

19、会员及其关联者 的 缺省许可义务 。 第十九条 在向 标准化 机构 提交 AVS 标准草案 以供批准之前, AVS 总体组应当就其已经知晓的该 AVS 标准草案 中可能涉及的 必要权利要求 向第三方专利权人征集其许可意向。如果工作组无法就上述专利权利要求取得合理的许可承诺,工作组应当对该 AVS 标准草案 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在承担本知识产权政策下的许可义务之外, 会员 及其关联者 有权 按照 其 自行确定的条款,独立的向 公众提供其 必要权利要求 的许可 。 第二十一条 所有 会员同意,除了同意按照本知识产权政策的明文规定提供许可外,任何会员或其关联者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下没有以直接或暗示

20、、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向其他方 或其关联者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豁免或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 同意, 会员及其关联者 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 为规避本知识产权 政策 下的许可义务而转让包含 必要 权利要求 的 专利 。会员 或其关联者 向第三方转让含有 必要 权利要求 的 专利 时,该转让 应受到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在本知识产权 政策下已经承担 的 许可义务 (如果有的话) 的约束 。 会员 及其关联者 可以选择遵守本条的具体方式。在转让 必要权利要求 的协议中包含相应条款,规定该转让 应受到 已有许可协议和 该 会员 及其关联者 在标准机构、标准起草组织或类似组织中所承担的 许

21、可 义务 的约束 ( 或类 似作用或效果的语言) ,此种方式足以符合本条要求 。 第五章、 AVS 专利池 第二十三条 为便利产业界对 AVS 技术标准的采用 , 工作组支持 AVS 专利池的建立。 经过独立评估确认为 必要权利要求 的 第三方专利权人 可以加入 AVS 专利池,参与打包许可与专利许可费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 AVS 专利池的管理应采用 “一站式 ”的许可方式 ,其目的在于遵循以下原则,实现从一个渠道对加入专利池的 必要权利要求 进行许可的目标 :( 1) 最大程度的将所有 包 含 必要权利要求 的 专利 吸收在内的 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 参与 原则和( 4)

22、非排他性原则 ,以及( 5)非 歧视性的管理原则 。 第二十 五 条 AVS 专利池提供的专利许可 及其管理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非歧视性原则、( 2)专利许可模式 简易可行的原则 ;( 3) 有竞争力的 许可费用原则。 第二十 六 条 AVS 工作组将就 AVS 专利池的管理和其专利许可的原则另 行 做 出 建 议性的规定。 第六章、 商标 第二十七条 如果 工作组需要 以 任何 名称或标志作为 商品 商标 ,服务商标 或商号(总称为“商标 ”),工作组应 根据章程细则的规定行事 。 如果工作组选择任何商标作为指明某一产品或服务与其他所有采用相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相兼容的标志,该商标

23、的使用应当由工作组或其指 定的实体按照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款进行许可,许可方式应当保证产品或服务与 最终的 AVS 标准 相符合 。 第七章、 著作权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6 页 共 7 页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拥有 AVS 标准草案 的著作权,但要受提出 提案 的会员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的约束。 除非已事先得到 工作组 的明确的书面许可 ,任何会员 及其关联者 均 不得出版或 发行 AVS 标准 草案 或 最终 AVS 标准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其他

24、任何 演绎 作品 。 第二十九条 由 标准化机构 批准颁布的 最终 AVS 标准 著作权属于国家。其使用、修改和发行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三 十条 会员就任一 AVS 最终标准 提出软件作为参考实施 方案(即提出作为如何实施某一标准的范例的符合性实施方案)的全部或部分的,会员应当向用户提供一份免费的著作权许可,允许其在任何符合 最终 AVS 标准 的实施方案中使用该软件。该会员没有默示提供任何其他著作权许可。工作组,其会员或其他任何实施者都没有义务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下或者为了制造 符合部分 使用上述软件。 第八章、 许可义务的存续 第 三 十一条 1、 会员根据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

25、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提供许可的承诺在 会员终止或撤 销其在工作组的会员资格之后对于下列 必要权利要求 仍应 继续有效 : ( 1)与 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就并入某一 最终 AVS 标准 的任何版本的 AVS 标准草案 提出的 提案 有关的任何 必要权利要求 ,条件是提供许可的承诺仅限于该AVS 标准草案 ,以及 最终 AVS 标准 中为了向前兼容该 AVS 标准草案 所必需的部分 ; ( 2) 该会员 及其关联者 的与并入某一 最终 AVS 标准 的任何版本的 AVS 标准草案 有关的其 提案 之外的任何 必要权利要求 ,如果该 AVS 标准草案 在该会员的工作组会员资格存续期间

26、可供其审阅,条件是该会员或前会员应有权在该AVS 标准草案 可供审阅之日起 90 天内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声明,并且提供许可的承诺仅限于该 AVS 标准草案 ,以及 最终 AVS 标准 中为了向前兼容该 AVS 标准草案 所必需的部分 。 2、 如果工作组解散,会员同意在解散后(根据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就 必要权利要求 提供许可,但仅限于该会员在解散之前有义务提供许可的 最终 AVS 标准 ;以及 3、 与某一后继 最终 AVS 标准 有关的 必要权利要求 ,但仅限于与该 最终 AVS标准 以下部分有关的 必要权利要求 :( 1)该部分是为了向前兼

27、容在该会员的工作组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被采纳的某一 最终 AVS 标准 所必需的;并且( 2)该会员就该在先采纳的 最终 AVS 标准 对该 必要权利要求 已经承诺 了许可义务。 除本条明确规定之外,撤销或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没有义务许可任何其他 必要权利要求 。 所有有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对一个或更多的 必要权利要求 提供许可的会员仍然有权享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互惠性权利 。 第九章、 其他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ing Group of China AVS知识产权政策 第 7 页 共 7 页 第三十二条 对本知识产权 政策 的任何修改必须遵循工作组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会员应当有 至少 30 天时间 以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修改(“ 接受期间 ”) , 该期间 自会员接到 有关修改的 书面通知 之日 起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如果在 接受期间内,会员的授权代表没有书面确认接受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政策,该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撤出工作组。在 接 受期间 结束之前撤出工作组,或者在 接受期间 结束时自动撤出的 任何 会员不受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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