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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中的乡村纠纷.doc

1、1流动中的乡村纠纷摘要:城乡间的巨大流动瓦解了中国乡村的传统秩序,冲破了差序格局的边界,个体得以迅速崛起。流动所带来的个体化广泛渗透入社会领域、家庭结构和私人空间之中,它直接决定了村民生存的逻辑,同样也决定着面对纠纷时的立场、观点、方式与解决办法。这种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的巨大变化也消解了乡村基层解纷组织的功能,导致乡村纠纷解决上的乱象局面。调解因此失去了其固着的组织结构,也随之丧失了其神奇的效力。在离土情境下,原有的“结构性调解”蜕变成为“尝试性调解” 。 关键词:乡村纠纷;纠纷解决;流动;调解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在新世纪初的十余年里,中国社会经历着体制转轨所带来的巨大变革

2、。全新的社会分层、价值排序、道德坐标、规则设计深刻地改变了农民的生存法则与乡村传统的“规矩” ,重新塑造了新的权力关系、意识形态、人际交往和制度安排。九亿中国农民正在承受这场大变革所释放出来的各种“利”与“弊” ,其结果是 1.6 亿多农民离开乡土,进入城市。“这一史无前例的大流动不仅打破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地理边界,也打破了原有地缘组织和基于其上的关系,流动已成为影响当今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 ” 2在这一过程中,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人际交往的微观秩序,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组织的宏观结构,更决定着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现实节奏。因此,研究流动社会与离

3、土中国下的纠纷解决之道,其意义已远远超越单一的法律领域,而延展到了中国社会变迁的宏大叙事之中。 为此,来自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视角开始植入到纠纷的研究之中,并有整合成社会转型化分析思路的趋势,例如,强调纠纷解决的路径应注重以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的变化;或者重视从集权主义到权威主义再到民主的转型;抑或强调从道德上的集体主义向个人享乐主义的过渡。个体、市场、流动、独立、自由、利益、权利已经成为分析纠纷的最常规词汇。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学者们尚未找到一种适用广泛并获得足够认同的解释概念与分析框架来诠释激烈变革中当代农村纠纷解决的演变轨迹。其中,制度分析路径试图用西化的法律理念与规

4、则来重塑农村秩序,从乡村社会中发现中国的法治之路,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规则的革新。他们主张,通过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 ,可以奠定中国法治的基石。由此,制度分析的优势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在许多学者眼中,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其实是制度问题,只要引入了现代司法体系,就必然能解决社会矛盾。然而,在经过了一系列立法造法运动、送法下乡运动之后,学者们发现,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虽然排挤掉了传统治理规范,却并未在实践上得到普遍遵守与贯彻,曲解、偏移与规避立法本意或者选择性运用法律的现象层出不穷。单纯的制度分析难以获得对乡村格局的全面3把握。对此,一些学者指出,仅仅注重对制度、规则的静态化描述难以实现从“文本上的

5、法”向“现实中的法”的流畅过渡,必然会遮蔽许多偶然、流动的潜在因素。不顾及社会宏大转型的情境变迁,就难以看清法律制度的限度和民众“利用”法律的聪明与灵活。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运用“过程一事件”的分析框架来替代过于僵化、静止的制度分析。于是,对于乡村纠纷的解决过程采取“事件深描”和社会学色彩的分析路径开始流行,田野调查、问卷访谈、话语解释、角色分析等社会学方法广泛应用在法制未达到之处。他们在挖掘地方纠纷解决上的独特性的同时,也表达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地方相互交织与纠缠的生动场面。这种“自下而上”探索乡村法治的风气开始受人追捧。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分析框架做出了反思。他们认为,“过程-事件

6、”的分析框架提供的充其量只是“解释”的力量,而非“改变”的力量。即使合理解释了纠纷处理上的种种“非理性” ,其建设性的改良意见仍然需要回归到制度建构的层面。乡村纠纷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只是法治未充分下沉的阶段性困境,并不具有根本性。 当“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路线还未厘清之际,一些学者已经跳出了这一“二律背反” 。他们认为, “自上而下”代表着国家对社会的渗透与侵入, “自下而上”代表着社会对国家的排斥与反抗,但无论哪种方向,都应纳入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之中。在这种观点看来,村民的“公民性”应该得以强调,我们应该在乡土社会中寻找“市民社会”的因子以此改变乡村秩序。一时间,市民社会、公民

7、社会成了热点词汇。 4不过,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也同样招致了一些学者的诟病。黄宗智就曾直截了当地指出,中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恰恰相反,国家与社会往往是交互作用的。与其套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如将中国国家与社会的结合状态视为“第三域” 。在这一领域,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他提出运用“第三域”概念来克服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刻板性。在此基础上黄宗智通过对清代纠纷解决档案的研究,揭示出以准官员为基础的半正式行政在帝国运转中的广泛存在。他还指出,这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也得到普遍运用。 虽然半正式、集约治理,是中国乡村社会的一种特色。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种非正式

8、规则的大行其道,也同样会引发诸多弊端,进而导致乡村秩序的“失范”局面。各种对法律的变通会使纠纷及其解决“变形” 。如果我们一味强调非正式规则的有效性,而不是注重公正法律规则的构建,将会使乡村社会陷入“无序”状态。 “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的“第三域”说法提供了太多模棱两可的折中说辞,并未真正触及那个本质问题在流动的离土中国的背景下、在传统村庄内生秩序瓦解殆尽的情境下,我们到底靠什么来维持乡土秩序?靠什么来解决纠纷且令人信服? 对此核心问题,笔者就 S 省的一个村庄羊头村的个案调研显示,乡村纠纷处于动荡的城市流动、松散的人际交往、强烈的利益冲突、持续的个人风险、独立的自我表达的后现代大环境之中。

9、农村的纠纷及其解决同时展现出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状况。个体、社会和国家必须在同一时间应对这一巨大社会变革的司法实践,而这将创造出一些全然5不同的纠纷解决之路。 一、乡村家事纠纷的变迁 乡村纠纷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类:侧重于“人”的纠纷(如家事纠纷)与侧重于“物”的纠纷(如债务纠纷) 。下文中,笔者将分别以家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为例,分析这两种类型的乡村纠纷在当下转型社会背景下的形态。 传统中国的乡村家庭是一个从事农事的合作单位,其特点是统一筹划、共享资源、协同劳作、共有财富、有序分配。这种组织方式可以最大化地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与工作能力,充分利用互补优势,实现家庭内外发展的最佳效果。这其中纵向

10、的代际关系与横向的夫妻关系使家庭关系网络得以有序展开。家庭稳定的人际结构长幼之位、夫妻之别、子女之序,也为这个合作体的经济利益与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内部一旦产生纠纷就可能会涉及到家庭网络中的其他成员,使整个网络生产力受损。例如,夫妻间的离婚纠纷将会引发对父母及其子女共同生活上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如何分养孩子、如何合作完成生产等等。这些问题将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家庭的生存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强烈反对与劝阻,解决纠纷的合力会很大。所以,一般而言,离婚纠纷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甚至快速化解。这就是利益共同体互相牵制的一种集中表现,也是依赖家庭亲密关系有效控制纠纷的优势

11、所在。 但是,随着城乡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村家庭出现了明显的离散化现象。由于土地产生效益相对底下,单纯从事农业生产仅仅能维持温饱的水平,而为了应对教育、医疗、建房、6婚丧嫁娶的费用,分散外出打工就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满足消费需要的必然选择。羊头村全村 1800 人,常年在外务工的达 600 余人,平均每户 1.5 人。一个人在外务工平均年收入 8000-10000 元左右。羊头村每年可以有近 600 万元左右的务工收入,而该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年总收入不足 300 万元。可见,务工收入占农村家庭总收入的份额已相当突出。在羊头村的大部分家庭中,其劳动者并非举家外出,中青

12、年男子通常将年幼的孩子托付给老人与妇女,以分离的形式外出挣钱。这直接导致家庭关系离散化现象的蔓延。而离散化使家庭纠纷也改变了性质。传统家事纠纷因共同生存网络而易于化解,但如今,长期分散生活的现实会使微小的纠纷迅速升格为离婚与分家式的彻底决裂。在 2010-2012 年的短短两年间,羊头村已有 14 户家庭因外出务工者挣了钱或结识了新人而与原配离婚,同时,还有不少年轻夫妇因与长辈争执而举家搬离农村,常年留宿在县城或“城中村” 。流动的家庭显然极大地削弱了传统聚集而居的网络功能,特别是族权、父权在村庄纠纷解决上的控制能力。过去,纠纷双方可以自然寻找到建立在双方网络位阶之上位的人选从中调解,如兄弟之

13、争找父亲、宗内之争找族长、邻里之争找社区主任等等。但过于流动分散的家庭使地缘、亲缘关系碎片化。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维系生存关系的复杂网络随之塌陷。个体不再受传统既定秩序的约束,位阶已不存在,处于位阶之上的调解人便失去了权威。现在是“谁都做不了谁的主” 、 “谁都做自己的主” 。熟人逻辑被拆分,传统的家庭内组织结构日趋消解,纠纷解决的空间也随之日渐萎缩了。 7而且,打工经济与务农收入的巨大差距甚至颠倒了局面。外出务工的青年小辈相对获得更多经济收入,对家庭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价值观、见识、判断水平、交往能力都已超越父辈,家庭话语权明显已由老辈向小辈转移。在离婚、分家、婚丧嫁娶、遗产分割等问题上的纠纷

14、,老一代父权日趋衰落。用传统伦常、道义、规矩、习俗以牵制与约束纠纷主体的“法子”不再奏效。年轻一代从中独立出来,以自主的身份展开了“原子化”的生活。这就意味着,流动经济使代际纠纷日益尖锐化甚至难以调和。权力法则决定了只有处于权力下风的一方逐渐让步、妥协,否则将以不可调和的决裂局面收场。在羊头村的调研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家事纠纷中,能够达成和解的,往往是以留守老人的妥协为代价的。昔日的父权之上的年长逻辑已消失殆尽。 流动使家事纠纷在性别关系的横向轴线也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就业性流动创造了新生的、独立的“打工妹”群体,并整体提升了妇女在纠纷中的地位与决定权。传统小农经济方式使农村妇女只能依附于男人的

15、逻辑,在家事矛盾与对外纠纷中听从于家中“主心骨”的意见,这源于经济、身份、关系无法独立的差序格局的强大。但是,随着年轻妇女同男人一样进城务工,迁移自由、婚恋自主、经济自洽、受益自享、能力自强甚至在打工妹间共享资源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独立与自主,妇女在家事及其产生的纠纷中的姿态与势能也完全不一样了。例如,在羊头村一起纠纷中,张凤父母与邻居共享一条排水沟,因年久失修,每遇雨天,都泛滥成灾,殃及两家农田。两家曾多次协商共同治理,并经村委会及其乡邻反复调解,但终因对翻修费用分摊难以达成协议而不了8了之。张凤因常年打工在外,已有三年没有回家,2012 年春回村过年后得知此事,遂与邻居协商,自己承担双方

16、未谈妥的中间差价 750 元,迅速化解了矛盾。对于务农的两家而言,750 元并非小数,而对于在城市打拼多年的张凤来说,她更愿意“花钱买舒心” 。张凤的眼界、认知、价值观与财富积累都超越了羊头村纠纷处理上的行事逻辑,进而可以摆脱传统地域法则,对这起纠纷起到“救世主”的作用。这说明,当今女性在处理纠纷中的主动性与选择性日趋强大,与家庭的协调甚或抵抗能力也异常勃发。这些因素完全消解了传统重男轻女的性别歧视与从夫从长的代际压迫。 这些变化促成了姻亲的亲密程度超过血亲,横向的夫妻关系变得比纵向的父子关系更为重要。在羊头村,绝大部分家庭纠纷的起点与终点都是“分家” 。因为“分家”涉及整个家庭未来生活的发展

17、方向、财富的分割状况、赡养与继承等一系列根本性的人与物的问题。羊头村传统的分家方式是,当所有的儿子都结婚后,父母才将全部家产进行均分,然后同其中最孝顺的儿子一起过。分家越晚,父母的晚年生活越有保障,其话语权也就更大。然而,现在的情形是,凡有儿子结婚,即进行一次分家,分离出供小夫妻未来生活的经济资本,直至小儿子结婚,父母与所有子女分离“单过” ,即“系列分家” 。而研究表明, “彩礼与嫁妆已从两个家庭之间交换的结婚礼物演变成为一种提前预支的家产分割形式” 。在羊头村,实际上,小夫妻通过向彼此家庭索要更高的彩礼和嫁妆来拿走一部分家产,组成结婚基金。由于结婚分家单过是一次性的,如何能够一次性拿到更多

18、财物涉及到子女间财产划分比例、对父母赡养的多寡9和未来独立生活的质量,所以,羊头村中彩礼与嫁妆的数额跨越式攀升,结婚分家引发的纠纷不断。 传统意义上,出现分家纠纷时,家长即辈分高的男性父亲的威信一言九鼎,即使存在个别不服气与委屈,考虑到大家庭的整体利益,父亲的决定权还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力量。但是,在当下的羊头村,谁当家的问题因代际权力关系的变化已不明朗。当儿媳与婆婆就礼金数额争执时,儿子的孝顺不经常显现。过去,无论对错,羊头村男人总会站在父母一边,但现在常听到的是“谁对向着谁” 。但是,有趣的是,大多数家长都是抱怨儿子总说妻子有道理。实际上,笔者在调研中也的确发现,在大多数分家纠纷中,已婚儿子无

19、论采取直截了当的方式还是迂回策略,总是在支持妻子,甚至怂恿妻子向公婆索要更多的彩礼。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父子间的代际关联正趋淡化,夫妻间的小家庭联系日益紧密,并逐渐从边缘处位移至大家庭中的核心位置。这意味着,在纠纷关系中,姻亲纽带战胜父权与血缘,大家庭被分割成更多独立自治并展现出男女性情的私密空间。这种家庭结构中所显现出来的内部动态变化,颠覆了传统家事纠纷解决的既定格局。二、乡土纠纷中的实践性利益关系 “关系”是乡土社会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关系”构成乡村个体实现自身价值与利益的基本路径,也是乡村内在秩序搭建的中国式特色因素。中国乡村农民历来将关系搭建与维系看成是生产生活与社会地位的基石,“

20、即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本土道德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中,关系构成了一个毛斯意义上的总体社会事实,因为它提供给人们一个包含了经济、10政治、社会和娱乐活动的总体社会空间” 。 费孝通先生曾将乡村关系结构表述为“差序格局” ,他指出:“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的性质” 。在这个同心圆的关系中, “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同心圆构成了乡村个体生存活动向外辐射的不同层次。直系亲属、近亲以及姻亲构成了同心圆的核心区域;朋友以及经常可以寻求帮助的稍远的亲属构成了可靠区域;最后,有

21、效区域包括大量远亲和广义上的友人。 个体关系的辐射范围以及亲戚朋友的数量多寡形成了村落社会中个体发展的主要资本,成为村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而纠纷作为一种“受损”人际关系的特殊形态,其化解的基础也必然依仗这一差序格局。当纠纷产生时,双方都会寻找各自同心圆交集区域中的人选作为调处矛盾的“中间人” 。一般而言,相对密集的乡土熟人交往中,网络关系的交错相当普遍。因此,寻找双方熟知熟识的“中间人”并非难事。而且,双方纠纷会损害彼此关系,使关系中断,阻碍其他网络链接,引发网络不稳定等问题,进而牵连到彼此共同的生活圈子的其他人。给其他人带来的不便自然会促使他们愿意从中斡旋,修复紧张关系。交往密集、生活紧凑的乡村社会对纠纷会表现得较为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其解决纠纷的欲望与尝试也会更自然、更充分。 但是,流动的力量打破了这一切,给差序格局带来了巨大冲击。跨地域的流动是强烈地摆脱秩序的过程。持续的大规模城乡移动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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