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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案件适用规则原则研究.doc

1、1高校学生伤害案件适用规则原则研究摘 要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逐年增多,由于其设计因素较多,加之长期以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学校与家长经常因为一些伤害案件发生纠纷,主要是无法判别造成伤害的责任分担情况,以及不能确定具体如何赔付和赔付多少,使得学校的一些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由于考虑学校的名声问题,许多时候则选择妥协,一些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 ,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归责原则及处理办法方面进行探讨,以求对解决高校学生伤害纠纷案件有所裨益。 关键词 高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华战胜,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

2、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7-02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损害主体为特定的。在大部分高校伤害案中,从损害的主体来看,其主要是高校的在校学生,既有公立学校,也有私立学校,既有走读制也有寄宿制。由于休学、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身份上已不是在校学生,不符合在校大学生受伤害案件的主体,在休学期间或者已退学的学生,以及外校生到本校来遭受到伤害时,这就不能纳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之2内。其次,损害地点也为特定的。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须在高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地方学,就像课

3、堂上、实验室、课文实践等一些特定地方。再次,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发生在校学习与生活这一时间段,当学生离校时的非学习与生活期间则不纳入范围,例如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而私自逃离学校遭受人身伤害,那么就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最后,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是不特定的。学校管理的缺失造成损害,学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学校员工履职不当造成损害,同学之间的纠纷造成损害,学生自杀自残造成损害,校外第三方造成损害,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等。 二、高校学生伤害案件规则原则的适用 (一)高校学生伤害案件处理情况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件时,存在两方面情

4、况。一是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因此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以至于学生状告学校;第二,因为高校经常有着稳定发展的观念,不愿节外生枝,为了减少对学校声誉的影响,降低此类案件对教育教学的冲击,以所谓的“私了”来尽可能达到家长的赔偿要求。 (二)高校与在校学生在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首先需要进行判定,需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这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兼顾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3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以教育关系为基础,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特

5、殊的、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要看学生和学校争议的事实是何种问题。 (1)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强调的是纵向的管理与服从,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教育法 、 教师法 、高等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学籍、课程等教学方面事件引起的纠纷,那么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围。 (2)民事法律关系。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大学生缴费上

6、学,自主择业,高校收取一定的费用,负责提供教育服务,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果因缴纳相关学费,或者学生住宿公寓化,以及高校进行招生时,而向社会所作的各种承诺等产生的纠纷,高校与学生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 (三)应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于在民事双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大学生的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处于相同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4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7、规定了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指出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校应该承担学生伤害后的责任,并且根据大学生的事故程度及学校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责任的分配。总之,当校园侵权行为发生时,学校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等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根据过错的程度和分配进责任的分配,其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也即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过错的认定应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从学校的职责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8、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另外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因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2.补充责任的适用 关于补充责任的适用,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不同方面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要呈现以下基层意义:首先,针对从一些公共性活动的组织者角度出发,党这些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时候,5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因

9、为第三人产生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伤害,那么,其责任应该有第三方侵权人来承担,这种侵权行为责任明确。在侵权过程中,无论是第三方侵权人,还是由于某些事物的组织者和承办者乃至管理者的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伤害,都应具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比如说校园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学校不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免责,那么,就需要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再如,因为学校管理不当或者管理不完善,比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致校外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学校殴打伤害学生,或者学校为了经济利益而将学校房屋、设备租给他人使用

10、,甚至将学校运动场辟为停车场,致使校内常有车辆来往,出现车辆撞伤、撞死学生等情况,则需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在校园侵权行为中补充责任原则适用。 3.排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应当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这一原则适用于如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等。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事故问题。同时,也应排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的适用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三、高校学生伤害案件处理 根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归责原则,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责

11、任型,另一种为免责型,这两种类型的伤害6事故具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如下: (一)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 第一,高校没有按照法律固定而履行义务。在许多高校中,其在一些学校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公共器材的选择上没有按照祥光规定,甚至有些学校的公共设施严重不达标,这种因为高校自身设备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或者在校园视食品、饮用水等方面与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不相符而造成学生人生伤害的行为,属于高校未尽法律义务,需要对学生人身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二,高校没有按照已经约定的义务来行事,而对学生造成一定伤害的的行为也属于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比如说,高校教学设施未达到

12、承诺要求,当初招生时承诺安置就业后来未兑现,对这类事故高校应根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行为具有违约性质。 第三,因为高校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而导致学生造成伤害。对于学校来说,学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肩负着对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高校不仅需要履行教育的义务,还需要履行对学生的监督义务,因为学校监督不力和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而造成的伤害,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些理工性的学校,一些专业需要进行相关的实验,实验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因为教师或者学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是教师没有按照先关规定个要求而造成的伤害,学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与之相对应,如果教师在进行实验之前已经履行了

13、告知义务,并且按照先关规定和实验规定履行了先关责任,而由于学生自7身的原因造成的人生损伤,则需要由学生承担相关责任。高校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注意原则义务而造成的伤害需要由校方承担。 (二)第三方责任事故表现 所谓第三方实质在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个参与主体,第三方因为某些不当行为造成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受损,使学生受到一定的伤害,此时,第三方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说在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中,学生所接触的一些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并非由学校提供,那么,当学生因为这些公共设施而受到伤害的时候,就需要第三方承担责任。但是,虽然由于第三方责任责任人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补充责任。

14、如果学校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证明自己已经在学生进行活动或者其他行为的时候尽了相关义务,则不需要其承担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监管职责、行为无不当,则要承担补充责任。如由于校内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尽了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如设置了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等,则不必承担责任,由加害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是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而判定的,需要结合造成伤害事件的属性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三)免责型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 当然,并非学生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都需要由学校承担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学校免责。 第一,比如说学生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自我

15、伤害性比,别说学生自杀,学生因为身体疫病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自身的伤害,学生没有向学校如实告知自身的身体或者其他情况时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8任。再如,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外,学生没有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反还可以的违背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伤害,学校也可以不承担责任。总之,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或者自身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学校免责。 第二,在学校已经履行了一定能的义务之后,比如说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学校进行了一些列的行为,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具有保护学生免受伤害的行为,此时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学校不予以承担责任,学校免责。 第三,由于教师或者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进行学校规定的行为而对学校造成的伤害时,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处理高校学生伤害案件,在尊重并保障大学生的正当合法权利的同时,促进高校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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