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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doc

1、1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是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的理解、运用这一使公司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诉讼制度,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涵义、法理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此制度意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以及诉权激励机制两方面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

2、制度完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14501 从公司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法调整的核心。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博弈。公司调整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种利害关系也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颇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2是公司治理和对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1.1 股东派生诉讼的涵义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符

3、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之所以有不同的称谓,其实质在于对此制度理解的侧重点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从诉讼所保护的公司利益考虑,原告股东的诉权由公司所派生;而代表诉讼是从原告股东本身考虑,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代表了公司中具有相同地位的全部适格股东。 1.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虽来源于个案之中,但其发展却蕴涵着深厚的法理基础。该制度表面上是维护公司之利益以至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际上是在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得以平衡。具体可以从三个角

4、度加以分析: 第一,从公司独立人格角度来看,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一种挑战。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司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然而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 ,其行为并不能由自身完成,而是由代表机关即法人机关来完成,法人机关的行为或依代表人的意思为之或依机关中的集体意思为之。 3第二,从股东权利的角度来看,公司股东依其出资行为享有了股权,而股权却是不同于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以股东的实质地位因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变得难以保障。给予股东以诉权,对于股东实质利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且有效的。 第三,从被告所负义务的角度来看,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

5、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使公司外部人也应依民法理论负有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若以上相关人违背其义务而为行为,为使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给予股东以追究上述人不利益行为的权利是维护公司利益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2 我国公司法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意义 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固有缺陷的制度补充。由于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派生诉讼的施行使小股东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保护自身权益。其次,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事后救济作用。由于公司组织经营的独特性,倘若经营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

6、将出现无法定主体有权追究其责任的局面。派生诉讼使公司获得了一种救济渠道也即通过股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增强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促使公司的健康发展。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中小股东受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侵害的危险也逐渐增大。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进而增强了其投资信心也促进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43 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基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发展之现状,应从对股东诉权滥用的防范机制以及股东诉权的激励机制这两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3.1 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 3.1

7、.1 明确前置程序免除的具体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免除的情形,但其中对“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的损害”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对派生诉讼中的滥诉情形予以规制。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原告股东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适格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1)半数以上的监事人员为加害人。 (2)监事会或监事受到侵害人的实际控制。 (3)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人员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谋侵害公司利益。 (4)相关权利行使期限将至。 (5)若经过法定的等待期限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8、3.1.2 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 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可以规定原告股东须将和解、撤诉等处分权利的行为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以便公司和其他股东提出异议,或者由法院审查批准原告股东处分权利的行为,未经法院同意其行为不得生效。 3.1.3 明确原告股东败诉时承担的责任 为了遏制原告股东滥用诉权,明确败诉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十分5必要的。对于原告股东败诉之责任,应区分其诉讼意图的善意与恶意:若为善意,则按一般诉讼风险原理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若为恶意,则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被告及公司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9、3.2 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激励机制 3.2.1 确立由公司所在地管辖原则 为了追究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原告股东往往须将上述人员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由于被告一般人数众多,确定管辖比较困难,从而加大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难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立法例,以公司为相关因素最密切联系地,规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2.2 确立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并未作出特别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应

10、当与其他财产案件的原告一样,按照争议的金额和法定比例预缴诉讼费用。然而由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出于公司利益之考虑,故胜诉利益应归公司所有,若不能给予原告股东以诉讼成本之补偿,让其独自承担派生诉讼的全部风险,则原告股东与公司(即单纯受益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负担将处于不均衡状态。对此,我国应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确立对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当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胜诉时,原告股东可以从被告处获得其预缴的法定诉6讼费用及其支付的律师报酬等其他必要费用的合理补偿,以平衡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风险的负担。 3.2.3 赋予胜诉原告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 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派生诉讼的胜诉利益应当

11、完全归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能以其持股比例间接受偿。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这一规则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有失公平。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例,赋予胜诉的原告股东按持股比例直接受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行使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为限。 参考文献 1樊云慧.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12. 2沈四宝.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5. 3刘桂清.公司法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353. 4毛文清.股东代表诉讼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63. 5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82. 6王建文.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评判与适用J.北方法学,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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