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密 合 同甲 方 (员 工 ) :乙 方 (公 司 ) :鉴 于 甲 方 在 乙 方 任 职 , 并 将 获 得 乙 方 支 付 的 相 应 报 酬 ,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甲 方 在 任 职期 间 及 离 职 以 后 保 守 乙 方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 订 定 下 列 条 款 共 同 遵守 :第 一 条 双 方 确 认 甲 方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因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乙 方 的 物 质技 术 条 件 、 业 务 信 息 等 产 生 的 设 计 作 品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2、 信 息 , 有 关 的 知 识产 权 均 属 于 乙 方 享 有 。 乙 方 可 以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充 分 自 由 地 利 用 这 些 设 计 作 品 、 技 术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万 转 让 。第 二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必 须 遵 守 乙 方 规 定 的 任 何 成 文 或 不 成 文 的 保 密 规章 、 制 度 、 履 行 与 其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乙 方 的 保 密 规 章 、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之 处 ,
3、甲 方 亦 应 本 着 谨 慎 、 诚实 的 态 度 ,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 合 理 的 措 施 , 维 护 其 于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或 者 持 有 的 任 何 属 于乙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乙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以 保持 其 机 密 性 。第 三 条 除 了 履 行 职 务 的 需 要 之 外 , 甲 方 承 诺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不 得 以 泄 露 、 告知 、 公 布 、 发 布 、 传 授 ,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使 任 何 第 三 方 ( 包
4、 括 按 照 保 密 制 度 的规 丘 不 得 知 悉 该 项 秘 密 的 乙 方 其 他 职 员 ) 知 悉 属 于 乙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他 人 但 乙 方 承 诺 有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也 不 得 在 履 行 职 务 之 外 使 用 这 些 秘 密 信息 。第 四 条 双 方 同 意 , 甲 方 离 职 之 后 仍 对 其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接 触 、 知 悉 的 属 于 乙 方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乙 万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承 担
5、如 同任 职 期 间 一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不 擅 自 使 用 有 关 秘 密 信 息 的 义 务 , 而 无 论 甲 方 因 何 种 原 因离 职 。第 五 争 甲 方 离 职 后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为 下 列 第 种 ( 没 有 做 出 选 择 的 , 视 为无 限 期 保 ) :( 1) 无 限 期 保 密 , 直 至 乙 方 宣 布 解 密 或 者 秘 密 信 息 实 际 上 已 经 公 开 :( 2) 有 限 期 保 密 , 保 密 期 限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 计 算 到 。第 六 条 乙 方 同 意 就 甲 方 离 职 后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6、 务 , 向 其 支 付 保 密 费 。 保 密 费 的 支付 方 式 为 下 列 第 种 :( 1) 甲 方 离 职 时 ,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 2) 甲 方 认 可 , 乙 方 在 支 付 甲 方 任 职 的 工 资 报 酬 时 , 提 前 支 付 甲 方 离 职 后 乙 方需 要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金 , 故 而 无 须 在 甲 方 离 职 时 另 外 支 付 保 密 费 。第 七 条 甲 方 承 诺 , 在 为 乙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任 何 属 于 他 人 的 技 术 秘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而 不 得 擅 自
7、 实 施 可 能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若 甲 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导 致 乙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仅 指 拄 时 ,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乙 方 为应 诉 而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 乙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 有 权 向 甲 方 追 偿 。 上 述 应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可 以 从 甲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中 扣 除 。第 八 条 甲 方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 按 照 乙 方 的 明 确 要 求 或 者 为 了 完 成 乙 方 明 确 交 付 的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必 然
8、导 致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 若 乙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 应 诉 费用 和 侵 权 赔 偿 不 得 由 甲 方 承 担 或 部 分 承 担 。第 九 条 甲 方 承 诺 , 其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非 经 乙 方 事 先 同 意 , 不 在 与 乙 方 代 理 、经 营 同 类 品 牌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 包 括 股 东 、 舍 伙 人 、 董 事 、监 事 、 经 理 、 职 员 、 代 理 人 、 顾 问 等 等 。第 十 条 甲 方 因 职 务 上 的 需 要 所 持 有 或
9、 保 管 的 一 切 记 录 着 乙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文 件 、资 料 、 图 表 、 笔 记 、 报 告 、 信 件 、 传 真 、 磁 带 、 磁 盘 、 仪 器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载 体 ,均 归 乙 方 所 有 , 而 无 论 这 些 秘 密 信 息 有 无 商 业 上 的 价 值 。若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载 体 是 由 甲 方 自 备 的 ,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同 意 将 这 些 载 体 物 的 所有 权 转 让 给 乙 方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应 当 于 离 职 时 , 或 者 于 乙 方 提 出 请 求 时 , 返 还 全 部
10、属 于 乙 方 的 财物 , 包 括 记 载 着 乙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一 切 载 体 。但 当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栽 体 是 由 甲 方 自 备 的 , 且 秘 密 信 息 可 以 从 载 体 上 消 除 或复 制 出 来 时 , 可 以 由 乙 方 将 秘 密 信 息 复 制 到 乙 方 享 有 所 有 权 的 其 他 载 体 上 , 并 把 原 载体 上 的 秘 密 信 息 消 除 , 此 种 情 况 甲 方 无 须 将 载 体 返 还 , 乙 方 也 无 须 给 予 甲 方 经 济 补 偿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 包 括
11、 但 不 限 于 :1、 乙 方 尚 未 公 开 的 发 展 规 划 、 方 针 政 策 、 经 营 决 策 的 信 息 、 计 划 、 方 案 、 指 令 及 商业 秘 密 ( 经 营 信 息 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乙 方 的 客 户 名 单 , 客 户 资 料 、 营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定 价 政 策 、 不 公 开 的 财 务 资 料 、 进 货 渠 道 、 产 销 策 略 、 销 售 合 同 、 销 售 网 络 渠 道 、 招 投 标 中 的标 底 及 表 率 内 容 等 );2、 乙 方 财 政 预 算 、 决 策 报 告 、 财 务 报 表 、 统
12、 计 资 料 、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 审 计 资 料 、 银行 账 号 ;3、 乙 方 的 经 营 方 法 , 状 况 和 经 营 实 力 ;4、 乙 方 机 构 的 设 置 、 编 制 、 人 员 名 册 和 统 计 表 、 奖 惩 材 料 、 考 核 材 料 ;5、 乙 方 未 公 布 的 人 事 调 动 、 人 事 任 免 , 乙 方 各 级 别 及 甲 方 的 个 人 薪 金 收 入 情 况 ;6、 乙 方 具 有 保 密 级 别 的 文 件 、 资 料 、 会 议 记 录 、 信 件 、 方 案 、 投 标 书 、 图 片 、 电 脑软 件 ;7、 乙 方 内 部 网 络 上
13、 的 所 有 信 息 , 每 个 甲 方 的 内 部 网 络 帐 号 及 密 码 均 应 严 格 保 密 ;8、 客 户 透 露 给 乙 方 甲 方 的 资 料 , 或 乙 方 给 某 客 户 的 价 格 等 , 不 论 是 口 头 或 书 面 ,只 要 明 显 属 于 私 密 性 或 机 密 性 者 ,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透 露 给 乙 方 内 外 非 经 授 权 之 任 何 人 ;9、 乙 方 在 履 行 与 政 府 、 客 户 合 同 时 可 以 得 到 的 一 些 秘 密 材 料 并 加 以 利 用 , 甲 方 必 须严 格 遵 守 使 用 、 传 播 、 处 理 和 控 制
14、 这 些 材 料 的 有 关 法 律 、 乙 方 规 定 和 合 同 要 求 。1 0、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汁 算 机 软 件 、 数 据 库 、 研 究 开 发 记 录 、 技 术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数 据 、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相 关 的 函 电 , 等 等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客 户 名 单 、
15、行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价 政 策 , 财 务 资 料 、 进 货 渠 道 , 等 等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任 职 期 间 , 以 甲 方 从 乙 方 领 取 工 资 为 标 志 , 并 以 该 项工 资 所 代 表 的 工 作 期 间 为 任 职 期 间 。 任 职 期 问 包 括 甲 方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加 班 的 时 间 , 而 无论 加 班 场 所 是 否 在 乙 万 工 作 场 所 内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离 职 , 以 任 何 一 万 明 确 表 示 解 除 或 辞 去 聘 用 关 系 的 时 间 为 准 。
16、 甲 方拒 绝 领 取 工 资 且 停 止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 视 为 提 出 辞 职 。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发 给 甲 方 全 部 或 部分 工 资 的 行 为 , 视 为 将 甲 方 解 聘 。第 十 四 条 因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双 方 同 意 , 选 择 乙 方 住 所 地 的 、 符 合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双 方 合 同 纠 纷 的 第 一 审 管 辖法 院 。第 十 五 甲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一 条 款
17、 , 压 当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叁 仟 元 ; 无 论违 约 金 给 付 与 否 , 乙 方 均 有 权 不 经 预 告 立 即 解 除 与 甲 方 的 聘 用 关 系 。l,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拾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当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 违 约 金 不 能 代 替赔 偿 损 是 , 但 可 以 从 损 失 额 中 抵 扣 。2 具 体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为 :(1)损 失 赔 偿 额 为 乙 方 因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乙 方 为 开 发 、培 植 有
18、 关 商 业 秘 密 所 投 入 的 费 用 、 因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乙 方 产 品 销 售 量 减 少 的 金 额 , 以 及 依靠 商 业 秘 密 取 得 的 利 润 减 少 金 额 等 。(2)依 照 (1)款 计 算 方 法 难 以 计 算 的 ,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甲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利润 。(3)乙 方 因 调 查 追 究 甲 方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交 通 费 、 复 印 费 、 通 讯 费 、诉 讼 费 、 律 师 费 等 ) , 由 甲 方 承 担 ;(4)因 甲 方 违 约 行
19、 为 侵 犯 了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的 , 乙 方 可 选 择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款 要求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也 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3、 甲 方 严 重 侵 犯 乙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给 乙 方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 , 乙 方 可 依 据 我 国 法 律 的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完 成 之 日 起 效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如 与 双 方 以 前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协 议 有 抵 触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必 须 经 过 双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确 认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已 仔 细审 阅 过 合 同 的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合 同 各 条 款 的 法 律 含 义 。甲 方 签 字 : 乙 方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公 司 代 表 人 :签 订 日 期 :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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