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细则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管理体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服务范围内,从事工程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的提供工程代建项目招标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通过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和代理行为等进行评价,并按照考评分值的高低划分不
2、同的评价等级。第五条 评价标准依据1、现行国家和部、省、市颁布的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3、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六条 评价程序 每次招投标活动结束及资料备案后,由本中心招投标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1、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通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各阶段的人员及工作情况;2、查阅委托编制及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讨论记录等);3、根据招投标活动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行为规范、业务熟悉程度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4、评价人员由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组成,由评价人员进
3、行各自评分后,汇总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价得分。第七条 评价评分招投标活动的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共分“A”、“B”、“C” 、“D” 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 100 分,其中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和人员配置 25 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 35 分,组织开标、评标和处理异议 35 分,资料整理情况 5 分。评分实行扣分制,考核得分以 P 表示,扣分标准项的扣分累积值不超过各评价项目的标准分值。1、符合下列条件且考核得分 P80 分者为“A”:(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2)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4、3)完全胜任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5)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投诉的情况;2、符合下列条件且考核得分 70 分P80 分者为“B”:者为“B”:(1)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基本准确;(2)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较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有序;(3)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4)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较严重的投诉情况;3、未发生第 4 点列出的条件之一且考核得分 60P70 分者为“C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或考核得分 P60 分者为“D”:(1)转让工程招标
5、代理业务的;(2)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的;(3)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造成招标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因自身原因造成招标重大失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或无法应对、处理投诉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6)履约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评价结果奖罚1、评价等级为 B 者,应总结招投标情况,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月内暂时取消其参加梅州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2、评价等级为 C 者,应加强自身业务培训、考核,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 6 个月内暂时取消其参加梅州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3、评价等级为 D 者,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暂时取消其参加梅州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4、经查实,招标、评标过程中带有倾向性向专家暗示或串通专家评标等违规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评价结果公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工作结束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公示。本细则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