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 于 下 列 第 项 原 因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向 债 权 人 ( 具 体 情 况 见 本 协 议 第 一条 )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1、 申 请 银 行 贷 款2、 申 请 银 行 信 用 证3、 申 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4、 申 请 银 行 综 合 授 信5、 工 程 招 投 标6、 工 程 履 约7、 鉴 于 乙 方 是 一 家 取 得 银 行 授 信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 乙 方 同 意 在 甲 方 满 足 本 协 议书 要 求 的 前
2、提 下 , 为 甲 方 提 供 担 保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委 托 ( 担 保 ) 事 项1.1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担 保 种 类 为 : 1.2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担 保 债 权 人 ( 名 称 全 称 及 详 细 地 址 ) :21.3 甲 方 向 债 权 人 申 请 的 事 项 获 得 债 权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 甲 方 与 债 权 人 签 订 的 借款 合 同 或 授 信 合 同 或 其 它 名 称 的 合 同 /协 议 作 为 乙 方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3、 。1.4 乙 方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项 下 主 债 务 的 本 金 金 额 为 ( 币 种 ) ( 大 写 ) 万 元 ( 小 写 ) 万 元 。1.5 乙 方 所 担 保 的 范 围 : 主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本 金 、 利 息 、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全 部 债 务 , 具 体 的 范 围 以 乙 方 与 债 权 人 之 间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保 函 或 其 它 担 保 文 件 之 规 定 为 准 。1.6 乙 方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的 履 行 期 限 为 ( 年 /月 ) 。1.7 其 它 主 要 条
4、 款 : 1.8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其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公 证 费 、 评 估 费 、 鉴 定费 、 保 险 费 、 抵 押 /质 押 登 记 费 、 见 证 费 等 费 用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1.9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 如 主 合 同 、 最 终 乙 方 向 债 权 人 出 具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保 函 或其 他 担 保 文 件 与 本 条 所 述 之 条 款 不 一 致 , 以 该 具 体 的 主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或 保 函或 其 他 担 保 文 件 之 内 容 为 准 。第 二 条 担 保 费担
5、保 费 以 担 保 金 额 为 基 数 , 并 根 据 乙 方 所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的 履 行 期 限和 担 保 费 率 计 收 。2.1 本 协 议 项 下 担 保 费 率 为 担 保 金 额 的 , 按 年 ( 年 /月 ) 费 率 计 , 主合 同 项 下 债 务 的 履 行 期 限 不 足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一 个 月 计 算 。2.2 乙 方 所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的 履 行 期 限 为 ( 年 /月 ) ;2.3 担 保 费 总 额 为 万 元 ;2.4 支 付 时 间 : 本 协 议 签
6、订 之 时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上 述 担 保 费 。 若 甲方 分 次 支 付 担 保 费 的 , 则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向 债 权 人 出 具 保 证 合 同 或 保 函 前 向 乙 方 一次 性 支 付 全 部 剩 余 的 担 保 费 。2.5 若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乙 方 出 具 担 保 前 , 甲 方 终 止 对 乙 方 委 托 或 甲 方 放 弃 融 资 行 为3的 , 则 乙 方 有 权 从 甲 方 已 缴 纳 的 担 保 费 中 扣 取 不 低 于 %的 款 项 作 为 担 保 业务 受 理 费 , 其 余 款 项 退 回 甲 方 。 乙
7、 方 已 经 与 债 权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已 向 债 权 人 出具 其 它 担 保 文 件 , 甲 方 分 次 使 用 融 资 或 其 它 授 信 的 , 甲 方 放 弃 部 分 额 度 或 甲 方 不具 备 使 用 相 应 额 度 条 件 的 , 乙 方 已 收 的 担 保 费 不 予 退 还 。2.6 逾 期 保 费 : 甲 方 若 未 能 按 约 履 行 乙 方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或 义 务 , 导 致担 保 逾 期 , 则 应 向 乙 方 交 纳 逾 期 保 费 。 逾 期 保 费 以 逾 期 被 担 保 本 金 及 利 息 等 相 关费 用 总
8、额 为 基 数 , 按 ( 年 /月 ) 费 率 %每 月 计 收 ,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一 个月 计 费 , 延 迟 交 纳 逾 期 保 费 未 获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 乙 方 按 逾 期 保 费 金 额 每 天 向 甲方 收 取 2( 千 分 之 二 )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条 保 证 金 及 其 他 反 担 保3.1 在 乙 方 向 债 权 人 出 具 上 述 担 保 前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指 定 的 账 户 内 存 入 金 额 为( 币 种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万 元 的 保 证 金 , 作 为 甲 方 保 证 全 面 履 行 本 协议
9、 各 项 义 务 的 担 保 。3.1.1 作 为 保 证 金 的 该 笔 资金一旦进入上述保证金账户即视为已移交乙方占有,并已特定化,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性质。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直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时止。3.1.2 前 述 第 3.1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议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违 约 事 件 时 ,乙 方 有 权 将 该 项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全 额 扣 收 , 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本 条 款 的 约 定 不
10、影 响 乙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第 八 条 之 规 定 向 甲 方 行使 担 保 追 偿 权 的 数 额 和 方 式 。3.1.3 若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3.1.4 若 甲 方 在 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的同时,又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乙 方 有 权 追 究 甲 方 在 主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责 任 的 同 时 ,另 行 追 究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3.2 在 乙 方 向 债 权 人 出 具 上
11、 述 担 保 前 , 甲 方 必 须 向 乙 方 提 供 下 列 反 担 保 方 式 :1、 42、 3、 4、 3.3 上 述 反 担 保 方 式 的 反 担 保 合 同 或 协 议 将 另 行 签 订 , 并 构 成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如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与 具 体 的 反 担 保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约 定不 一 致 的 , 以 具 体 的 反 担 保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内 容 为 准 。3.4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物在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之
12、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赠与、互易、抵债、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四 条 文 件 的 提 供4.1 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原件,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其中,第 1 项文件原件在乙方验证后退回给甲方,但仍需保留所验证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 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甲方最近一个月的企业工商信息单;3、 甲方的公司章程;4、 甲方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5、 同意甲方签订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6、 甲方的上年度
13、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7、 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或质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8、 第三人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声明和保证5、甲方声明和保证事项如下:5.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5.2 甲方保证合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其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人类身体健康;5.3 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5.4 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债权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5.5 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债权人开立的担保条款;5
14、.6 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5.7 甲方保证不使乙方为甲方的担保事由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5.8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用途及范围内使用融资款项;5.9 甲方保证按约履行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5.10 甲方保证按时足额缴纳有关抵押或质押物的任何税费,保证维护抵押物的完整及良好状态并不改变其使用性质;5.11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产权(股权)等的变更;诉讼或仲裁事项;资金借贷;改制或重组;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5.12 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营状
15、况或财务状况检查,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完成保后监管工作。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月/季) 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5.13 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5.14 乙方不对债权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5.1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5.16 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5.17 如甲方违约,甲方授予乙方在网络和
16、媒体上对甲方及甲方股东和公司高管等的违约事实进行披露的权利。5.18 在乙方为甲方担保期间,乙方有权对 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方式如下:(1) (2) (3) 6(4) 第六条 保证合同或保函的修改61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证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债权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保障,以及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期限的担保费用。否则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62 对本协议项下担保事项的修改需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的修改方可有效。第七条 违约事件7.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
17、议的约定,以下各项情况均为违约:7.1.1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7.1.2 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乙方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乙方认可;7.1.3 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7.1.4 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7.1.5 甲方或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的协议书,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7.1.6 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债务或义务;7.1
18、.7 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担保或对外投资的行为;7. 1. 8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其他款项;7. 1. 9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7.1.10 甲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7.1.11 甲方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7.1.12 甲方违反其作出的声明承诺及其他义务的;7.1.13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7.2 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全7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1) 乙方有权单方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履
19、约保证金全额扣收;(2) 要求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3) 要求甲方或第三人按本协议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合法登记手续;(4) 要求甲方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索赔8.1 甲方保证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8.2 当债权人按主合同或协议项下保证合同或保函的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合同或保函的
20、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债权人进行代偿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8.3 如甲方未按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主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甲方应当向乙方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2) 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3) 甲方还应
21、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8.4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五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8.5 因甲方违反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甲方除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债权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8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2)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
22、(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8.6 如甲方未按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本协议书第三条所约定,具体内容以反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中的全部或任何其中一项或同时几项要求甲方或第三人承担第一反担保责任。8.7 如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
23、构、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 协议生效、终止10.1 本协议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生效:10.1.1 甲方(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10.1.2 甲方(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10.2 本协议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十一条 附则911.1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2 乙方不需要甲方的同意,即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发生上述转让情形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或义务。11.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公证或见证或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及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字: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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