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解析摘 要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各地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同时暴露出了该项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试着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 作者简介:莫非、吴乐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主诉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1-02 一、相关法律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 270 条中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2、,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2则(试行) 和刑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新增了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
3、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规定笔录内容要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签字,但却规定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二、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讯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的影响,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意义重大。 (一)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育特点的尊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优先和特殊保护性。 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4、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由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往往惶恐不安,渴望得到其监护人或至少中立的第三方的在场支持。 (二)有助于讯问的顺利进行,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受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的影响,在接受讯问时,往往表现出“恐惧紧张,忧郁孤独,懊丧悔恨”等心理特征。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利于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消除其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也可以配合讯问人员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3(三)可以有效遏制讯问人员非法收集口供的情况发生 同时可以为讯问人员的合法讯问行为提供有说服力的旁证,降低讯问人员遭受非法讯问控诉的风险,也会大大提高讯问时所
5、获取口供的证据效力,有助于固定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 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应当还是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规定不明确 法律虽然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但合适成年人却是“可以”通知到场。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对于讯问机关来说是个“两可”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选择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这就使得该项制度流于形式。 (二)如何确保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及时通
6、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未作规定 根据立法精神,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是首选。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讯问进行前的几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对于办案人员来说,由于合适成年人在场比法定代理人在场更方便,如手续相对简单、避免法定代理人干扰讯问等,因此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在讯问的前一天或临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使得法定代理人因准备不足而无法到场,这无形中剥夺了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和会见权,而对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来说,被羁押后最想见到的还是其父母。更甚者,如果办案人员在法定代理人不4到场的情况下,选择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那么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就名存实亡了。 (三)关于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选任范围,法律规定不明确
7、由于法律并未对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因此,其所应有的抚慰、监督、沟通职责往往流于形式,加之选任范围不明确,实践中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需要各部门联动,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办案人员只能临时寻找除警察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充当合适成年人。而立法的本意是强调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积极性,要求其并非消极地旁观讯问,而应积极地追求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 (四)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缺乏监督、制约办案人员的有效手段,突出反映在如果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那么该有罪供述的证据效力如何没有得到明确 由于法律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极少对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字的未成年人口供采取排
8、除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通过拒绝签名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以此履行监督职责的设想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实现的。 (五)总体上来看,法定代理人在场的作用有限,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虽然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讯问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了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也不是很了解,他们不知道如何界定“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在讯问过程中,即使讯问人员运用了上述手段取得口5供,这些法定代理人也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未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未对法定代理人干扰正常讯问的后果做相应的惩戒规定 实
9、践中,在办案人员问到一些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情节时,由于爱子(女)心切,加之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部分法定代理人往往会通过言语、身体动作等方式干扰办案人员的正常讯问。 四、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为我国确立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急需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细化。因此,笔者对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明确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该制度流于形式,从而更好地
10、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给法定代理人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笔者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员必须在收案当天通知法定代理人以确定提讯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必须至少在讯问前一周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明确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基本职责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承担抚慰未成年人、监督办案机关,以及促进办案人员与未成年人沟通的具6体职责。此外,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前提下,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也可对其进行相应的疏导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些
11、基本职责,我们建议在法律中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予以明确。 4.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范围。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应当与其角色定位和基本职责相适应,因此,合适成年人最基本的要求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较强的爱心和责任心的成年人。从长远发展来看,应逐步发展至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组成专职合适成年人队伍履行职责。对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应当独立于公检法办案机关,保持其中立性。 5.明确讯问笔录上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签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证据效力。对于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没有签名情况下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键在于供述是否违背了其意愿。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也不存在刑讯逼供
12、、威胁、引诱等情形,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从而违背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那么该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6.明确规定干扰办案人员正常讯问的惩戒措施。应当在保证法定代理人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以防法定代理人干扰办案人员的正常讯问。如果合适成年人协助隐瞒事实或毁灭罪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一项新事物,而任何一项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广大司法人员7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该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结经验,不断加以改进,以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注释: 姚建龙.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政治与法律.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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