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中医药继教项目实施要求根据国家中管局与市卫计委相关规定,国家级中医药继教项目实施要求如下:一、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时间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二、材料报送(一)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前 1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班通知、授课计划、外地学员预报名情况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表的电子版、纸质版(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医院继教办上报国家中管局及市卫计委备案,并完成学分证书的申领。(二)项目实施后1.在项目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要求报送以下材料,市卫计委将根据上报材料对上传到 ICME 系统的学分进
2、行审核(不按时报送,不能获得学分):(1)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2)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3)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4)参加项目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5)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6)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7)教材讲义(8)项目举办现场照片(包括带有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会场全景照片以及每个教师的授课照片)(9)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评价表2.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重新启用后,将系统中要求填写的项目信息,包括执行情况、学员信息、教材讲义等逐项补录完整。三、项目有效期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仅在当年度执行有效,不得延期举办,否则将影响科室和医院国家级继教项目的申报。四、监督检查国家中管局继教委员会、天津市卫计委将适时对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 10%)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请各项目严格按照获批的时间和规模举办。凡出现抽查不合格,将取消医院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