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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1、1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一)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共同居住 3 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2、现住房条件:3 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

2、6 平方米,3 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 48 平方米。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二)现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6、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7、其他房产面积。2(三)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核定方法1、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申请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收入认定申请,

3、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取得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现住房状况核定: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福利分房的意见;家庭成员属无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在申请受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申请、认定、 购买流程(一)申请1、确定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中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已婚的夫妻任一方或离异人员可作为申请人。2、

4、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 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如附表);(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核材料;(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3、受理。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3核,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1)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5、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二)认定1、产权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产权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2、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日。3、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三)购买1、对于已领取准购证的家庭,即进入轮候期,按照批准的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采用公

6、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原准购证作废。4三、价格计算和房款计算方法(一)价格计算方法1、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现有住房面积)按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2、超过核准面积的购买价格,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具体价格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二)房款计算方法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现 有住房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

7、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 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现有住房面积)经批准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四、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暂无购买能力的家庭。经济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收入线标准的,可申请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按照顺序排队轮候。(一)租赁管理1、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签订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期限、房屋使用性质、租金标准等,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2、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对承租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年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收回出租的房屋。3、承

8、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收回出租的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5(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6)其他严重损害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情形。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故或户口迁离本市区,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可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5、承租人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需要与其他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互换住房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办理互换手续。6、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

9、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 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7、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求申请廉租住房的,必须先退出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8、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或违反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承租房屋。对 立即退出有困难的,可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超过一个月未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修缮管理1、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状况和季节特点,定期查勘,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房屋安全。2、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市住房保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视情作出处理。3、在房屋修缮时,承

10、租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6碍,承租人阻碍修缮的,出租人可依法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4、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缮费用。(三)租金计算方法和租金标准1、租金计算方法(1)承租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现有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缴纳。(2)承租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租金的 1.5 倍交纳。(3)附属用房按同地段底楼经济适用住房租金的二分之一计算,阁楼按所在幢顶楼经济适用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计算。房屋租金=(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 现有住房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价格+实际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面 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现有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价格 1.5。2、租金标准租金交纳按分段计租的办法计算。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平均 5 元计算,超出核准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平均 7.5 元计算。原直管公房承租户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管理后,仍按原租金计算。五、本实施细则中“ 面积” 指建筑面积。六、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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