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析一则 FOB 空运条款下的运输费用诈骗案在 FOB 条款中,货物运输由买方负责,运输方式和承运人也是由国外客户指定。FOB 多采用海洋运输,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卖双方对报FOB .X. AIRPORT 无异议,那么就可以采用 FOB 空运了。FOB 条款下,空运与海运的区别,只是运输方式与国内交货地点的差异,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相同的。由于空运货的出口,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且空运单与货一起走,收货人可以在没有空运单的情况下取货,因此加大了这种交易模式的风险。而出口人往往采用先款后货,不用担心收不到货款。虽然避免了货款风险,但货主却常常卷入了运费纠纷的骗局。签于此,货主及货代应
2、加强防范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防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案例描述 (一)运输合同的签订 2011 年初,美国利安集团与杭州汇鸿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确定贸易条款是 FOB 上海虹桥机场。同年,美国利安与美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纽约分公司(简称 U.F.C 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运输合同 ,双方约定:由 U.F.C 公司为利安集团负责从中国到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须在七天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抵美国。货到纽约后,利安集团应立即支付运费后方可提货。否则,须另付仓管费。各参与方间关系如图 1 所示。 (二)运输业务的办理 2运输合同签订后,美国利安公司立即传真杭州汇鸿公司,告知 U.F.C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
3、人王黄军的地址,要求杭州汇鸿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为订舱发运的便利,杭州汇鸿按照 U.F.C 公司中国办事处王黄军的要求,改用东航的国际货运托运书 ,并在王黄军承诺与东航结算相关运费的情况下,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王黄军。王黄军将托运书交给了东航的货运代理华讯公司,并签署代理协议:宣称将杭州汇鸿公司的托运业务转交给华讯公司办理,同时将收款权移交给华讯公司。杭州汇鸿公司随后按照王黄军指示,先后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的华讯公司仓库。该公司签收了货物,应 U.F.C 要求代填并签发了东航货运主运单, 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讯公司,收货人为 U.F.C 纽约公司;华讯公司还签发了航空货运分运单,分
4、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为美国利安集团。货物运输交接流程如图 2 所示。 (三)运费纠纷的产生 按照东航公司预付运费的要求,华讯公司支付东航空运费约 40 万人民币。货物发送后,华讯公司未及时将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杭州汇鸿公司。货物陆续到达纽约,美国利安集团支付了空运费、清关费及杂费,从 U.F.C 纽约公司提取了货物。同年 6 月,华讯公司致函杭州汇鸿公司称:当时杭州汇鸿公司委托 U.F.C 公司进行运输,但 U.F.C 公司与华讯公司有代理协议,现 U.F.C 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华讯公司,要求汇鸿公司依照分运单支付上海到纽约货物全程空运费约 60 万人民币。汇鸿公司以
5、运费由外商支付为由拒付,双方酿成纠纷。 此案例中,很明显货运代理华讯公司、卖方汇鸿公司都被 U.F.C 公3司所骗,从而让两位受害方间酿成纠纷、承担货物运输费用的损失。 二、本案例中货运交接不当分析 (一)杭州汇鸿公司的不当做法分析 1.正确的货运交接流程。FOB 条款下,买方负责运输,即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此票业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杭州汇鸿公司接到买方货交指定承运人 U.F.C 的指令后,应将货物及时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上海虹桥机场,与 U.F.C 办理交接手续,取得 U.F.C 公司签名的相关单据,将货物置于 U.F.C 的掌控下,即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后续的运输事宜应由U.F.C 公司自己
6、处理。 2.不当的业务操作步骤。杭州汇鸿公司不当的做法在于:其一,虽然及时与 U.F.C 公司接洽,并及时将货物提交到了指定的地点,但没有收到 U.F.C 公司收货证明,没有从交接手续上完成货交 U.F.C 的任务。相反地,却交货物置于华讯公司的掌控下。其二,杭州汇鸿公司不应该按 U.F.C 公司的要求,改用东航的国际货物托运书 ,并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 U.F.C 公司。错误地理解为,托运书传真给 U.F.C,即完成了货交 U.F.C 的交接手续。其实,U.F.C 公司就是利用杭州汇鸿公司的这种善意做法,将托运书转交给了东航货代华讯公司,从而使杭州汇鸿公司作为托运人与东航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7、与华讯公司建立了货运代理关系。(二)华讯公司的不当做法分析 1.正确的业务办理流程。华讯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其一,与 U.F.C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并收到了由 U.F.C 公司转交的杭州汇鸿公司填写4的托运单后,应及时与托运书上的托运人杭州汇鸿公司取得联系,而不是盲目听从 U.F.C 公司的单方指令。其二,签发运单时,为了运费的安全性,应在未取得运费之前,将货物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主运单的收货人应是华讯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而不应是 U.F.C 公司。结清运费后,再将货物移交给 U.F.C 公司,这样能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不当的业务办理步骤。华讯
8、公司的不当做法在于:华讯公司与 U.F.C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并收到了杭州汇鸿公司送来的货物后,错误地认为为杭州汇鸿公司真的委托过 U.F.C 公司办理运输事宜,现 U.F.C 公司将运输业务转让给华讯公司,所以杭州汇鸿公司理所当然将支付运输费用。因此,按照 U.F.C 公司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托运单,签发的分运单托运人是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是美国利安集团;而主运单的托运人是华讯公司,收货人却是纽约 U.F.C 公司。 (三)U.F.C 实施运费诈骗的不当手段分析 在整个案例中,U.F.C 公司利用卖方与货代“奉顾客为上帝”的热心服务,以及“急于成交”的心理,成功实施了诈骗。 首先,诱导杭州汇鸿公
9、司改填东航托运单,并将其传真给 U.F.C 公司,让杭州汇鸿公司误认为已完成了手续上的交接。U.F.C 公司并指示杭州汇鸿公司将货物送达 FOB 条款指定地上海虹桥机场,让杭州汇鸿公司误认为货物已移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 U.F.C 公司的掌控下。因此,错误地认为按照 FOB 条款,已完成应尽责任。 其次,U.F.C 公司拿着杭州汇鸿公司填写的托运书后,与华讯公司签署了转让货运代理业务的协5议,并移交收款权。因此,在杭州汇鸿公司送货后,华讯公司签收了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杭州汇鸿公司误以为货已移交给 U.F.C 公司,而华讯公司则误认为杭州汇鸿公司按托运单指示将货物交与自己进行托运。 再次,在 U.
10、F.C 要求下,华讯公司代填并签发了东航货运主运单, 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讯公司,收货人却是 U.F.C 纽约公司;华讯公司还签发了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为美国利安集团。至此,U.F.C 公司完成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不费一兵一卒,骗取了巨额的运输费用。 三、多环节空运交接单证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航空主运单与分运单 航空主运单,是由航空公司,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航空运单。每一批由航空公司发运的货物都应有主运单,它是承运人办理货物发运与交付依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并应承运人要求分别指定托运人与收货人。航空分运单,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即契约
11、承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给各个发货人的运单。 航空分运单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航空货运代理,另一方是多个发货人;而航空主运单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 ,另一方是航空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航空货运代理在该地的分公司或其代理凭主运单向当地航空公司提取货物,然后按分运单分别货交收货人。因此,发货人、收货人和航空公司是不发生直接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 3 所示。 (二)该案例中正确的交接流程图 6在上述案例中,由于 FOB 条款下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是 U.F.C 公司,基于整个案情的描述,正确的流程图应该如图 4 所示。 卖方杭州汇鸿公司和货运
12、代理华讯公司,如果能更加谨慎地处理该票业务,更加熟悉整个货物运输流程,更加知晓各运输单证所应履行的责任,那么就不会被 U.F.C 公司所诈骗。 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的特殊性,以及客户对时间的要求,很多签署FOB 的贸易条款在交易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运输方式采用空运是常见的现象。在 FOB 海运情况下,由于海运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必须凭提单才能放货,因为卖方与运输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容易掌控。而在 FOB 空运情况下,空运提单与货物一起走,收货人可以在没有空运单的情况下便可以取货,自然增加了此类运输方式中权益方的风险性。FOB 条款下,运费由买方支付,很多不良的买方指定承运人,往往利用对方疏于防范的
13、心理榨取巨额运费。因此,应该多了解此类案情发生的状况,多熟悉运输交接流程,增强防范意识,谨慎细致地处理各票业务,以求实现零风险的业务能力。 (三)多环节空运诈骗风险防范 1.强化单证能力。国际航空货运具有环节多、时间性强、线长面广、参与方多和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稍不留意,就会陷入风险之中。因此,要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了解空运单证的作用与性质。在空运业务办理过程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承托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是划分航空货运责任的证据。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共同签署7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双方之间缔结货物运输的运输协议
14、,也是运费收据。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虽然都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他们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航空运单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持有航空运单并不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在空运过程中,托运人、货代、承运人以及收货人,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综合知识,准确地把握各单证的权责,尽可能地把风险降为零。 2.熟悉空运流程。除了强化业务能力外,还要熟练掌握航空货运流程,一旦运费的回收面临风险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货物从出口方所在地运输到进口方所在地之后,在运费没有收取的情况下,尽可能将货物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争取主动权。空运方式下航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签
15、发的收货的收据。由于空运时间短,加上航空运单的性质,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这无疑加大了回收运费的风险。因此,要熟知货物交接流程,并与航空承运人及在目的地的代理时刻保持密切联系,如果觉察到有风险产生的可能性,立即将货物控制在手中,避免收不到运费损失的扩大化。 3.增强防范意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取得更多市场份额,货代或承运人往往怕得罪客户而疏于防范,因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规范、不严谨,很多时候接受口头承诺,或简化运输单证,在运费的支付上有时也不得不接受先运输后付费的要求,这一切都增加了回收运费的风险。虽然货到目的地后,如果还不能收回运费,承运人可采取留置货物的方式,但留置货物所产生的仓储费、卸货费也较高,还有可能会触及到无8辜第三方的利益,从而陷入另一场纠纷当中。所以,留置货物虽然是一种有效追讨运费的手段,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做好事前工作,尽量减少代垫运费,尽可能先付费后运输,一旦发生纠纷,要保留好书面证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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