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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1、25海晏县教育局责任清单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1.教师资格认定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 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法定时限:10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5 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70-8630149 投诉电话:0970-8631625下发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文件在网络系统中设置认定计划、现场 确认点、 现场确认管理人员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 阅读现场 确认注意事 项,填写并提交申 请信息打印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准备现场确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携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身份

2、 证、学 历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颁发青海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 证原件及影印件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在现场确认点审查申请人相关材料,核对申请人网上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齐材料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者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 颁发证书工作安排提出申请现场确认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 检作出认定结论、发放证书262.民办学前教育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 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

3、0149 投诉电话:0970-8631625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申 请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持当地中心校同意设立民办学校的报告,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受 理县教育局组织 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齐规范性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初审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教育局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分管局 长)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决定。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 发给筹设批准 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

4、得超过三年。超 过三年的, 举办 者应当重新申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或软硬件设施设备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落实材料未报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实地考察筹设期结束后,申 请正式设立民办 学校的,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撰写考察报告。决 定教育局负责人汇报考察情况,由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正式设立、变更、终止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正式设立、变更、 终止的决定,并说 明理由。作出准予设立、变 更、

5、 终止的书面文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准予设 立的颁发办学许 可证。27(二)行政处罚流程图1. 违 反幼儿园设置、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 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县教育局督导室制定监督检查计划1.制定检查工作要点,下发通知2.根据要点进行自查3.定期不定期抽查安排人员抽查1.开展检查,自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查结果2.监督检查3.县教育局组织人员抽查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局抽查结束后抽查组在 10 个工作日

6、内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处 理意见县教育局研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全省教育系统通报1.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停止招生2.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限期整改3.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停止办园处理监督抽查资料整理归档282.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

7、个工作日发现违法事实: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调查取证 受理当事人对处罚提出的申诉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 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意见233. 违反民办学校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5 个工作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调查(50 日内)收集、保护证据(33 日

8、内)由 审 批机 关 或其 他 部门 作 出处 罚 决定 (7 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34. 违反民办学校日常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

9、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进行调查50日内收集、保护证据33日内由审批机关或其他部门作出处罚决

10、定7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5 个工作日245. 违反教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 个工作日经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使用假资格证书者,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消教师资格消教师资格取消教师

11、资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学校申报,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经查实,确属持假资格证书者,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在全国网络教师资格认定系统的限制库管理中添加持假证者信息,在网上进行进行公示,5 年内不接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经查实,确属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和全国网络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注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并在系统的限制库管理中添加其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5 年内不接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56.单位和个人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

12、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的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 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 受理案件: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未受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个人或者其监护人通过各种形式的举报和信息。处理工作程序作出决定: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针对未受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个人、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责令依法限期整改(3 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专项督查组对未受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个人、用人单位

13、进行调查 核实(2 个工作日)。26(三)行政给付流程图1.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核发放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给付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785 投诉电话:0970-8631625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 个工作日按照省年度下达受助学生指标数,分配所属学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将拟受助学生名 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报州(县)资助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州(县)财政局拨款到各学校账户,由学校 负责发放给学生学校上报主管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审核未通过返回27(四)行政确认流程图1.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

14、确认项目类型:行政确认 承办部门:海晏县教育局办理地点: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海湖路)服务电话:0970-8630149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31625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 个工作日转出学校(盖章)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办 理同意接收证明监护人向借读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同意接收证明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 门批准后出具借读证明,并保留其学籍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满,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转学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借读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打工等各种情况,子女投靠亲属方借读休学和复学学生因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 210 学时,可申请休学新生注册,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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