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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doc

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 年 1 月 16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前 言 2010 年 2 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的任务书 。 2010 年 3 月 ,中国特检院 组织有关专家

2、进行了 修改 ,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 2010 年 4 月 , 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 201022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 年 6 月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 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 2011 年 5 月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质检 总局令第 140 号 )颁布 , 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 2011 年 8 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 成 修改后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12 月 , 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 2011114号文对

3、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2 年 3 月,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2012 年 5 月 ,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 2013 年 1 月 16 日, 本规则 经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 的修改内容, 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

4、的主要单位和人员 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 珲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保琪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 沈 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郭 晋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李晓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考试机构 (2) 第三章 考试和审批发证 (3) 第四章 复审 (5) 第五章 附则 (6) 附件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7) 附件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8) 附件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样式 ) (9)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

5、订情况 (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以下简称作业人员 )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

6、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及 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 中 A1、 A2、 A6、 A7、 G6、 R3、 D2、 D3、 S1、 S2、 S3、 S4、 Y1、 F1、 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 负责范围 (含 地区范围,下同 )、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 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

7、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 发证 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 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 技能 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 60 分合格。具体 的 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 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 )执行 。

8、第六条 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TSG Z6001 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一 )适用范围; (二 )名词术语 (需要时) ; (三 )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 )理论考试 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 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 法规知识 等 所占的比重; (六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 (科目 )、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 )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 用人 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

9、证作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 及时 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 用人 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 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 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经用人单位雇 (聘 )用后 , 其 作业人员证 应当 经用人 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 在该用人单位 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 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 )具备满足考 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 一定地

10、区 范围内设立 的分 考点,也 必须与基地 相应项目条件 一致; (三 )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 和 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 、 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 )根据 相应考核 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 (科目 )以及合格指标; (五 )按照理论知识考试 “ 机考化 ”的原则 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 并且 满足 相应 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 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 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 )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

11、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 (或者高级技师 )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担任 ,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 3 - 从事本专业 5 年以上(含 5 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 第 十 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 及考点, 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 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 技能 考试。实际操作 技能 考试 , 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 及考 点 以外进行 ; 特殊情况 或者 特殊项目需

12、要利用 当地其他单位 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 技能 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 一 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 (二 )公布理论 知识 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 )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四 )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 知识 考试和实际操作 技能 考试; (五 )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 )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 )根据申请 作业人员证的 人 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的委托 , 向发证部门统一

13、提交申请,协助 办理 作业人员证 发放事宜 ; (八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 , 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 )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 与 考试相关 的 统计报表; (十 )完成 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二 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 要求 申请人参加本 考试 机构组织的培训。 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 考试和审批发证 第十 三 条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 包括考试报名、申请 资 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审批发证程序,包括 领证申请、受理、审核 和 发证。 作业人员证的 复

14、审程序和要求 按照 本规则第四章 要求进行。 第十四 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在 18周岁以上(含 18周岁)、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 )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TSG Z6001 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五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 五 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 地就近 报名参加 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 ,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 以下申请资 料: (一 )特种设备作

15、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见附件 A, 2 份 ); (二 )身份证 明 (复印件, 2 份 ); (三 )照片 (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3 张 ); (四 )学历证明 (毕业证 复印件 , 2 份 ); (五 )健康证明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 1 份 ); (六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1 份 ); (七 )实习证明 (符合 考核大纲 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 由 用人 单位或者有关 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1 份 )。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

16、,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 PDF 格式或者 JPG 格式)。 第十 六 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 申请资料 后 15个工作日内 , 完成对 申请资料 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 申请资料 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 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 相应 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 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 2 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 、科目、考试地点、考试 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 等 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 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 30日公布,并且 及时 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

17、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 保证其 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 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 1 年内允许申请补考 1 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 考试 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保存期至少 5 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 按照 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作业人员证 。 也可以由 本人 凭考

18、试 合格证明和本规则 第十五 条 (一)、(二)、(三)、(四) 所列 资料( 1 份) 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 5 - 作业人员证 。 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 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不 予受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在 20 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 准予发证

19、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作业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 持证项目的 有效期 届 满 3 个月前, 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 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见 附件 B, 1 份 ); (二 )作业人员证 (原件 ); (三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 份 ); (四 )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 1 份) ; (五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

20、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 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1份 );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复审必须 参加 考试的 , 还应 当 提交 相应的 考试合格 证明。 第二十五 条 满足 下列 所有要求的 ,准予 复审 合格 : (一 )复审申请 提交的 资料齐全 、真实的 ; (二 )年龄 60 周岁 以下(含 60 周岁) ; (三 )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 未 超过 1年的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 造成事故的; (五 )符合 有关

21、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条件的; (六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 条 跨 发证部门 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 其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 在 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 “全国 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 系统”进行查询 ,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在此 信息查询系统TSG Z6001 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 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 资料 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 资料 ,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 受理 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

22、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 复审。合格的在 作业人员证 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 5 年。 第二十八 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 可以 重新申请取证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 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 中的该项目 失效, 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 员 应 当 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 , 并 且在市级以上(含

23、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 方 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 登报声明原 作业人员证 作废 。如果 一个月内无其他 用人 单位提出 异议 , 持证人员 可以 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 作业人员证 。原 持证 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 作业人员证 上 注明 “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一 条 用人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 申请领证 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 资料 。 第三十二 条 作业人员证 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 附件 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

24、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 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 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 2013 - 7 - 附件 A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考 核 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 通信地址 学 历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考核 作业种类 申请考核作业项目 (代号 ) 是否委托考试机构 申请 办理 领 证手续: 是 否 工作简历 安全教育培训和 实习情况 相关材料 身份 证明 (复印件, 1 份 ) 照片(近期 2 寸 、 正面 、 免冠 、白底彩色 照片 , 3 张 ) 学历证明 (毕业证复印件, 2 份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1 份) 实习证明( 1 份) 体检报告( 1 份) 其 他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 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实习证明”由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或实习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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