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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情为什么掩盖不了一夜情.doc

1、1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摘 要 夫妻债务清偿存在的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债务如何认定、怎样区分、如何落实等问题成为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围绕理论与实践中对夫妻财产清偿中遇到的执行问题,从一起执行案件入手,深入分析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追加配偶执行作为破解司法审查有限性,切实保障权利人诉求的必然。 关键词 夫妻债务 追加配偶 执行 司法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72-02 一、由案例引出问题 案例:2010 年 2 月,刘某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张某

2、借到人民币 4 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2010 年 9 月,张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债权,法院判决刘某在 2010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借款 4 万元。2011 年 3 月,刘某与妻子罗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各自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双方约定各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名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2011 年 4 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刘某好赌成性,现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其前妻罗某独自带着小孩以打零工为生。 此案中,法院如何在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对申请执行人与2弱势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寻求平衡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

3、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进行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作了严格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当事人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如果财产是各自享有的,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的,那么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商量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则由法院判决。在司法实务中,举债合意和夫妻双方的受益情况是审判人员区别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若是协议离婚或者是判决离婚致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依旧承担连带责任。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4、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据这些规定,夫妻其中一方若是要把这一债务当作个人债务并且以其个人的财产进行偿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可以证明其已经约定是个人的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有第三人清楚该夫妻属于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通常不能直接反映被告所承担的债务性质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当前立法界定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是共同义务主体。而民诉法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当夫妻乙方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则这一方能够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

5、体,而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夫妻另一方在诉讼中只能视为案外人,3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案外人承担责任。实质上,这种处理并不会与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不过执行法官可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执行人不得越权执行,也无法约束案外人,对案外人执行就超越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了,也是不合法的。由于执行人不能将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而实质上被执行的配偶属于案外人,因为其对审判过程根本不知情,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就相当于剥夺了该案外人的全部诉讼权利,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不过,为了维护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对一些特殊的债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的配偶进行追加就变得十分必要。只是在司法实务中,

6、究竟可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追加?我国各地区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执行这一类案件的时候程序特别随意且缭乱。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执行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是有的法院明确了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并在执行阶段将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准许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直接影响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程度。由于我国民诉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亦未进行详细规定,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要解决这个难题,相关的司法解释须进行明确。但有一点,即便准许追加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也要符合一定要求。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7、) 第 24 条的两种例外情形来看,配偶一方若是对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那么其必须就两种例外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的举证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难度,因为债权人为了债务人能在还款的时候有一定的保障,肯定不可能约定对自身不利的事4项;就债务人而言,则为了让债权人足够信任自己,其根本不能进行承诺。第二种举证的情形也有一定难度,根据我国国情,夫妻之间约定财产是夫妻之间的隐私,第三人想要知道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即使知道了,在举证方面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现有法律法规下,相对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配偶来说,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更大程度的受到保护,而且在举证责任上,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是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婚姻

8、法司法解释(二) 第 24 条已经明确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规定,有过分袒护债权人的嫌疑。但是从其背景上看,将夫妻认定为一个整体,对阻止夫妻把大部分债务给一方,把主要财产给另一方等恶意躲债的行为有一定的帮助,其体现了最高院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和对配偶的不信任。 三、问题的出路 (一)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执行法官必须对该执行标的严格审查,明确区别下面两种情形,对满足追加要求的才可以追加。 1.该债务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该债务是由于被执行人个人挥霍或者故意伤害所造成的,该债务就与其家庭无关,因此只能执行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9、2.该债务事实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买方而用一方的名义进行借款、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因为该行为在外面即使只是用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可该行为实际上代表的是其家庭目的,家庭利益,其配偶应因此受益了,所以这类5案件在执行阶段,当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时候,执行法官就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设定虚假诉讼司法阻却机制,并对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进行完善 1.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惊醒清晰界定,使被追加的配偶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2009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省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除

10、了普通的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债务和两个例外规定,都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相关规定,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通常都将其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省高院的司法探索让笔者有所启发,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或者是虚构债务而要求离婚,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就有待修改,应当将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和夫妻双方进行合理分配下去我国实体法一向将就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更接近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此外,应明确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承担家室代理权构成与否的举证责任,因为

11、申请人对债务人的现状更加清楚相对于配偶,这样也就平衡了夫妻人格自由财产独立和第三人交易安全。对于是否构成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其较夫妻中未举债一方更熟悉债务情况,以平衡第三人交易安全与夫妻人格自由财产独立。 2.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与执行阶段。如果至要求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其中乙方的名义进行的债务都认为是共同债务,这样会导致夫妻之间6进行恶意串通并诈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是不合法的,而且另一方通常都不知道,毫无疑问,其配偶就不需要偿还该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但书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把其个人的债务用共同财产乃至是另一方的私人财产

12、进行偿还,或者是为了预防恶意举债损害被执行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故意这样做,那他肯定不可能把债务的现状告诉其配偶,这样债权人举证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大困难,这样被执行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就可能被损害,而且对夫妻关系的维系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要求被执行人进行举证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家庭生活而导致的,这一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三)把握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规范追加实践的衡定指向 在上面已经涉及到,家室代理权实际上是一种当然代理权,也就是说不需要实现得到其配偶的授权,事情发生之后也不需要获得其配偶的承认。因此,家事代理应当明确设定在双方的日常生活需要。否则,夫妻一方会想方设法以夫妻的名

13、义,进行个人的事务,这样该行为导致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疑就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若在执行过程中,设定“争议阀门”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追加,这样有益于维护司法正义。此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进行活动所负的债务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是不是用在夫妻日常生活或者是成立表见代理就成了关键。 夫妻债务制度是一项既关系到婚姻当事人财产利益,又涉及第三人7交易安全的特殊债务关系。伴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众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由于新的因素、新的内容变得更加复杂。由此也要求我们必须对我国现

14、行的夫妻债务作出进一步界定。 参考文献: 1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 2王瑞著.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法制与社会.2011 年版. 3杨桂荣.夫妻债务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 年. 4郭远富,曾建莉.浅谈借离婚诉讼规避债务的防止措施. 5张贤钰.婚姻家庭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6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之检讨.凯里学院学报.2007 年版. 7齐玉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立法缺陷及完善.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 年版. 8雷兰富.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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