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回拨地处置暂行办法一、为妥善解决历年来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市政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二、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三、本暂行办法所指回拨地,是指 2009 年 12 月 5 日晋江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市政府、各镇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有文字记载确认回拨给村集体,目前因种种原因尚未建设或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市政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尚未建设的土地。四、回拨地的处置根据供地手续不完整和供地手续完整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五、供地手续不完整回拨地处置办法
2、不管原确定的回拨用途,统一按该宗回拨地面积结合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计算补偿。权利人在回拨地上实际支出的前期投入(不含土地取得费用,但包括报批、土地平整、围墙等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全额退还补偿,同时按每笔款项投入或缴纳之月至土地被收回之月期间五年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权利人资金占用补偿。六、供地手续完整回拨地处置办法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回拨地补偿标准根据剩余年限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原批准用途,不进行期日修正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回拨地补偿标准按同一宗地出让用地价值,扣除补办出让手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确定。权利人应缴而未缴交的相关税费在补偿时予以扣除。上述评估结果低于回拨地所在区域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价的,补偿可按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价确定;同时,权利人在回拨地上实际支出的前期投入可按第五条第点另行予以补偿。七、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