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 WTO 对条约法发展的影响【摘要】条约法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根源部门之一,在发展的沿革上这个部门的总体结构还是稳定的,但 WTO 时代的到来却给条约法带来了在法律执行效力、条约类型、争端解决制度和法律谈判制度等四个层面的法律变化。而 WTO 时代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和其四个附件所创立的一连串 WTO 规则所带来的。在这个完备的WTO 体系中,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交错相容,在国际间贸易中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对条约法发展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关键词】条约法;法律执行效力;条约类型;争端解决制度和法律谈判制度;WTO 规则 当前的国际条约法发展的方向,从总体上来讲,
2、是符合国际法本身维和世界和平,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这两大原则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WTO 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国际条约法在法律执行效力方面和条约类型的变化这两大领域的拓展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在争端解决,法律解释这两个能够体现国际关系核心的制度的完善方面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笔者从其实际的历史背景着眼,在探讨这四方面的变化同时,还对现代条约法的发展做出了客观的预测。 在 WTO 出现以前条约法发展进程概况以及 WTO 时代之前条约法在发展中表现出的缺陷:根据数据显示,在二战之后,一般性多边条约发展相当快,但各国仍跳不出“约定需要各国善意遵守”这一原则思想的禁锢,且条约执行的非自动性也是它的明
3、显缺陷。在国际法学界中,从来没有人认为条约一旦对一个国家有效于是他就在该国生效。除了少数国家像法国,荷兰等国家能够采取“一元论”使条约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即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之外,一般国家通常由于出于对国家主权保护的目的,采取“二元论”来使条约法在国内生效。根据二元论的方法,国家宪法并不授予条约以任何特别地位;除非给予它们效力的立法生效,条约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内法不具有任何效力。 因为条约被践踏的例子在国际社会上屡见不鲜,WTO 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中逐步建立了独特的实施机制。WTO 体系各协定所组成的“宏大法典”在国际条约发展史上可谓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所设定的国家义务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其他条
4、约所无法比拟的。其独特的 WTO 法律制度成为了现代国际法中发展最快、最新、最富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传统国际法有了不少突破。例如 TRIPS 协定。TRIPS 协定的内容与一般的国际多边条约不同,它并不是单纯地确定某一成员国所应遵循的国际原则或广泛的权利义务,它跨越了国家主权的“天然屏障” ,在为各国的行政以及司法领域提供着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在这一点上,WTO 法律制度的TRIPS 协定把国际义务在国际社会上“实践化”了,它的“实践化”工具主要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所以在国际条约法法律效应的实现当中,WTO 的影响不可忽视,它改变了条约执行力的强弱,使“国际条约的有
5、效遵守”朝着一个国际共识的方向发展。 一、WTO 为条约法中的约定必须信守原则提供了法律可执行性 我们在分析 WTO 给条约法所带来的这个变化同时,笔者首先想探讨一下这个变化背后的理论基础全球化治理的全球价值观以及国际法从任意法向强行法发展的趋势。在全球化治理方面,首先,全球化治理以正在出现的全球友邻关系为出发点,主张尊重生命,自由,公平与公正等人类核心价值;倡导一套权利和义务并重的全球公民道德准则。其次,全球化治理要求提高人类对在一个资源有限,相互依赖的世界生活意味着什么地认识;要求秉承对平等与民主原则的强烈义务,要以这个义务为基础;要求明确系统阐明一种建立在协商,透明度与负责任等原则之上的
6、合作精神。最后,全球化治理不是世界政府或联邦,没有一个简单的模式或定则,也没有单一的组织结构,而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并对变化的环境做出反应的互动决策过程;既包括授权采取强制遵从措施的各种正式组织和制度,又包括人民和各组织同意或认为的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安排。基于这个价值观,WTO 通过改善各国的主权行使机制,来冲破传统的国内法和条约的结构与关系,进一步演化出现在的公平和积极的国际体制。 国际法从任意法向强行法发展同时也是 WTO 所带来的变化的另一理论基础。 “强行法”这个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引入国际法理论当中,作为一项对于不受约束的国家缔约自由施以限制的法律制度。1969年的维亚纳条约法
7、公约在条约法的领域中第一次使用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公约第 53 条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而且“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的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曾令良)而根据主流的国际强行法的判别标准“三点论” , WTO 的法律体系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WTO 的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的整体正常运行,是符合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的;WTO 的法律体系中的各协定中也直接约定了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使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后,WTO 法律体系是经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收和承认的法律规范。而WTO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
8、条约法发展方向的重要代表,指引着条约法向着国际强行法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国际法规范结构逐渐改变的趋势,使得发展的天平进一步向国际公共秩序一端倾斜。 二、WTO 改变了条约法中条约传统的种类 在传统的条约法理论中,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和一般性的多边条约是主要的条约类型。而在国际的条约制定实践方式方面来说,基本上是以“造法”形式制定条约和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签订“契约”形式条约。但由于 WTO 它不但是一个法律体系,他同时也是一个处理大多数国家之间的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所以往往出于其职能的需要,在条约的类型创新上会有所突破。由于有实现其特殊的职能的需要, 所以就其职能范围所涉条约的类型往往
9、不同于条约法的一般规定。 条约类型的创新源自于欧共体的法律人格的国际认可度。WTO 法充分尊重了欧共体的法律人格,即区域一体化可以在国际组织享有独立的成员资格,且这种资格不影响其成员国作为该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由于欧共体这一个超国家因素的区域性组织在 WTO 法律体系中与其各成员国的主权行使相互交叉, “混合协定”这种新型的条约也就应运而生了。混合协定基础在于主权权利的“混合” ,一方面在同一领域中各成员国让渡了一部分主权权利让欧共体行使, 另一方面各成员国有保持着在该领域的一定的对外缔约权。所以导致在某一具体领域,欧共体和其成员国需要共同缔结国际条约或协定,共同成为 WTO 的成员国,才能保
10、证 WTO的各项协定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所以,混合协定是条约法创新的典型。三、WTO 使条约法的谈判和国际监督机制多元化 随着条约法中条约传统的种类从以双边条约为主逐渐向多边条约发展过渡,各国条约之间的谈判也逐渐倾向使用“多边谈判”的方式。与以往的“分项”双边谈判不同,国际关系千变万化,经“分项”双边谈判所得出形成的国际条约法律关系往往出现法律规避和法律空白的现象。鉴于此种情况,以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的谈判为代表的“多边谈判”方式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的“一揽子”协议,是指在国际谈判中,面对一系列利害关系错综复杂的问题,参加外交谈判的各方有时会采用一揽子同时达成协议的做法,为此,各方为达成最后协
11、议往往会提出自己的方案,通常称为“一揽子方案” 。 “一揽子方案”的出现,是由于谈判各方认为面临的多个问题如果逐一解决难以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谈判陷入僵局,只有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才能使各方感到都有予有取,为各方所接受。 “一揽子”协议的形式相对着“分项”的方式,有着两个明显的优点:第一:通过“一揽子”协议方式,一个比较系统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很容易就可以形成。它所涉领域可以自动超越从前单纯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着比双边协议更宽大的适用范围。第二,这是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唯一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避免某些经济强国以自身对某国的强势,本着自己的利益来逃避国际法律义务。 另外,WTO 提供给了我
12、们一个多元化的国际监督机制。WTO 的国际监督机制主要是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首先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目的、国内政策透明度、审议程序、报告、与1994 年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对机制的评审、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综述等 7 条组成。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目的是通过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审议和评估,并通过深入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实现其更大的透明度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其次,争端解决机制则是 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对于妥善地解决 WTO 各
13、成员方在履行 WTO规则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保证 WTO 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履行,进而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核心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即由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被诉方国内法与 WT0 协定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力图从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以 WTO 规则为导向,进行公正的评判,并做出具有强制执行性的裁决。 四、结语 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所以企图在一种横向的“平衡式”的社会系统上建立一种大家都共同信赖的法律权威并不是异想天开。WTO 的出现,尽管我们看到了条约执行力和类型的变化,谈判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进步,但是最根
14、本的一点飞跃性的进展是使各个国际法主体在订立条约之中表现出来了一种意志的协调。笔者认为 WTO 体系与 GATT 体系一样,对国际条约法发展的推动作用极大。以 WTO 体系为蓝本的国际条约秩序对各国的法律实践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也并不是单纯地从传统国际法“弱法”变“强法”这个角度就可以深刻阐述的。总而括之,WTO 对条约法的影响巨大,WTO 不单可以让我们看到其日益完善的国家条约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预见到,我们的生活将从日益增多的国际合作中获益。 参考文献: 1英国 Anthony Aust 著.江国青译.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4.第 22 页 2赵
15、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1 版第 241 页. 3曾令良.余敏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 页 4曾令良.余敏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98 页 5外交学院.雷蕾.从条约法的角度谈 WTO 法J.(北京 100037) 6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第二版. 7英国 Anthony Aust 著.江国青译.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4. 8曾令良.余敏友.全球化时
16、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9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 10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1 月第一版. 11李双元.李先波.吴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年 3 月第一版. 12外交学院.雷蕾.从条约法的角度谈 WTO 法J.(北京 100037). 13邵津.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 11月第二版. 14干雪.高福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 WTO 争端解决中的适用J.(苏州大学法学院, 苏州 215021) 15章毓.邹日强. 国际组织对条约法制度的影响J.(青海社会科学 2004 年第 3 期). 16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1 版. 作者简介: 李立(1986) ,男,广东肇庆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