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凤阳县老城区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凤阳县部分机关单位老城区办公用房综合利用方案要求,将凤阳县对外拍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第 1 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凤阳县的共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房屋质量:符合商住要求。经营性用房乙方需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第 3 条 租金和交纳期限、税费和交纳方式经公开拍租,甲乙双方约定个月租金为万元,由乙方在年月日前全额交纳给甲方,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
2、由税务机关或经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房产租赁税费及交纳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4 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乙方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能继续租赁,负责对装饰物自行拆除,甲方及续租方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租赁经营期间修缮房屋是乙方的义务。乙方租赁经营期间,2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第 5 条 乙方无权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
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府城地区关于商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时交纳水、电、气、光缆电视收视费、电话、卫生及治安等费用,经营期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安全及债务等均自行承担。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闲置使用三个月以上的;4、若乙方不按规定缴纳租金,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收回房屋终止合同。5、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需停止租赁经营、拆除房屋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时,按日租金标准及实际使用时间折算,甲方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乙方,不计息
4、。第 8 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如不能继续租赁,负责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壹个月内将租赁房屋内所有固定资产投入、商品、物品等全部搬出,甲方及续租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九条 免责条件1、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房屋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按日租金标准及实际使用时间折算,甲方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乙方,不计息。第 10 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乙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1 条 其他约定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12 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各执壹份。出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 账号:承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 账号: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