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印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SE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STA) 。是由印章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推动印章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
2、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印章行业的发展。(二):组织对印章行业发展的理论、方向、规划、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四):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举
3、办产品技术展示会和各种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五):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评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收集、编印优秀的印章作品和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六):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先进技术和信息,促进印章行业的进步与繁荣。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 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二) 个人会
4、员:热心从事印章技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艺术家、工艺师和科技工作者;对印章行业改革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关心支持印章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二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
5、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一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一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
6、利。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
7、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应急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召开一次。(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二)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三)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四)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8、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50,【适用于差额选举】;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每个会员单位只准有一人当选理事,参加理事会议;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本会,有奉献
9、精神,愿意为本会提供场地、设备、或资金支持的;(二)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组织能力而且懂行的杰出的企业或地方行业协会代表;(三)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的原始会发起成立单位;(四)5年以上持续拥护本会、自觉缴纳会费的;(五)近5年内有对本会提供赞助、捐赠、或为本会提供了服务的;(六)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热爱、拥护本会并愿意给本会提供支持的;(七)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选举通过(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
10、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五)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
11、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
12、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
13、作;(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要的管理制度;(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派本单位代表参加或书面请假
14、,否则有一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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