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口统计报表制度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4) 四、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9)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 一、 总 说 明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全省人口发展变化情况, 为党和政府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的内容包括: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城乡人口等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的统计的范围:各县(市、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以及场矿、企业、农场等政企合一单位 。 (四)本报表制度的人口统计口径:户籍人口。 (五)本报表制度的数据来源:公安部
2、门的户籍资料。 (六)上报要求:上报内容:一是综合表数据,二是基层表数据。上报时间: 1月 30日前报省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七 )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综 合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方法及日期 页码 (一)综合年报 SR301 表 年末总人口 年报 各市县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以 及场矿企业农场等政企合一单位 各省辖市 统计局 电子邮件 1 月 30 日前 4 SR302 表 人口自然变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SR303 表 城乡人口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二)基层报表 SR1
3、01 表 地址代码信息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SR102 表 人口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4 三、 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年 末 总 人 口 表 号: S R 3 0 1 表 制表机关: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号:苏 统 2005100 号 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计量单位:户,人 地 区 别 总 户 数 总 人 口 性 别 比 合 计 男 女 甲 1 2 3 4 5 总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注:地区别列至县级。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5人 口 自
4、然 变 动 表 号: S R 3 0 2 表 制表机关: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号:苏 统 2005100 号 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计量单位:人, 地区别 出 生 人 口 出生率 死 亡 人 口 死亡率 自然增长人口 自然增长率 合计 男 女 合计 男 女 合计 男 女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注:地区别列至县级。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6 城 乡 人 口 表 号: S R 3 0 3 表 制表机关: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号:苏 统 2
5、005100 号 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计量单位:人, % 地 区 别 城 镇 人 口 乡 村 人 口 城镇人口比重 合 计 市人口 镇人口 甲 1 2 3 4 5 总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注:地区别列至县级。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7(二)基层年报表 地 址 代 码 信 息 表 号: S R 1 0 1 表 制表机关: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号:苏 统 2005100 号 填报单位: _县(市、区) 代码 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乡 级 单 位 村 级 单 位 名 称 行政区划代码 属 性
6、 名 称 行政区划代码 属 性 1 2 3 4 5 6 说明: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使用按统计上使用的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 2005 年代码。 每年对此信息库进行维护更新。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8 人 口 情 况 表 号: S R 1 0 2 表 制表机关: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文 号:苏 统 2005100 号 填报单位: _县(市、区) _乡(镇、街道) 200 年 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村(居)委会 地区码 户数 总 人 口 出 生 人 口 死 亡 人 口 合计 男 女 合计 男 女 合计 男 女 甲 乙 1 2 3 4 5 6 7
7、8 9 1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人 口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9四、指 标 解 释 总户数:年末本地区范围内的户数。包括家庭户(含未落常住户口的户)和集体户。 总人口:年末本地区范围内的户籍人口总数。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有常住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统计;未落常住户口的由现住地统计。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由看守所、劳改、劳教等单位统计,并送当 地公安机关汇总上报。总人口中不包括现役军人。 出生人口:是指本日历年度内本地区的全部活产婴儿人数。指出生后有生命现象的婴儿(含随即死亡的)和往年出生且
8、其“出生”指标未统计过的小孩。已落常住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统计;未落常住户口的,由现住地统计。 死亡人口:是指本日历年度内本地区的全部死亡人口总数。指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包括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统计;未落常住户口的由死亡地统计。 市人口、镇人口和乡村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9 年下发的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 国统字 1999 114号 )的要求执行,由汇总程序自动生成 。 乡、村(居)委会的属性,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确定。其方法如下: 乡级普查区域(乡级单位)的属性用一位数字标注。属于县级政府驻地的乡级区域(乡级单位),属性标注为 1;属于县级政府所在乡级区域城区建设延伸到的乡级区域,属性标注为 2;其他乡级区域,属性标注为 3。 普查区(村级单位)的属性用一位数字标注。属于乡级政府所在地的普查区(村级单位),属性标注为 1;属于乡级政府所在普查区(村级单位)城区建设延伸到的普查区 (村级单位),属性标注为 2;其他普查区(村级单位),属性标注为 3。 延伸的判断按国统字 1999114 号和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 2000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人口处网页“人口普查”栏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