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点一、适用范围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如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2.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5.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二、项目验收方式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
2、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三、组织验收单位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一般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管理归口,委托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项目验收专家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7 人;一般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咨询费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
3、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付凭证必须有验收专家本人签字。五、项目验收时间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 6 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2.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 6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全额收缴财政补助经费,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3.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次,每次
4、申请延期不超过 12 个月。六、科技报告项目实施完成提交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规定呈交科技报告。七、验收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项目合同(任务)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报告收录证明和项目执行绩效自评表;4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八、经费审计财政经费拨款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重大、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 2050 万元(含 20 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 20 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九、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十、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