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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doc

1、1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摘要 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在我国在检察权定位还不明确,尚未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如何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路径进行选择尤为重要,通过实践进行创新,进而推进改革,在我国在今后检察内部机构改革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改革 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王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孙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机构的是其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保障。2000 年 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

2、议通过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全面部署了之后三年的检察改革工作,推出了检察机关的六大改革措施,在这六项改革措施中,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完成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此次机构改革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和完善的,适应当时开展检察工作需要的组织系统和机构设置,并在以后的十余年中基本保持稳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为例,从 2000 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基本稳定在十个,即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在省一级人民检察院2的层次来看,其主要业务机构的设置一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相

3、适应。 从处于检察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实践来看,其内部机构设置在2000 年的这次机构改革后的一个时期基本保持了稳定,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检察工作中原有的机构设置所导致的问题也逐步呈现出来,争议逐步增加,为了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也在根据自身的工作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逐步的调整,对现有的业务部门进行重组,优化职权,通过实际工作对检察机构改革进行探索。 一、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一般设置 从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实践来看,一个机构比较健全的基层检察院一般包括如下部门:(1)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区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

4、案件的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区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2)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渎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3)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矫治帮教等职能。 (4)反渎职侵权局: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5)反贪污贿赂局: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3

5、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6)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本院管辖的其它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7)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8)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担发生在监狱、劳改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

6、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监督有无事故隐患,有无该立案不立案,有无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久押未决,有无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 (9)驻所检察室:负责对辖区内看守所、拘留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担发生在看守所、拘留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通过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设置对比来看,除去一些由于级别而导致的部门差异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的设立。 二、未成年检察处成立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一系列的犯罪治理与预防的刑事政策。早在 1979

7、年中央即提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试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并颁发一系4列文件,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年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明确的要求,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也针对自身的特点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办案机制进行的逐步的探索。以北京市为例,在检察机关内部,2000 年后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即开始在侦监

8、、公诉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专人办案的模式后又逐步发展成在公诉部门成立专门未检组,并针对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规范、关于亲情会见、到场旁听、刑事和解、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得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和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大大加强。随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在实践中取得的突出效果,2010 年以来,北京各基层检察机关先后在公诉部门的未检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内部机构即未成年人检察处,以加强在案件办理、机制创新、社会管理、研究宣传等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探索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检工作机制。2011年 5 月、2012 年 2 月,北京市检察院先后下发

9、了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意见 、 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职能上明确要求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采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在制度上未检部门要在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5场、羁押必要性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分案起诉、社会调查等特殊制度方面加强工作。2011 年 6 月北京市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领导小组” 。对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工作开展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处这一内部机构的设置,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防”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得以建立,极大便利了对于

10、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品行社会调查,羁押必要性风险评估、不捕跟踪帮教、捕诉合一引导侦查取证、心理辅导、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与帮教、不起诉跟踪反馈、分案起诉、刑事案件档案保存等特殊保护机制运行,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司法保护领域中,切实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实践选择 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对于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争议也逐步增多,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也在从自身的工作角度出发,对检察机构设置改革进行积极的探索,并提出如提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级别,以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采取优化职权,重组现行的业务部门,如成立诉讼监督局这一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等一系列措施。豍纵

11、观这些对当前检察机构改革的前沿探索,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问题的核心应在于如何实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在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探讨不应当仅仅局限在一个公共组织体的制度规则层面,更应该从宪政实践层面,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以我国检察工作的现实开展情况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为参照物从进行考察。 6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处这一内部机构设置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呈现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即是一种以实践推动改革的路径。一直以来,在理论届和实务届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争议众多,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即是,我国在检察权如何进行定位还不明确,尚未达成共识。机构的设置依托于其职权的定位,从强调法治的统一性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内部设置改革似乎应当走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但实践证明在我国这种自下而上的实践推动型的改革路径更加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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