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 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 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2010680 号)和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297 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2创新创业平台。第 3 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
3、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1.应是在海
4、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 8 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3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二)孵化器3.运营时间达 2 年以上。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积的 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 20 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 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30%以上。毕业企业
5、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600 个,其中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不低于 70%。6.至少成功帮助 2 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融资。7.至少有 5 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10.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4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
6、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 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二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 2 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 100 万元。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第八条 申请认定众
7、创空间及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52.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 3 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二)众创空间3.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申报日起应在 1 年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电脑
8、、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5.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 20 家,提供的就业岗位不低于 100 个。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7.至少有 2 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8.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9.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众6创空间,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已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不再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孵化器和
9、众创空间。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1.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及申请认定报告)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及其学历、职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等证明材料;4.场地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书、房屋产权凭证等) ;5.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及提供服务的设施清单(包括管理、财务、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入驻创业团队、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明细及汇总,及其营业执照与入驻证明材料复印件;8.提供帮助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9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10.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10、711.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1.受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地域管辖,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受理。2.形式审查。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3.现场考察。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合。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开展。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4.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1 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现场考察结果,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为“同意认定”和“不同意认定”
11、。5.推荐。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工作的重要部署,提出拟认定意见。6.审定。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提出的拟认定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定。7.公示及下达。根据省科技厅审定的结果,将拟认定结果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期满无8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第四章 考核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 “良好” 、 “合格” 、“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考核工作及指标参考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
12、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程序包括报送总结、核查与评估、审定、下达等环节。第十五条 报送总结。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在每年 3 月 30日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至省科技厅,并提供相关经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未按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第十六条 核查与评估。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核查和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采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核查等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工作总结材料进行一一查实;按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结合核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结论建议。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下达。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研究提出的年度考核意
13、见,经分管领导同意以及报省科技厅审批后,印发给各相关单位。9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取消资格;考核结果“良好” (含)以上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运行补助经费支持。第五章 管理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第二十条 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迁址、重建、主体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省科技厅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6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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